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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博士毕业要求: 于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博士学位申请者学术成果要求”的通知,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博士学位申请者学术成果基本要求”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 (一)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原则上必须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且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一篇。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指在我校理学、工学、医学及农学学科学习的所有博士研究生。 (二)对从事应用类研究的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应用类博士研究生),不要求一定发表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参与实际到款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项目或实际到款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的研究工作。其导师应为项目负责人。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且被EI收录的学术论文三篇。 3、答辩前导师应写出对论文的详细介绍和评价,与论文一起送审。 应用类博士研究生的确认,根据其研究方向,在入学时,由培养单位会同导师进行确定。 (三)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必须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且被SSCI收录的学 术论文一篇,或被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两篇。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研究生指在我校哲学、经济学、 法学、文学、历史学及管理学学科学习的所有博士研究生。 (四)对跨文理学科进行交叉研究的博士研究生,根据专业具体情况以不低于学校所确定的自然科学类或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学位申请者学术成果基本要求的标准执行。 以上要求从2008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根据学校的标准,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也制定了相应的要求。请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各自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不低于学校和所属学部标准的博士学位申请者学术成果要求细则,特别要在以下方面予以明确: 1、内容要求:所制定的“成果要求”中,所要求的学术成果必须与申请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2、署名要求:对学位申请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署名必须是第一作者或除本人指导教师外第一作者(国家发明专利排名第一位或是除本人指导教师外排名第一位),署名单位应是吉林大学。 3、学术成果的认定: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以现刊或以网上检索到全文为准,国家发明专利以取得专利证书为准。 4、在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博士学位申请者学术成果要求”中,要明确从2008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论文不要太差,如果你签了就业协议最好,到时候答辩的时候自我陈述时特地强调下你已经签了就业协议,这样子答辩就不会太为难你了,学校最重要的其实还是就业率,然后态度要谦虚点,遇到不会的问题,实在不行滴两滴眼泪······前提都是论文通过了就差答辩,如果论文都么合格·····答辩你懂得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做好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的质量。第三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为:1、部署评选工作;2、组织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工作;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第四条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100篇。第五条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第六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第七条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评选年度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第八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推荐、初选和复评后产生。第九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学位授予单位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推荐。第十条省级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初选名额对推荐论文进行初选。初选所需经费由负责组织初选的部门自行筹措。第十一条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论文进行复评,复评工作包括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会审定。第十二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第十三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第十四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奖励。第十五条对已批准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