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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shun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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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蕉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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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工业经济 1、 论工业经济增长与科技进步的关系 2、 对工业经济效益考核指标体系问题的探讨 3、 县域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的思考 4、 论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5、 区域工业经济发展状况的比较分析 6、 工业经济宏观评价方法及实证分析 7、 优化结构,提高工业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率 8、 加强科技进步力度,提高我国工业经济发展质量 9、 关于我国工业经济结构调整问题 10、大力培植新的增长点,推动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11、县域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12、合理调整地区结构,加速中西部包装工业的发展 13、我国工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障碍及对策 14、论工业经济的存量优化调整 15、知识经济与工业经济 16、我国工业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 17、对欠发达地区工业经济转变增长方式的调查与思考 18、工业产品结构升级与工业经济高效快速发展 19、我国工业经济的新特征 20、我国工业经济结构变化的区域性差异分析 八、农业经济 21、科技进步与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2、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3、农业信息化与农业经济发展 24、论市场化的政府农业宏观调控 25、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应追求的目标 26、西部农业经济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27、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的理性思考 28、农业经济组织的制度结构与经济绩效分析 29、确保我国农业经济持续发展的对策探讨 30、论农业产业化的信息保障 31、关于建设生态农业经济的思考 32、我国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现实抉择 33、论人力资本与中国农业经济发展 34、农业信息化与产业化发展趋势 35、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提高农业经济效益 36、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生态环境问题与对策 37、中西部地区农业开发现状及对策分析 38、贫困地区农业持续发展的希望 39、加入WTO对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40、增加农民收入与扩大内需 41、农业经济结构与高效特色农业 42、调整农业种植结构,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43、西部地区实施退耕还林对农民增收的影响 44、西部农村农产品市场的开拓 45、“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 46、影响我国农业经济结构的根本性因素及对策分析 47、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与农民增收 48、目前制约我国农业经济增长的因素 49、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对策分析 50、论农业产业化的制度支撑 51、民族地区农民增收问题及市场对策 九、贸易经济 52、提高企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贸易经济增长 53、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途径分析 54、论县级对外贸易及假如WTO后的对策 55、我国区域发展差异的贸易经济研究 56、小商品与大市场 57、对外经济贸易与再就业 58、加入WTO对我国卖艺经济发展的影响 59、区域对外贸易和经济增长关系分析 60、对私企直接参加对外贸易的思考 61、我国对外贸易中影响进口额的因素分析 62、中国对外贸易市场化研究 63、目前对外贸易对国民经济增长的作用 64、论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 65、环境壁垒与我国对外贸易 66、论保护国内市场与与适度对外贸易 67、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中的寻租现象分析 68、国际反倾销对我国商品出口的危害及其对策 69、论农产品国际市场的开拓 70、中国产品出口结构研究 71、中国对外贸易发展中的竞争政策选择

劳动力合理流动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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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dydsw

在一定的生产水平下,农村实际需要的劳动力数和农村现有劳动力数之差。有两种表现形式:①长年性的富余。即农村长年富余的劳动力;②季节性的富余。即农业劳动力在农闲季节有富余劳动时间。农村劳动力的过剩是劳动资源的浪费,既影响农民致富,也影响社会安定。因此,要广开生产门路,提高集约经营水平,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得到充分利用。在现有农业技术水平和农村产业结构条件下,按照人均负担耕地标准测算,2001年中国约有5亿人农村富余劳动力。  农业劳动力资源 指由一定数量和质量构成的农业劳动力的总体。劳动力的数量是指农业中达到一定劳动年龄的人口数。劳动力质量一般是指农业劳动者的健康水平、文化水平、技术水平、劳动熟练程度等。  中国农业劳动力的资源数量很大,1985年农业劳动力为1187亿。在劳动力质量上,某些方面的素质比较高,如传统农业技术比较熟练;某些方面的素质比较低,如文化水平、现代农业科学技术水平等。农业劳动力资源在地区上分布不平衡,大体上是:东南沿海数量比较多,文化技术水平也比较高;而西北、西南地区数量少,文化技术水平也较低。城市郊区农业劳动力数量较多,文化技术水平也较高;边远地区数量较少,文化技术水平也较低。平原地区数量较多,文化水平较高;山区劳动力数量较少,文化水平也较低。  农业劳动力数量的变动决定于:①农业人口的自然增减。②农村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③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其他部门的情况。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其他产业的发展,农业生产需要的劳动力将减少,农业劳动力向其他部门转移的速度加快,因此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都不断下降是农业劳动力变动的总趋势。农业劳动力的地区变动,一般是由农业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流向农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由农村流向城镇。在开发新的农业区域时,则多是由人多地少的地区流向人少地多的地区。农业劳动力流动可以带来资金的流动、物资的流动、技术的流动,对发展经济、促进劳动力在地区的供需平衡都有好处。但是劳动力的盲目流动会损害社会经济效益。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保障农业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限制不合理流动。  农业劳动力利用的特点 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农业劳动力利用的特点,主要是:①有较强的季节性。农作物生长发育过程中,有时需要投入大量劳动,为其生长发育创造条件;有时完全不需要劳动参与生长过程,这就形成了农业容易出现劳动力利用上的不足或过剩。②有较大的分散性。由于农业生产需要分散在广大的土地面积上进行,这就要求农业劳动力必须分散在广大的土地面积上进行劳动。  农业劳动力利用率 指衡量劳动力利用程度的指标。