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蜗牛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发展到今天,已得到不少企业及社会各界的认可,但在我国企业界和理论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仍有较多的不同看法和误解,从而也影响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通过对这些不同的看法的评述,指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是积极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可行性的。1 企业社会责任的高成本损害效率论分析 首先,企业在经济社会中并不是完全不受国家干预的,企业完全自由的经济社会,是不存在的。企业是社会的一员,就会受到社会的制约,就必须遵守社会的规则,履行对社会的基本义务,因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遵守国家基本的道德和法律义务,是必不可少的。况且由于企业的趋利性,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易对外部产生不经济性和“搭便车”行为,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反过来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因此,对于长远社会发展和企业发展而言,国家适度的调控是必要的,国家的调控并不一定导致社会和企业效率的低下。 其次,企业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并不等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个体对私利的追求可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这只是一种理想的境界,事实是个体对自己利益追求的同时不会自觉地追求公共利益,反而有意无意地损害社会利益。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将有利于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即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并不一定会导致高成本的付出。如对职工的激励,有物质的、精神的,在物质一定的情况下,多给员工精神上的激励和关怀,将更能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又如对顾客的责任,站在顾客的角度考虑如何购买和使用产品,依据顾客的要求设计和制作产品,将会提高顾客的满意度,企业也不会增加太多成本;如对顾客的投诉及时解决,将会减少顾客的不满意,其实这都是细节问题,企业若真有为顾客服务的精神,应该还不是成本问题,更多的是观念问题。退一步说,企业社会责任产生高成本,可能会损害员工和消费者的利益,难道企业不实施社会责任就能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利益么?在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不顾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企业会顾及雇员和消费者利益么?相信只会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企业社会责任不可否认有责任成本,难道没有责任收益?成本一定大于收益?这些仍值得进一步探讨。此外,企业还应考虑成本与收益、收益的延续时间问题。若收益大于成本,高成本也不是问题。 第五,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反对企业盈利,也不意味着企业放弃经济利益,由一个营利组织成为一个社会公共组织,相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将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经济利益的获取。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经济责任并非是矛盾不可协调的,而应是一种相互平衡协调的关系。从某种角度而言,企业社会责任也是一种关系营销。企业重视社会责任,良好的企业绩效是显而易见的。企业社会责任给企业带来的不仅仅是成本,更多的是效益,关键在于企业观念的转变和如何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战略相结合,将是一个好的选择。 
浅谈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在2006年这个岁末,李嘉诚被中央电视台评为年度经济特殊人物,用于表彰李嘉诚先生多年来对社会公益事业所作出的特殊贡献。李嘉诚先生表示要将个人资产的三分之一约480亿元人民币捐赠给李嘉诚基金会,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李嘉诚先生为华人企业家树立了典范。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再次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热点话题。毋庸置疑,呼唤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公民意识的觉醒,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企业进步的标志。在当前,我国社会结层日益分化,形成若干利益团体的大背景下,人们更加注重社会的整体和谐,更加强调公民的责任,呼唤不同社会团体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同时,在一些企业身上所发生的一些负外部性事件(如吉林石化污染事件以及近期所发生的多宝鱼、龙口粉丝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越来越影响到人们的切身利益,一个个活生生的事实让越来越多的人更加关注和思考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谈到企业社会责任,我们有必要对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范围进行清晰界定,避免大而化之、非常宽泛地谈社会责任问题。回顾我国不同类型企业所走过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建设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有不同的侧重点。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普遍存在企业办社会的现象,企业除了肩负生产、经营责任,还要为企业员工承担生、老、病、死等一系列的福利保障,所以就出现了企业办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各项公共事业的现象,一个三、四万人的大型国有企业往往要承担十几万人的生活问题。企业办社会给国有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企业办社会”实质上是让企业为一小部分人承担了无限责任,企业有限的资源都消耗在为这一小部分人所提供的无限责任上面。在我国加快国有体制改革步伐之后,原来由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能纷纷实现与企业的剥离,朝着社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方向发展;通过社会职能与企业的分离,让企业甩掉了对部分员工所承担的无限责任这个包袱、可以轻装前进,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在我国改革开发后作为一个企业群体出现仅仅经历了二十几年的时间,实现了超常规的跨越式发展。但是不能否认,在改革开发初期,市场环境还不完善、市场行为不规范的情况下,一些民营企业在企业成长的初期存在一些原罪行为,就更谈不上社会责任问题了。例如,时至今日,仍有一些私营矿主无视矿工生命安全,只顾追求个人私利,结果导致矿难频发;也有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给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企业发展是建立在对环境造成巨大破坏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经常听到看到这样的报道:一些老板可以一掷千金的挥霍,却舍不得捐一分钱给上不起学的孩子。而在我国民营企业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同时,海外华人企业家则给这些民营企业家作出了表帅:李嘉诚、霍英东、邵亦夫等一大批海外华人企业家在这些年捐赠了大量的资金用于发展我国的教育、赈灾、医疗和其它公共事业,造福一方、造福社会。虽然,我国一些优秀的民营企业这几年也在积极地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但是作为一个群体而言,我国民营企业的总体社会责任感还有待加强。 