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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ze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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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议论文作文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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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家小妹

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建设需要道德立法  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与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密不可分,同样地与法律相联系。但纵观进入社会转型期后的我国法制建设工作,大多数限于经济行为的规范,很少和道德建设相联系,而道德建设,如上所述,又偏重于思想意识规范的“软”建设。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建设社会效果的不尽人意,就带有不可避免性。因为在社会转型期,人的道德观念最容易混乱,这可以说是一个规律。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较易形成一种普遍的精神信仰,而转型期的社会恰恰破坏了人的普遍的精神信仰,冲击了人们正常的信用关系以及行为选择的预期。我国的社会转型是从经济到政治到思想的全方位转型,旧的信仰体系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与此相适应的新的信仰体系又尚未建立,导致目前的社会处在一个精神信仰较为混乱的价值失范阶段。社会转型是一个过程,同样,新的信仰体系的确立也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如果对有些人经常出现的严重的缺德行为或由于无德而引发的无序行为不给予及时、有力的制裁,这只能加大居心不良者投机冒险的侥幸心理,变本加厉地违法损德,从而偏离舆论的走向和价值取向,使这些人的行为更加无度,形成恶性循环,给转型期社会的稳定带来威胁。实践证明,当有些人不能选择正确的价值方向,尤其是不能将自己的行为控制在道德所允许的范围时,法律的规范和强制作用是绝对必要的。因为这类行为的主体对非强制性的说教这一“批判的武器”自然是“充耳不闻”,而诉诸强制性的制裁这一“武器的批判”则能迫使其不敢擅自为恶。因此,要发挥社会转型期道德的规范和强制作用,就必须进行道德立法。所谓道德立法,也就是指国家的立法部门将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为社会所必需的道德规范上升为具有国家意志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其目的是促使社会成员更好地道德规范,以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它作为加强“硬”件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是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  道德立法为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建设所需要,不仅表现在如上所述,而且还表现为在这一时期社会个体道德生长的外部动力上。人,既是道德建设的主体,也是道德建设的客体。诚然,人的意识自觉、意志自由是人类的尊严和骄傲之所在,但无数经验事实还是证明这一点,人的自由和自觉并不是绝对的,在统计数字上,绝大多数人仍然难以超越人自然本性和种族遗传所决定的种种需要。如吃、穿、行、性的需要;交往的需要;自尊、他尊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显然,个体的人只有先设法获得这些需要的满足,然后才谈得上生存和发展。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期,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的上述需要,可以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表现得强烈和迫切。但是,作为道德的基础却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它体现的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要求而非社会个体的特殊愿望,它具有超越社会个体普遍性和相对独立性,它所体现的共同利益与社会个体的直接的、具体的个人利益相比,表现出间接性、抽象性以及由此而产生虚幻和异己的性质。这就决定了道德社会对个体来说,具有外在的他律性。而“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①唯有达到自律,即在社会道德转化成为社会个体道德,成为个体道德的需要时,道德才具有真正的现实性。  但是,人的道德自律精神不是天赋的,而是在后天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它不仅需要一定的经历、体验、知识作基础,而且需要相当程度的理性思维能力和自我意识为前提。这就意味着,一个社会无论何时也无法使人人都同时具有自律精神。未完成社会化过程的青少年且不说,就是成年人,若是他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不健全,或与社会道德规范有偏差,也同样不会自觉地尊重社会道德。因此,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个体道德的内化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对那些严重缺乏道德自律人给予法律制裁,正是使他这一内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这不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或推测,而是被无数的心理学实验所反复证明的事实。著名的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儿童道德判断的形成,起初是出于对“制定”道德律令的成人权威的敬畏才遵守道规范的,而成人权威的树立,责罚则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具体地说,儿童之愿意坚守道德,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种种不快的责罚,包括免受皮肉之苦。这就告诉我们,儿童的道德成长过程是由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的转化过程。在这一转化过程中,责罚是其必不可少的动力条件。事实上,儿童与成人的年龄差别不应成为否定上述结论在成人道德建设中具有同样适用性的理由。因为道德的生长并不是年龄增长的函数,而是基于利益需要和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体利益的差异和矛盾,而这些都是永远存在的。社会转型期个体的道德生长并非是随着年龄的自然增长而到某一特定阶段便告结束,否则,我们只好得出每一个成人都已达到至善的谬论。成人仍有一个道德生长的继续过程,这一过程仍表现为由他律到自律的发展趋势。既然如此,那么,在这一继续内化的过程中,就仍离不开以利益为基础的法律制裁。“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②利益的动机是社会个体行为背后的根本动因。而社会转型期的道德立法,正是在行为主体因其不道德行为或恶劣的品质在受到国家执法部门的制裁时,它作为一种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行为主体在以后的道德生活中,不得不慎重考虑自己所选择的行为及其由此产生的后果,并基于这一物质和精神利益得失的考虑而改邪归正、弃恶从善。同时,也对那些处在道德素质较差层次的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从而使其觉得“……无美德是痛苦的”。③实践证明,对严重失德的人,社会应该使其体验到不幸。如果恶人和恶行得不到应有的制裁,恶行就会因缺乏约束而横行无忌,这已成为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总之,社会转型期人的内心信念的确立、自律意识的形成、道德义务的笃行、道德习惯的养成,需要一定的道德上的强制性。在社会转型的初始阶段,在人们的规范意识普遍还比较缺乏的时期尤其如此。只有当人们具备道德自觉的能力时,道德规范才会对人们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道德立法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因此,要加速社会转型期社会个体道德生长的外部动力,达到道德建设的理想目的,就必须走道德立法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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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嘣儿qq