提高农业劳动力利用率是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经济效果的重要条件。在一定的农业劳动力资源和劳动生产率的条件下,劳动力利用率越高可以生产出越多的农产品。衡量农业劳动力利用的主要指标有:①实际参加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数占能够参加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数的比例;②每个农业劳动者在一年内实际参加劳动的工作日数;③在每个出勤日中纯劳动时间占工作时间的比例。在中国,提高农业劳动力利用率的主要途径是:①增加单位面积上的活劳动投放,实行集约经营;②开展多种经营,把一部分农业劳动力从种植业转移到农业内其他部门和农业以外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各部门;③加强劳动力使用、调配的计划性。  农业劳动力分配 农业劳动力在农业各部门之间的合理分配是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条件。劳动力的分配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①农业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之间的劳动力分配。农业劳动力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转移是客观趋势,但其转移的规模和速度需根据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程度来确定,在保证农业生产需要的基础上来进行。②农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劳动力分配。随着粮食生产的增长,逐步把更多的劳动力转移到林业、畜牧业、渔业、副业等部门。③农业生产用工与非生产用工关系。生产用工指农、林、牧、副、渔等物质生产上的用工,非生产用工指文化、教育、信息传送、科研管理等方面的用工,这两方面都是发展农业生产所不可缺少的,合理安排两者的比例有利于共同发展。④当年农业生产用工和农业基本建设用工的关系。在保证当年生产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积极安排农业基本建设所需要的劳动力。  农业劳动生产率 即农业劳动者的生产效率,通常以单位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农产品数量或生产单位农产品所支出的劳动时间表示。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是发展农业生产的根本途径。其重要意义在于:①能使农业在劳动力不变或减少的情况下,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②使农业劳动者能够有更多时间从事文化、科学技术活动;③能从农业生产中解放出劳动力去从事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建设事业。影响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因素有物质技术、社会经济条件和自然条件等三个方面。在中国,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途径主要是:①提高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水平,采用先进的生物技术和机械技术,进行农业基本建设,创造适宜动植物生长的土、肥、水、小气候条件,提高控制、改造自然的能力,提高动植物转化自然能量的能力;②因地制宜利用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进行合理的农业布局,逐步实行专业化生产;③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科学技术水平;④不断完善农业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计算农业劳动生产率通常采用的公式是:  在理论上计算劳动生产率所用的时间,包括活劳动时间和物化劳动时间的总和。但在实践中只按活劳动消耗的时间来计算。  计算支出活劳动的时间长度有:①人年。指一个劳动力劳动一年。这个指标可用于计算劳动力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因农业生产一般是以一年为一个生产周期,中国在考察和对比不同企业、地区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时,多采用人年作为时间长度。②人工日和人工时。前者指一个劳动力劳动一天,后者指一个劳动力劳动一小时。运用这两个指标计算,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水平,在分析农业现代化程度时多采用这两个时间长度计算。计算劳动时间支出时,可采用直接生产人员的劳动时间,亦可采用全部工作人员的劳动时间;可计算农业生产单位支付出的活劳动时间,亦可包括那些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如排灌站、种子公司等所支付的活劳动时间。  计算农产品数量可按部门或产品,采用产量和产值计算。由于农业生产中活劳动消耗和农产品产量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不同年份、不同地区劳动生产率的差别很大。为了消除自然因素的影响,一般采用几年的平均数计算。  劳动力再生产 指不断反复进行的农业劳动力的生产过程。在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农业劳动力的再生产主要表现为其数量的增加;当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农业劳动力的再生产则主要表现为其数量的减少和素质的提高。中国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化过程中,农业劳动力的再生产以提高农业劳动力的素质为目标。其主要内容是:增强体质,提高文化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其主要途径是:在农村推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广泛开展各种体育和文化活动;普及中、小学教育,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农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以及成年人的各种业余教育。  应该没有太跑题吧 你看一下吧 应该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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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in1315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关键词: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争议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店方却拿出《员工须知》说事,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后经多方筹借凑足1200元后,才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笔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上岗保证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培训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建议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合力对乱扣压劳动者的户口档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合法流动的权益。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力,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每到春节临近,工人返乡过春节之际,追索工资的“壮观场面”一幕幕上演着,甚至连我们日理万机的温总理都在为工人追要工资。此情此景,虽然体现了温总理体恤人民生活,为工人维权的一面,谁又能否认这是拖欠工资性质之恶劣的真实写照呢?笔者认为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建议执法部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普遍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重罚机制,使得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得不偿失,不敢再拖;另一方面,应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据报载,一些单位规定按时发放工资,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图省事,或者防止丢失,竟然主动放弃及时付薪的权利,自愿集中领取,给那些蓄意违规的单位以可乘之机。