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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律思想论文选题方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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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l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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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伦理神话起源希腊神话对现世的影响(文学、艺术。。。)人物特点神话是希腊社会的再现希腊神话与其他地区神话的比较

古希腊法律思想论文选题方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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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lang

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法学毕业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  其次,选择具体的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的某个重要问题的某一重要侧面或某一当前疑难的焦点,解决了这一点,有推动全局的重要意义。大题目容易写得很肤浅,没有价值,小题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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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gkd

课程:希腊罗马神话  关键词:城邦;社会;土地私有;文化;荷马;斯巴达  古希腊罗马文明史  ——城邦制度  古代希腊城邦制度  城邦的含义和特点  城邦源于希腊文polis,译为城邦,有城市国家之意。通常是以城或市镇为中心,结合周边农村形成的经济政治共同体。  城邦的特点  1、长期分立,各自为政。虽然希腊古典时代的这些城邦在制度、风俗、语言、经济、宗教、文化上有相当大的一致性。但由于希腊属于丘陵地形,各城邦相对独立。  2、实行国民政治,定期选举管理者。(只有斯巴达的国王为终生制)  3、经济上以小私有经济为主,商业较发达,无神庙经济。  4、军事上,实行公民兵制,无固定军队。  希腊城邦社会的特征  1、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是一个涉及诸多侧面的复杂问题,也是希腊史研究中最被关注的问题之一,多年来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深入而又系统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见解。英国剑桥大学著名的希腊考古学家斯诺德格拉斯教授独辟新径,运用丰富的考古学资料来研究城邦的形成。他认为,城市中如神庙和议政厅等公共建筑的出现是城邦形成的重要标志,而由考古材料所反映的、古风时代早期人口的急剧增长则推动了城邦的形成;法国学者波里尼阿从宗教崇拜的演变来探讨城邦制度的形成,提出古风时代早期希腊各邦保护神及其宗教崇拜的确立象征着古典城邦的形成;英国学者古迪和瓦特则从文字的使用与推广这一侧面进行探讨,提出在迈锡尼的希腊文消失约四个世纪之后,以腓尼基字母为基础的希腊文字的出现,及其在社会中的广泛应用是促使希腊城邦形成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他们认为,和其他传统社会不同,在古代希腊,文字一经出现,即得到十分普遍的推广与广泛的使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把城邦的出现归结于文字的出现及其应用的后果。综合看来,上述这一系列研究使我们对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这一历史问题有了更新更深刻的认识: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是由一系列因素交相作用的结果。这里姑且不论上述研究各自的缺陷,但它们的共同缺点是,片面强调了某一个因素的作用,而忽视了其它因素的重要性,因而,如果分开来看,它们都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更为严重的是,虽然西方学者对城邦制度形成的诸多侧面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是他们都忽视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即土地私有制的形成问题。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有意的。在西方学术界里,土地私有制问题历来被看成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因而绝大多数的学者都极力回避触及这一问题。