在市场经济时代,无论是国有控股(独资)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是作为市场竞争的独立主体存在,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公民,都要对自己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因此,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时他们要使用统一的标准和价值体系,切不可搞双重标准。当然,在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如石油、电力、交通等行业中的大型国有企业还要承担重要的国家使命、实现政府意志,其企业社会责任会有更丰富的内涵,具有一些行业特征的独特属性。 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做一些慈善募捐和公益事业就是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丰富的内涵。首先,企业社会责任是以法律为底线,即具有合规性。企业的社会责任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例如,诚信守法经营并依法纳税是企业社会的基本责任,这个底线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是适用的。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要“勿以恶小而为之”。其次,企业社会责任要关注不同利益相关者,妥善处理好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因此,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要处理好股东、管理层、员工、地方政府、社会公众、合作伙伴、客户甚至包括竞争对手等多个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一个一方面在做公益事业、另一方面却在残酷压榨员工的企业并不能称之为具有社会责任感,只能是一种沽名钓誉的伪善行为。第三,企业社会责任应该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环境友好,提高社会整体福利。“不只生产石油”是BP公司的核心理念,BP用一个生动的事实来阐述这个理念:在广州白云机场铺设石油管线过程中,为了保护5000棵树不被破坏,BP放弃了高效率的机械施工。这样一件小事使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关注企业、社会和环境和谐的企业形象跃然而升。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要符合帕累托改进原则,要有助于社会总体福利的增加,而不是拆东墙补西墙的零和游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未必一定要作出惊天动地的事情,切记“勿以善小而不为”,点滴小事都能体现出企业的社会责任。 在我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社会处于巨大变革的今天,我国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发展思路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这无疑需要企业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要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才能促进社会共同进步。
论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社会责任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社会责任是社会本位及社会利益的鲜明体现 企业对利润无止境的追逐经常导致社会经济衰退、市场混乱、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以及资源浪费诸多问题,另外,社会自身机能的失调亦常常引发贫困与失业、社会不公、人口过度膨胀、吸毒与犯罪、种族歧视、地区与城市之间发展不平衡等诸多有碍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严重社会问题。面对企业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及企业所处社会的自身问题,人们开始对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进行重新审视与定位。 由此,作为一种法哲学原则,社会本位较之个人本位或权利本位日渐更受青睐。在社会本位之下,企业行为已超越单纯的经济性质而被视为一种社会行为,企业及其行为的价值已不仅仅体现为增进微观利益,其经济价值只有符合或有益于社会的整体功能与利益才能得到充分肯定,当注重将社会整体功利的政治、伦理意识上升为一种法哲学思想之时,社会利益便将在立法中得到偏重。因此,基于对企业在社会生活中角色定位的重新思考以及对利润最大化绝对一元主义的摒弃,主流观念日渐认为企业的角色定位不应仅仅限于成为一种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工具,而是除此之外,还应成为实现社会整体福利增进的实体。观念的转变引致立法的变革,于是,各国立法界将强化企业在经济中的社会责任作为其努力的重要层面,并基于各自经济、文化、道德诸多因素的差异,而在实践中对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社会责任分别赋予不同的形式与内容。至此,企业在经济中的社会责任业已成为社会本位与社会利益及其之下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鲜明体现。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对社会的一种关系责任 关系责任意指一方主体基于其与他方主体的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而负有的责任,其实质是一种义务。在社会本位之下,企业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与雇员、消费者、出资者与债权人、政府及企业自身所致社会影响的承受公众之间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某种直接关系,与此同时,企业还会与社会自身问题的承受群体发生某种间接的关系,因此,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企业在经济中的社会责任的相对方为涵盖企业的雇员、企业产品的消费者、企业的出资者与债权人、政府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环境资源、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事业的受益公众等多方群体的社会系统。 而且,根据企业与其责任相对方关系的不同,企业在经济中的社会责任尚具有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两种性质的区分。前者作为对企业的强制性约束,以国家的法律与法规作为其履行的保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出资者资产的保值与增殖、按期还本付息、依法纳税等均属此列。后者则未经法定化而由企业自愿履行,它是法律与法规之外对企业提出的更高道德要求,扶贫、助残、济老与救孤等社会公益事业均系属此类。 作为企业对社会负有的一种关系责任,企业在经济中的社会责任有时仅仅体现为单纯的法律责任或道德责任,有时却是二者的统一。例如,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标准预防与治理环境污染是企业的法律责任,而企业按照比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更为严格的标准预防与治理环境污染则是其道德责任,二者共同构成企业环保这一具体的社会责任形式。 我国企业尚须进一步加强其在经济活动中的社会责任 企业在经济中的社会责任早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理论争论与企业实践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对此的理论与实践均显得相对滞后与不足。其一,应进一步推进关于企业在经济中的社会责任问题的理论探讨与调查,加强宣传与舆论引导,消除企业家在企业社会责任观念上的误区,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其二,加快建立健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加强企业自律及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监督,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位一体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与监督机制;其三,逐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