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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l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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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胖鱼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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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低俗化案例分析(媒体素养 论文)新闻低俗化案例分析新闻:近日,20出头的温州一富商之女出嫁时,除了豪华婚宴、200多平方米的豪宅、轿车作嫁妆外,富商夫妇还“陪嫁”了一样特殊的“嫁妆”,在娘家服侍女儿20多年的保姆。此事在当地反响不小。 【搜狐IT左右间】就单凭“陪嫁保姆”这四个字,这个新闻就足以吸引数万人的眼球。 谁会看?读者会看,因为这是新闻,可以满足好奇;评论家们会看,因为这很可能是一个评论文章的切入点,可以获取批判灵感。 谁最高兴?撰写此文的记者和编辑以及报社。记者和编辑对此文有“直接创意”,报社的发行量会因此而上升。谁最不高兴?保姆以及富商一家,甚至当地富商最不高兴!因为已经有人表明“温州某些富商彻底抛弃了对子女的危机教育”。 对于事件本身,目前引起的争论点在于:这种行为是否得当和合法合理。反对者认为,“陪嫁保姆”太过荒谬,和封建社会小姐出嫁陪嫁丫鬟的做法没什么两样,是“爱的扭曲”,表明温州某些富商彻底抛弃了对子女的危机教育;赞成者认为,陪嫁保姆和为子女买车买房一样,是父母关爱子女的一种方式。 我的理解是,这只是雇佣保姆的问题,根本与“陪嫁”沾不上边。可记者却楞是“天才”地搞出“陪嫁保姆”。此保姆和我们日常所见到的保姆一样,是一个拿着雇主工资、为雇主提供服务的雇员,所谓的“陪嫁保姆”只不过是保姆的工作地点由娘家变成了夫家。这样一种正常的雇佣关系怎么就被冠以“陪嫁保姆”之名,成了封建余孽,被人们竞相批判呢? “祸根”就是那个始作俑者的记者。我以为,这个“陪嫁保姆”新闻就可以归入以下之“没心没肺的新闻语言”。 没心没肺的新闻语言举例: 1、吉林某报,报道一跳楼自杀者,标题为《昨晚上演高空飞人》。 评价:在这里,你几乎看不到媒体对遇险者命运的关注,这件事情之所以会得到报道,只是因为它有几分稀奇,而不是因为它事关一个人的生与死。 2、江苏某行人被农用车撞倒,又被该车从头部轧过,当场惨死于血泊中,9月6日,该省一媒体赫然出现《骑车人“中头彩”惨死》的标题。同是这家媒体,不久前在报道另一起相似车祸时,用的标题更绝:“公交车轮从头越”。 评价:作为一个常人,这样的悲惨场面谁也不愿意看到。而该报却颇费心思,分别采用了双关(“中头彩”)和套用诗句(“从头越”)的文学化表现手法,以期为标题增添一些娱乐元素。如果,只是如果,如果该文作者不幸被恐怖分子割头,次日该报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新闻标题??《从无冕之王,到无头苍蝇》? 3、成都某报在同天的要闻版和成都版分别刊登了两篇新闻《哦嗬 第9根断指忘在自贡了》和《10米高空脚打滑 哦呵》。前篇报道了一位青年的手指被机器切掉了9根,然后送往医院进行续接手术,在手术的时候才发现还有一根忘在自贡了;后篇报道一位民工因为一时不慎而失足殒命。 评论:一连呼叫的两个“哦嗬”,记者露出的低俗笑容让读者的心都凉透了。对于一个生命,我们就仅仅用“哦呵”来表示对他的“哀悼”? 看了这么多“没心没肺”的新闻语言,你不想说点什么么? 够了,已经够了。“明星取代了模范,美女挤走了学者,绯闻顶替了事实,娱乐覆盖了文化,低俗代替了庄重。”用这句话来概括一些记者的表现就够了。 保姆更换雇主,这种情况再正常不过,对“陪嫁保姆”的发明者,笔者深感佩服,天才!你找准了一个点,一个新闻点,一个可以让我们都异常感兴趣的卖点。佩服! 想到一个真实的案例:普利策新闻奖是美国新闻界最高奖。1994年的“特写性新闻摄影”奖项获得者是南非“自由记者”凯文卡特拍摄的一张饥饿苏丹小女孩的照片。3个月后,凯文卡特自杀。 人们纷纷质问,身在现场的凯文卡特为什么不去救那个小女孩一把?!就连凯文卡特的朋友也指责说,他当时应当放下摄影机去帮助小女孩。 凯文卡特之死是记者追求“好的”的新闻、“精彩的”的镜头,与社会公德之间尖锐冲突的结果。 凯文卡特的遗言:“真的,真的对不起大家,生活的痛苦远远超过了欢乐的程度。”叹息!“陪嫁保姆”远远没有“苏丹小女孩”悲惨。 凯文卡特的真实照片报道却遭遇公众的指责,这是真实、客观的新闻报道,人们却如此苛刻、责难。想想这虚无的“陪嫁保姆”新闻,人们应该怎样表现?再来说下苏州媒体吧,尤其指苏州电视台: 第一:内容低俗化,愚化老百姓 苏州电视台整体节目几乎看不到积极向上青春时尚的东西,都是一副老气横秋的样子,每个频道都是一两个小男人和小女人在上面家长里短的说个不停。更有很多用苏州话的本地节目就更是针对中老年朋友了,让年轻人也老龄化。但他们除去反映市井气息之外,好象并没有引深的如何引导,让观众如何积极健康的生活。报纸更是如此,尤其是〈城市商报〉,本来应该是苏州唯一一份商业信息类报纸,但现在上面每期都登些婚外恋什么的,硬是把一份本该更火的报纸给低俗化了。 第二:栏目不创新 节目老掉牙 我想这个苏州媒体肯定认为我们冤枉了他,是的,他们也会搁三叉五的推出新的栏目,关键是换汤不换药。没有什么新鲜事。如一套搞了个〈故事连载〉栏目这个在全国不是创新的东东来,其二套马上推出个〈故事会〉(其在湖南早就有了);这面刚搞了个〈苏阿姨〉、这面马上就是〈山海经〉。集团内部就如此抄袭,更何况其他的呢。而报纸呢,更是相互翻版。那么多报纸看一份就行了,其他的标点符合就不会变的。