但实际上,如此一来,他们正好成了西方非马克思主义或反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牺牲品。撇开意识形态的因素,对土地私有制的形成这一问题作历史的研究,仍然是十分有益的。  在展开讨论之前,还必须注意到,古代希腊所有权的观念同古罗马或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观念有很大不同,在古希腊人的思想中,没有抽象的所有权观念,相应地,在古希腊文里也没有表达这一抽象观念的词语。希腊文中表示所有权的词如ousia、exein、kratein、kektesthai和ktema所表达的都是实际意义上对特定财产的具体占有,从现代法律意义上来说,它们的意思是"占有"而不是"所有"。古希腊人从实际占有的意义上来理解所有权,因此,当亚里士多德试图定义牢固的占有时,他实际上是在定义所有权:  牢固占有的定义是对财产的如此占有,即对它的使用完全取决于自己--对自己财产的检验标准是,自己是否有权转让它;这里我用转让来表示赠送和买卖。亚氏的这个定义为当今的古代经济和法律史家所普遍接受,在古代希腊,土地所有权的首要标志是占有者对土地的转让权,即赠送与买卖的权利。  2、古风时代社会下层为争取政治与经济权利而同贵族统治阶层的斗争,是理解希腊城邦形成之关键,同时也是理解土地私有制确立的钥匙。可以肯定的是,在古风时代以前,土地私有制尚未确立。在迈锡尼时代,线文B的泥板文书所提供的材料表明,彼时的经济结构以王宫为中心,是学者们所说的"宫廷经济",其中有关土地占有状况的大量记载表明,迈锡尼的土地大体上分为"公有地"(ke-ke-me-na)和"私有地"(ki-ti-me-na)两部分。社会成员--无论是王国的官僚还是普通的农民--对土地的占有都同一定的义务联系在一起,这也就是学者们所说的"有条件占有"(conditional tenure)。这同以后希腊各历史时期的土地制度均有很大区别。到荷马时期,随着迈锡尼中央集权的崩溃,地方贵族分享了王宫的权利,同时也控制了绝大部分的土地。虽然有些学者认为,荷马时期的土地制度已经是典型的私有制,但荷马史诗所提供的材料说明,土地私有制尚未确立起来。在荷马时期里,还存在着土地公有制的存留,史诗中有关巴昔琉斯或贵族领地(temenos)的记载即证明了这一点。temenos一词在线文B中即已出现,它表示王(wanax)和将军(lawagetas)的领地。在荷马史诗中,这个词一共出现十三次,除其中四处表示神的领地外,其余九处均代表巴昔琉斯和贵族武士的领地。从史诗的记载来看,这些领地都是由集体赏赐给建立军功的英雄和首领的。这就说明,至少部分土地为集体而不是个人所有,而且集体有权将它赏赐给个人。另外,史诗中有关份地的记载同样反映了公有地的存在。古希腊文中"份地"(kleros)一词的本意为"抽签",在表示土地时,其引申含义为"抽签获得的份地"。史诗中两处提及份地的分配,而荷马在《伊利亚特》中所用的一个比喻则明确说明,个人所耕种的份地是由集体分配的。在描述希腊盟军和特洛伊人激烈的战斗时,荷马比喻道:两军就象两个人在一块公有地里为田界而争斗,他们手持测量杆,在一小块地里为划分不均而争吵,但一堵篱笆将他们分开。虽然有的学者对这条材料提出种种疑问,但它所提及的公有土地的存在是无可否认的。  然而,公有土地并不是荷马时期唯一的土地占有形式。诗人笔下的英雄同时也都是大土地的占有者,他们一般拥有大量的果园、牧场和耕地,并且使用奴隶为他们劳动。有时候贵族也将一部分土地赏赐给忠诚的仆人,奥德修斯的猪倌尤迈俄斯就指望主人分给他一块份地和一幢小屋,他说道:"一个善良的主人理当如此报答为他辛勤劳动、受到神明保佑的仆人"〔。另一方面,史诗也提及没有任何土地之人。当奥德修斯在冥界见到阿基里斯的魂灵时,赞美说他生前备受人们的尊重,死后还成为众魂的首领,后者回答说:"高贵的奥德修斯,不要对我赞美死神,我宁愿活在人间,作一个没有土地之人(akleros)的奴仆,也不愿在这里作众鬼之王。"  综合看来,在荷马时期,贵族家庭(oikos)控制了大部分的土地,但这不并是其土地制度的全貌,还存在着土地公有制的因素。最为合理的解释是,荷马时期的土地制度处在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过渡阶段,而只是到了古风时代,土地私有制才逐渐确立起来。  3、贵族统治阶层对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的垄断性控制导致了社会下层为争取政治与经济权利而进行的斗争,从而进一步引发了古风时代的社会大变革。正是这种社会大变革导致了古典城邦制度的形成,也是在这个变革中,土地的私有制逐步确立起来。在斯巴达,这种变革的明确标志是莱库古的改革,虽然莱库古本人是传说中的人物,但传统中归功于他的改革却是具有历史根据的,其主要内容是平等份地(kleroi)的分配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改革。近些年来,一些西方学者如霍德金森试图否认平等份地的历史真实性,提出斯巴达的土地制度及其财产继承制与其它城邦并无不同,但他们的研究忽视了斯巴达社会政治生活的许多重要侧面,而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斯巴达的军事制度、公民的共餐制及其教育制度同它的土地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同其它城邦不同,斯巴达有其独特的军事与社会制度,它的所有成年男性公民都是职业军人,公民最崇高的职责就是保卫城邦,因此,斯巴达的公民将战争和军事训练视为自己从事的唯一职业。早在莱库古改革时,城邦即"禁止所有的自由人从事追求财富的职业,并规定他们唯一的职责在于保卫城邦的自由"。城邦还规定,所有六十岁以下的成年男性公民都有  随时服兵役的义务。