法律与道德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2]”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 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史,越是民主化和秩序化的社会,该社会场景下的市民对法律的崇尚和需求就越强。这些市民之所以追求法律(规则)至上,首先是他们习惯于信赖法律规则;更重要的电子商务资料库是他们有条件通过法律规则来保障自身权利实现的最大化和对政府权力控制的具体化。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一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公共权威,而非人格权威、特权威严及亲情,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发展中,能自动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其次,法律规则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一种自我调节的机制,这种‘默契’和‘调节机制’经法律的确定性配置后,能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予以人的自由与尊严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3]因此,要提升一个国家公民整体的法律素养,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传授给公民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二是大力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勿容置疑,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学府,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然而,近年来一升再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告示:校园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广州市司法局的吴云南等同志对广东全省49所普通高校进行了调查,结果念人震撼,1981—1998年,这49所普通高校曾有违法和犯罪的学生626人,约占同期在校学生总数的干分之二。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2003年3月28日,在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之所以要建立这个“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是因为该院通过调查分析发现,2001年该区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并且还得出结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能够予之以较为恰当的解释是:现行的学校“法制教育”课,根本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正如“硫酸伤熊”案当事人刘海洋(清华大学学生)所言:“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从这段心语中,也许会让我们得到比“事件”本身更富有检讨意义的启示,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模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法律与道德 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要变革。 根据我国官方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实践做法,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法制教育”次第于“道德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把法 制教育视同为道德教育,事实上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至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正是受这种不合理认识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大大小小的高等学府里,很难看到独立的法律教研室,取而代之的是千篇一律的德育教研室,其结果是法制教育工作很难得到切切实实的开展。 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均系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从联系上讲,两者的目的同一的,都是为了培养适宜社会需求的“合格公民”;从区别上讲,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益于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性发挥,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要优化。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现行的所谓“法律教师”,不少为“半路出家”,甚至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政工干部,此番情景下“出炉”的“弟子”会有多少法律素养也就可想而知了。 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第三、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调整。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是为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主要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通过法学理论教育,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在思想上树立起法律权威;要通过讲解和介绍宪法,使学生了解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培养学生守法、护法、用法的知识技能和自觉意识。 目前,不同类别的所有高校,强行划一地以开设一门《法律基础》来应付“法制教育”,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是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罗列和堆积;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生都苦不堪言。这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法制教育的内容选择上,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不同类别的学校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电子商务资料库:57:;4%2!!;*;)"业及各校的侧重点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大法的一般性普及外,还开设一些与各校专业(行业)相关、与各类学生受体相通的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融入大学生的内在性需要。 第四、法制教育的实施方式要要改进。高校法制教育,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有规律。法制教育是“认同”规范、“接受”规范和“消化”规范的教育,是培养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事实上很难奏效,较适宜的是让学生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感受要遵守及如何遵守这些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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