理论回应:重构传媒现实之假想 事实上,人们对于传媒低俗化的抨击,并非由于它报道了明星、美女、绯闻之类的事件——在一个崇尚“秀”的时代,这类事件的发生是无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办法)避免的;也并非因为它在事件报道中表现出的娱乐化倾向——娱乐作为人的一种天性是不能被扼杀的。人们所诟病的,是它对此类事件的“解释”:它的所谓“解释”,要么是对事件中的某些使人敏感的细节的“不人道、无关怀”的渲染,要么干脆是一味地迎合并“放大”人性原始本能中残留的“低俗”。 因此,面对公众的诟病,当下中国传媒业界所能选择的,是以一种新的思想进行思考,以一种全新的理念和方式对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做出一种有别于以往唯事实论的、尤其是以令人不齿的低俗方式的解释,以便在新的基础上建构新的传媒现实,并以此肩负起建构中国社会的新的现实的使命。 新闻精品:传媒现实建构之“现实”路径 新的传媒现实的建构,有许多可供选择的路径。然而,就应对低俗之风而言,尤其是就当下传媒运行所奠定的“现实”基础而言,以“新闻精品”为诉求点建构中国新的传媒现实应被视为最佳的路径。“新闻精品”可以被顾名思义地理解为“新闻报道中的精致作品”。对于新闻人来说,这一“新的认识”,在基本的意义上,可以归纳为:新闻精品来自于人所熟悉的新闻和精品,其品格和价值则高于新闻和精品——简而言之:新闻之体,精品之魂。于是,人们对它的认识便会远远超越其作为作品的具象或器物的层面,而将其升华为一种意识的指向,一种营造传媒现实的文化的内核——价值观。 传媒现实之运行:新闻精品建构的三个维度 在新闻精品的分析结构中,亦即在新闻精品的“理想类型”模式建构中,存在着三个基本的维度。 一、事实显度 新闻精品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我们可以将其当作新闻中的艺术品去看待。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活动就是一种显现活动,没有去显现这个环节,新闻的要素、乃至新闻本身是无法凭空制作的。因此,新闻人的最高使命莫过于去充分地显现那些已经存在的、正在发生的新闻。而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现场短新闻、视觉新闻以及60年代作为一个议题延宕下来、到90年代依然存在争议但却不乏鲜活的散文式新闻,就是一种突出的新闻“显现”——中国新闻人旨在提高新闻显现度的一次大演练。 二、思想深度 新闻精品是蕴涵着精神张力的作品。这种张力,部分地来自于它所能够达到的思想深度。尽管有学者指出,深度报道观念也存在内在矛盾,即过分关注思想上求“深”,而忽略对“客观呈现事实”的把握;过分关注宏观问题,而较少透视生活中的具体问题;过分表现精英意识、启蒙意识,而较少眼睛向下,以生活的名义去揭示普通人的生存状态。我们姑且不去论及这个观点本身的偏激之处。它所指出的深度报道中的过分求“深”、过于宏观、理性甚至过分追求宏大气势的倾向是存在的。用历史的眼光看,在一个特定的时期,需要这样惊雷式的宏大气势去震撼那些观念上的体制上的和行为习惯上的顽固的冰土。春雷过后,需要“随风潜入夜”的细雨。传媒人需要在认识论的层面跃上一个新的高度,去布施细雨。 三、人文高度 这个高度,就是新闻报道中的人文关怀度。人文关怀在传播与创作理念上体现在对人的生存状态的关注,对真实生活的关注,对真实社会心理的关注,尤其是对广大普通百姓的关注。而在电脑和全球互联网系统得以巩固的今天,传媒已经初步实现了这种整合,即是说,它应该拥有了转型的基础能力,就势必要把传播的重心转向“人文关怀”——媒体把目光投向“人”,在传播过程中凸现“人”,把对“人”、尤其是对普通人的尊重与关怀,把对他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的情感的需求的重视提升到一种前所未有的高度去认识,去显现,在我看来,这就是新闻传播中的人文关怀。综观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新闻领域,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当数《南方周末》和中青报的《冰点》。有学者指称,《冰点》确实受到了《生活时空》的影响,但它并未硬去模仿,相反,它的报道理念相异于“讲述老百姓自己的故事”。在《冰点》主编李大同看来,把老百姓的生活原汁原味地搬上媒介,还不算是新闻。他“反复强调的是要关注人群的命运和生存状态。这种命运和状态决不是因为它‘普通’而应当关注,而是因为它在特定时空中呈现‘不普通’才引起我们的关注。换句话说,只有普通人的不普通之处方能构成新闻,才会引发读者的阅读兴趣。……缺乏情节悬念的、琐碎的、不能提供感悟和共鸣空间的、大体在受众经验范围之内的(看了开头就知道了什么结尾)过分‘普通’的生活,决不是新闻的‘摇篮’。归根结底,媒介上的普通人的报道,不管因其曾经稀缺而引起过什么样的轰动,一旦成为新闻常规,最终还是不能摆脱新闻规律的制约:普通人的报道,照样要在新闻标准面前经受严格的考验。”李大同在分析“冰点人物”受欢迎的原因时进一步指出,“在这些普通人的命运上,折射出了社会的变迁,(即)他们身上反映出的行为方式、信念和品格,在当今社会的流行趋势中,成了一种‘稀缺’的品种。但这些‘稀缺’的东西,人们感到并不应该被湮灭,相反应当有较大的回归。这是一些不能用财富来衡量、随财富而增长、用财富可以换到的东西,具有某种‘永恒价值’的味道。这些报道的新闻性,体现在‘少’;体现在与社会流行观念及行为方式的反差上等。如果这两个条件丧失,也就难以构成新闻了。” 从这番话中,我们可以解读出一旧一新两个关于新闻(价值)标准的考量:一个是传统的新闻标准早就规定好了的公式,即“平常人+不平常事=新闻”。一个是具有现代意义的人文层面的新闻标准——有关普通人的“行为方式”、“信念”和“品格”,因为与某些社会流行(时髦)的东西形成反差而被纳入了新闻的范畴,更因为社会变迁的缘故而显得“稀缺”,而具有某种“永恒价值”的味道。