这种公民军事化的制度同平等份地制度密不可分,由于公民不能从事任何追求财富的活动,很显然,城邦必须为他们的生计提供一定的保障,使所有公民有相对平等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重装步兵的作战方式必然影响到公民的社会与政治意识。所有公民,无论是平民还是贵族,都成为重装步兵的一员,都在同一个方阵里,肩并肩地作战或训练。这种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群体生活,无疑孕育了一种平等的观念。虽然有的学者对此提出质疑,但是重装步兵的作战方式无疑增强了平民同贵族斗争的自信心。尽管这种自信心可能还不足以形成一种强烈的政治意识,以致于提出平等政治权利的要求,但他们在经济上、尤其是土地上的平等要求却是为历史资料所证实的。公元前七世纪早期斯巴达诗人提尔泰俄斯的诗歌即记载了下层公民要求重新分配土地的呼声,这种呼声在时间上同重装步兵改革的吻合也许并不仅仅是巧合,而是有其因果关系的。  斯巴达社会生活的另一个独特性是其公民的共餐制,按照这个制度,包括国王在内的所有男性公民都要集体就餐。为了维持这种集体就餐的制度,每个公民每年必须向城邦交纳一定数量的粮食,如果无法交纳规定量的粮食,他就会丧失公民权。很显然,这种共餐制的基本前提是,从一开始,所有公民都必须拥有相应的经济基础,即占有的土地足以生产他所必须交纳的粮食,而这个基础只能通过平等份地的分配来实现。没有这样一个基础,集体就餐的制度是根本无法实行的,因为斯巴达共餐制的目的不是从一开始就把一部分公民排除在外,而是培养公民的集体观念和城邦观念。  斯巴达的土地制度同它特有的社会与政治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在探讨斯巴达的土地制度时,不能把它孤立开来,而是应该把它看成是城邦整体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进行综合研究。平等份地制度的目的是维持城邦特有的社会与政治制度。其意义在于它实际上限定了公民群体的范围,从而也就定义了公民权,分得份地的社会成员成为共餐制的成员和城邦的职业士兵,亦即城邦的公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波里比阿把斯巴达的份地称为"政治的部分",也正是在这里体现了斯巴达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在雅典,下层农民与贵族之间的斗争则更为直接地导致了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梭伦改革的直接原因是贵族统治阶层对土地的垄断,以及由此而导致的下层农民的不满。在改革以前,下层农民没有直接的土地所有权,亚里士多德说,直到梭伦改革,雅典的债务只能以人身作为抵押,也就是说,个人无权以自己耕种的土地作为债务的抵押。所有的土地都控制在称作Eupatridai的统治集团手中,而下层农民则成为他们的依附民。亚氏在论及梭论改革前雅典的社会状况时说:  ……这以后发生了贵族与大众之间的冲突。从各方面来看,他们的政治体制都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尤其是穷人,他们的妻子和儿女都为富人所奴役,他们被称作附庸和六一汉。因为他们正是按照这样的地租(misthosis)耕种富人的土地。所有的土地都控制在少数人手中;如果他们无力支付地租,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孩子都将失去自由。  亚氏在这里提到"六一汉"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传统观点把六一汉看成是向贵族交纳地租的贫民,并因此而将上引亚里士多德文中的misthosis一词译作"地租",但对地租具体份额的多少即六分之一或六分之五却又意见不一。无论如何,六分之一或六分之五的份额作为地租似乎都难以令人置信,因而这个结论并不为学者普遍接受。对此英国学者加伦特提出了新的见解,认为"六一汉"是在农忙季节为富有贵族耕种土地的农民,作为报酬,他们获得其收成的六分之一。然而,这个理论难以解释下层农民的不满以及公元前七世纪阿提卡的社会危机。为自圆其说,加伦特在此不得不引入一个"羞耻文化"的观念,进一步假设,对希腊人来说,被迫出卖劳动力是一件羞耻的事。但无论如何,这个"羞耻文化"的概念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公元前七世纪末六世纪初雅典社会危机的根本原因。"羞耻"不是导致雅典社会变革的唯一原因,甚至也不是一个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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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ya

