旃檀
正确。因为该人不能举证。 
案例: 2005年9月1日,张某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了一家外资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了提高张某的工作技能,2008年2月1日,把张某送到日本接受技术培训2个月,共花费各项培训费用共计5万元,并与张某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张某接受培训后,必须再为公司服务4年,在这4年里张某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向公司支付4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除此之外,公司与张某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2010年8月31日,张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张某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张某的服务期还未满,张某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张某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4万元违约金。问: 1)张某应该为该公司工作到什么时候? 2)如果张某需要支付违约金,应该支付多少? 分析: 1、工作到服务期满,2012年4月1日; 2、违约金按比例支付,剩余服务期为二年零五个月,约为24167元(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