在西方新闻界,属于这个层面的报道被称之为“生活方式报道”,是从“新闻是相对的”这一认识中开发出来的新的报道空间。 结语:新时期的世界观与新的传媒现实期待 米歇尔?福柯指出,每一个时期都有不同的世界观或概念结构,它决定了该时期知识的本质。这使得一个时代的人们不可能用另一个时代的人们的思想思考。所以现在的我们需要的是以一种不同于传统概念的“新闻精品”去改变传媒现实,以属于新时期的世界观去观察、去思考、去建构新的传媒现实。参考文献:[1]余家宏等新闻学简明词典[M]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72页。 [2]孔祥军新闻报道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新闻学专辑。 [3]刘海贵中国现当代新闻业务史导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页。 [4]李大同冰点’98——寻回心灵深处的感动[M]中国林业出版社,1998年版,第492页。

案例分析论文3000字

355 评论(8)

老林子

你把你书本上的相关案例总结一下,然后在百度上搜索关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例(事件),再转化成自己的语言描述,县现成的论文无法给你
322 评论(9)

Ava1314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作为现代性法的经济法,要充分发挥出法的实践功能,必须建立在对其根本性特征的深刻认识与理解之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法的动态性和政策性入手,整合为经济法之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之显著特征之经济法的相对软性,详细阐述其成因、内容及对经济法实践的意义。所谓经济法的相对软性,主要是指,在经济生活急剧变化的今天,由于受到经济变化的影响,经济立法变动较快,法律规范与经济政策之间的界限不甚明显,较之传统稳健的具有大陆法色彩的其他成文法,显得较为灵活和多变,并且在经济执法或司法中显示出非严格性,所以借助国际法中“软”的概念,取其不稳定、不强硬之意,对经济法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进行一些描述。 一、 经济法的动态性 (一) 经济法动态性之界定 法律之稳定性作为法之价值体现,一直以来为学者青睐有加,人们可以凭法而对自己的生活有预期,进而确定自己之行为模式,成为法之社会功能的重要表现。但从本质上说,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绝对稳定的,因为“稳定性和确定性本身却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还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基于调整对象之多变性,更需适时适度的作出变动,体现出独有之特征。 首先,“市场失灵”的理论给经济法提供介入市场的理论基础。“由于市场缺陷出现的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的相对性以及不同性质的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不同时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在质和量上有差异;又由于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不可能一成不变”,因而使干预范围之确定变得相当复杂而有动态性,国民经济的各领域都可能成为国家干预之对象,只是在不同阶段实际受干预的领域不尽相同。 其次,既使市场良性有序的运转,也并非意味市场即静止不变的,而处于运动发展之中,因而国家不必时刻对某种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经济法的主体范围会发生变动呈现出一定之动态性。 再次,从经济法之发展趋势来看,深受经济学理论之基础性影响,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的大萧条,凯恩斯革命,大滞涨,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学思想通过经济政策渗透至经济之法,基于经济学理论之百家争鸣及统治者之选择使用,经济法也呈现出方向性之变动。 故经济法的动态性可界定为:经济法不可一成不变,为了实现国家干预经济之职能,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之变化而变化。 有些学者在界定动态性概念之后,特将动态性与不确定性,模糊性作比,认为 “动态性是具一定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不确定性则不可避免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色彩”,而且“法的模糊性也是法的一种不确定性,是法的类属边界和性态的不确定性”。然而在法哲学之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之观念上我们已知道:我国虽继受前苏联之“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说”,但社会生活之实际、客观规律仍是法之生命源泉,脱离了经济基础与人们内心对公平正义之认同,法律的社会功效是会大打折扣,甚至于沦为“恶法”的。故在谈论法之动态性时,就已经包含了法之客观性之基础问题的认同,无需再强调之。 (二)经济法动态性之成因 经济法的外部条件决定之 首先,“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虽然不具有统一的智力,它却解决着一种当今最大的计算机也无能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问题。”但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调节和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即市场失灵。表现在: (1) 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公共产品具有强烈的“外溢性”,诸如市场主体可以不付代价地得到外部之经济效益,或由于外部之损害而得不到应有之补偿。而且诸如国防、消防、科教文卫等公共产品,市场机制不能完全提供。 (2) 市场竞争的失灵。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往往导致垄断,而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反过来就会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降低。 (3) 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交易原则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但由于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收入水平必然会有差异,且价格随供求波动,市场的自发调节易引起收入差距扩大,使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即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大因素。 (4) 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价值规律对市场的调节实际上是一种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 (5) 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主体是有限理性的,市场价格的滞后和偏差使信息具有稀缺性,尤其是交易双方不对称的信息分布,会引发主体的投机主义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以及商品市场的劣币驱逐良币。 (6) 存在经济周期。经济周期是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最典型例子。在市场体制中,每个市场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一个主体在主观上为市场的宏观效率负责。也就是说,市场是一个没有“大脑和心脏”的机体,因此运行过程中方向的迷失在所难免。 市场失灵是在市场发育过程中逐步显现的,随着经济结构、经济规模、市场成熟度的变化而波动,从而呈现出“动态性”。故对此进行干预的经济法也必然具有动态性的特征。主要为调整的手段具有综合多变的特征。 其次,“政府失败”的存在。主张运用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干预经济的各种经济理论,基于一种认识:即政府比单个经济主体掌握更多的信息,在某种意义上是说政府是一个全知全能的单一主体,故而可以有效消除单个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的试行错误。但上世纪70年代“大滞涨”之事实表明,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失灵一样,政府也存在失灵。其根本原因在于强调政府对经济实施高强度干预的主张,过于夸大了政府的能力。在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下,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准确收集信息,并由于政府自身的偏好,异化的政府可能不能形成与整个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社会偏好。因而政府事实上很难做到能够在最合适的时机、以最适当的强度实施对经济的干预。而且,即使作为理论概念的政府能作到这一点,也难以保证具体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府意志之忠实贯彻,这将带来巨大的成本。 故应有谨慎认识政府作用之基础上,承认政府对经济之干预,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既能使这种干预的成本最小,又能有效弥补市场机制本身的不足。即存在一潜在边界,政府不能越界行事。反映到经济上,表现为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不固定性:当市场出现失灵时,需要将原本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纳入调整范围,表现为一定之扩张性。当市场失灵因国家干预而得到弥补后,由于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政府就要收回“干预之手”,经济法之调整范围因而收缩,表现出一定之回复性。 2 经济法的自身品格决定之 首先,经济法的动态性是由经济法宗旨决定的。