回答 您好,这道题由我来解答,我是百度问一问合作的老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我这边正在为您查询,请稍等片刻,请不要结束咨询,[作揖][作揖]给您整理好的答案等下就到[开心][开心][开心] 亲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法学论文选题哪方面好答: 法学论文选题需体现哪些特性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法学论文选题有哪些要点一、 论文的题目要规范 ,言简意核选题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题目是论文内容的高度概括、力求简括、高度浓缩。二、论文的选题要有实用价值,不能脱离实际有些大学认为,学问越深越好,选一些别人陌生的领域去研究。其实不然,论文的选题要和实际生活紧密联系,要和大众关心的话题中去挖掘,引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去解决问题,具有现实意义,有助于进一步论文整体面貌和特点。三、论文的选题包括的范围要小、要具体一般来说宜小不宜大,宜窄不宜宽,题目太大把握不住,考虑难以深入细致,容易泛泛而论。四、论文的选题还要从自己感兴趣的方面着手对于自己感兴趣的选题,自己平时有所关注和积累资料,才能比较好的去掌控和把握,去潜心研究和挖掘。论文写作是一个时间相对较长,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又很辛苦,没有兴趣或有反感的情绪是很难顺利完成。五、 论文的选题要新颖,要有独到见解一篇成功的毕业论文,选题要有新意。论文中要有新观点、新看法、新见解,标题是一篇论文的灵魂,好的标题可以吸引人们的眼球。只有这才能达到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六、 建议关注热点,切入点要新颖从何处入手,怎样选择一个恰当的切入点,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大学生特别注重的问题,因为选题的切入点恰当与否、准确与否,将直接决定毕业论文的质量。研究的重点、难点要鲜明地列出,研究内容观点新颖、重点突出、难点明晰,创新见解要基本形成,不能让观点淹没在内容中 。  一、从学术空白中选题一个选题,要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它必须尚属学术空白,有待创新。它或者是在本领域无人播种、无人耕耘的题目,或者是没有从新的角度去论述的题目,或者属于交叉综合性、边缘性的题目。已有人撰写但是没有从新的角度去论述的题目,具体包括包括四种情况:一是本领域无人播种,无人耕耘的题目。法律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实践活动,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过去没有的法律问题,今天可能会有;今天没有的问题,明天可能会出现。但是,任何一个新的法律问题的出现,都必然有它的端倪。如果能敏锐地捕捉这些端倪,法学论文的选题就能开拓出一块全新的领域。比如有些地方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年降雨量不断减少,一刮风就到处尘土飞扬,且影响工农业正常生产,人工降雨技术应运而生。相应的法律新问题也随之产生:人工降雨时,开发商正在盖楼房,农民正在晒麦子,给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谁赔偿?谁具有人工影响天气权?权利主体应如何行使该权利?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又是什么?从人工降雨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中选题进行研究,无疑是对法律研究学术空白的填补,此选题不题不仅会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而且还有很强的应用价值。二是老题新论或旧题新作的题目。已有的法律法律学术理论或研究成果反映了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人们对法律问题的认识水平,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但是任何真理性的认识,既具有绝对性,也具有相对性,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及研究视野的拓宽,某些法学理论观点在新的时空条件下,就可能有失偏颇,或显现出漏洞、疑点,甚至由真理变成谬误。研究者如果注意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就容易发现其中有意义的研究论题。把原有理论中的遗漏、破绽、谬误作为研究的突破口,或补充,或修正,或从新的角度,或用新的方法去论证,便能得出新的见解、新的结论。在法律学术研究上,许多论题是古老而又常新的,选题时只要把握住老论题的新意义,那么这种选题也值得进行深入挖掘和研究。比如,关于商业贿赂,笼统地谈这方面的选题就比较陈旧,但是在这个老题目中仍然有具体的东西可挖掘出新的题目。如收受象牙、恐龙蛋化石,如何进行量刑?象牙、恐龙蛋化石的价值如何认定?这方面的选题研究既有实践意义,也不乏理论价值。 三是交叉综合性、边缘性的题目。比如关于刑事和解,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际操作了,如果还就其可行性进行选题,就未免过于落伍。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从其他学科如经济学的视角,确定一个关于刑事和解成本收益分析的题目进行研究,这个选题不仅不落伍,而且还会有―定的创新,对丰富和发展刑事和解的理论也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因此,法学论文的题目要有新意、有创见、有特色,从法律与其他学科交叉地带选题,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恩格斯就曾说过,科学在两门学科的交界处是最有前途的。二、从本人专长,兴趣爱好中选题论文选题无论具有多大的应用价值或者理论价值,但如果作者力不从心,无法完成或无法圆满完成,也是不合适的。