(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三、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据11月8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11月7日,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不甘做出惟一选择的工人,却仍然采用了罢工这种相对原始的斗争形式,这无疑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悲哀。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而怎样来处理好这样的社会冲突,也不是简单的企业行为或个体行为,建议政府应加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查有实据的单位,重拳出击,除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职工权益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使那些侵害职工权益的当权人有后顾之忧。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但即使这样,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建议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而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却找出种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笔者曾耳闻有这样一家公司,单位为其员工缴纳保险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一半。而且还自圆其说说什么临时岗、固定岗,单位只给固定岗人员缴纳保险,从事临时岗位的职工要想参加保险只有自己去办理,属于个人的私事,为员工办社会保险是对员工的一种奖励,办不办社会保险由公司决定,还让新来的员工签订不办社会保险的协议。对于那些动不动主张权益的职工,公司都会想方设法予以辞退。这直接导致劳动者为了拥有工作,明知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了也不敢主张权利。还有一些私营“小老板”更是出口不凡,“在这里我就是法,我想怎样就怎样”;并且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又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办理失业手续及下一步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要求加班费、办社会保险等权利时,马上就会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辞退,这也造成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就不得不放弃其它权利的请求。这就需要行政部门的介入,深入用人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否则只看用人单位递交的报表,什么问题都发现不了;并且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让社会保险深入人心,让用人单位自觉的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让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给自己办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消除和缓解社会矛盾,更有效的起到“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六、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便劳动者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进行救济的权利。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但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笔者认为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须共同探讨。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过高。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又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由于劳动关系所作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对现实社会的许多方面都不能包括。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以便统一理解,特别是要出台在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分清与其它法律责任的界线。二、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冒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然而,大部分职工,在一些争议发生后,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尽可能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比如,托人情、找关系。正是这样左顾右盼的时候,诉讼时效匆匆而过,当劳动者拿起法律这把武器自卫的时候,法律又为劳动者亮起了红灯。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劳动申诉时效延长,特别是对于连续侵权行为如加班费、拖欠工资等方面,可适当延长,这样会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三、劳动争议案执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矛盾必然突出,劳动争议仲裁也因此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调解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其裁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当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仲裁结果的法律权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在对自身的宣传上还不够,使很多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一定的了解;三是法律给予劳动争议仲裁权力空间还非常有限,其法律权威性有待加强。基于此,笔者呼吁,无论从维护职工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还是着眼于提高司法效率,国家有关部门都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的地位权限,以更好地使劳动争议仲裁发挥作用。七、对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认识,不应仅仅拘泥于对劳动者具体权利的保障,而且还包括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一般性规律的认识,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二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才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帮助人们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争议,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稳定社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参考文献1、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通过。3、《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发布。4、梁书文、回沪明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5、范战江、石美遐主编,《新编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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