因此,在选题时,除了考虑其价值需要的必要性外,还要考虑其撰写的可能性。一方面要考虑本人专长和学术素养。对于一般的法律研究者而言:要对庞大的法学理论体系都有精深的研究是不太现实的,而只能在普遍了解的基础上有所侧重,专注于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的法律学科领域以形成自己的研究范围或专攻领域。通过自己对某个领域的知识积累和深入钻孰悉,而且对遗留、争论的问题也较为清楚。在本人研究的领域中,存在哪些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和问题的症结是什么?论争各方的代表性观点是什么?现行的法律有无漏洞?哪些法律制度已不适应社会需要应该进行更新?哪些内容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是空缺的,需要弥补?当前法律领域中有哪些研究的薄弱环节及尚待开拓的领域?在哪些方面仍有研究的必要和广阔的前景?等等。对这些问题,都应心中有数。这样,才能头脑清醒,方向明确,避免选题的盲目性,发挥对相关信息掌握的优势及自己的学术潜力和能量,研究也才能深入下去。相反,如果去搞自己不熟悉的东西,即使很有价值,也只能是事倍功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知难就退,对于虽有一定难度,但通过努力又有成功可能的选题应有知难而上的进取精神。另一方面,要考虑自己的兴趣爱好。兴趣爱好是最好的老师,是促使人进行某种活动的重要内部动力,能使人产生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激发出潜在的创造力,能引导人不辞劳苦地去探索自然和社会的奥秘,以苦为乐,满腔热情地从事创造性的活动,保持旺盛的斗志,直至完成任务达到目的。因此,兴趣爱好是论文选题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同是研究法学的,可能有的人喜欢钻研理论性较强的问题,有的人则更关心实务性的问题;有的人喜欢钻研微观问题, 三、从社会热点中选题社会热点,是指社会需要解决的普遍问题,或是社会成员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选题能否急社会之所急适应社会各领域之所需,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作者的学术良知。撰写法学论文,不是为写论文而写论文,从根本上说,是为了解决社会现实中的法律实践问题。理论的力量存在于对实践的指导之中:有价值的法学论文选题,应该能够回应法律实践提出的难题,解决司法、立法实践部门未能解决的问题或者能够为其解决问题提供理论上的思路。因此,顺应社会需要是法学论文选题的重要依据,选题越贴近现实社会的法律生活,其意义与价值越易于突出。当前我国立法部门面临立法技术立法方法等大量的立法难题,司法部门也面临许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实践上不仅要求法律研究者做出相应的理论回应,而且要求提供具体的解决办法。法制实践的这些迫切需要,给法律学术研究及法学论文选题既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量,也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有时代感,关注中国法治实践的人,是有充分的条件来选择有意义有价值的法学论题进行研究的。比如,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日渐活跃,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法律案件明显增加,农民就土地流转问题上访的现象也日益突出。如何运用法律规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土地流转中如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等等,就可以成为法学论文中很好的选题。这些选题既有利于维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也有利于保持农村的稳定和谐。社会热点很多,还有如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平息、突发灾害救援、生产安全等问题中都涉及相关的法律问题。从这些社会热点中选题,将会直接推动法律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从社会热点、时代呼唤中选题,要强化选题的严肃性,摒弃随意性这一原则,要求我们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政策法规。违法违规的文章不能写;二是具有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好文章能陶冶情操、鞭策后进,催人奋起;三是要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好文章气势如虹、立足现实、着眼未来、高瞻远瞩、胸怀全局,或治愈社会痼疾,或培养社会新松,或强盛社会脊梁,最终影响、造就一代甚至几代人,迎来一个新的时代。否则,撰写的论文就会为社会所摒弃。 希望能够帮到您,如有做的不对的地方,您可继续咨询,多多包涵。[大红花]~[开心][开心][开心][开心] 更多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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