经济法的宗旨是“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为实现此宗旨,经济法将其着眼点放在社会经济运行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即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上,而不像民商法之着眼于价值规律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上。而且从时间上看,市场机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社会和市场中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则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多变性。故针对这些变动因素的国家干预也必然具有多变性。 其次,经济法的动态性也是由经济法性质决定的。现在多数学者对经济法之界定为社会法性质,以期弥补无法纯粹将之纳入公法、私法之困境。但由乌尔比安对公私法之界定并佐之以史尚宽先生关于现代公私法之观点: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国家的稳定;而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可以认为经济法带有强烈的公法性质,其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存在。与行政法之“有限政府”的控权法不同,经济法之授权法性质又给予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途径以较大的空间,时时与民商法等私法耦合,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变动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这类纯粹的私法。因为作为私法的民商可以以主体之相互合意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排除法律、政府的积极介入,民商法之调整手段可具有原则性统领意义,具体由各多姿多彩的市民生活丰富之,具有强大的包容性。而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其权利和义务的运用不允许随意变通,社会经济的变化导致旧的经济法的不适应,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靠合意去克服,而只能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 (三) 经济法动态性之内容 变动性 如前所述,经济法在调整手段、调整范围、调控主体等一系列方面随经济社会之变动而变动,故此不加以赘述。 扩张性与回复性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基于弥补行政法之介入经济生活之无能力,有限政府“限权”之功能而为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的操作运用而“授权”,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私权利之干预。一方面,在市场失灵时,对那些在市场正常时不应由其干预之经济关系进行干预,触及市民社会内部运作,这是对民商法的缺陷的弥补,是必要之“扩张”;另一方面,作为常态的宏观调控,经济法赋予调控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职能,保证其宏观调控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但只要是权力就具有扩张性,具有管理扩大化的倾向,这也是动态性之表现。 但在我国之特殊国情之下,“有限政府”之观念尚未完全建立或深入人心, “官本位”统治长达二千多年,国家运用起经济法之扩张性功能时得心应手,市民社会也长于依赖国家之干预,对防范来自国家之越权侵害缺乏怵惕之心,甚至认为理所当然。因而强调经济法之回复性就更为重要,也即保持政府干预之“度”的问题。 对于第一方面的扩张性,应从经济法对调控时间、调控力度、调控手段之明确和程序性规定来防范公权之界越。而对于第二方面的常态扩张性,就应从“控权法”角度理解经济法,转变“政府管一切”的观念,附责任于权力之后,启动权力即意味着责任之“达摩克利斯之剑”的高悬,以达到经济法的回复性。 相对稳定性 任何法律若失去稳定性,必难以实现其指引行为的社会功能。“一个完全不具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仅为了对付一时性变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逻辑上的自恰性和连续性。”经济法具有动态性,但也是一个个相对稳定且具有延续性继承性的经济法律制度才构成了经济法发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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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猫?

首先你要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 然后选择一个你比较熟悉或者关注的方向。选择简单的案例进行分析然后论述经济法在案件中祈祷的重要作用。也可以较为全面的歇议论经济犯在社会范围内对整个社会起到的规范作用。以及对公民的
161 评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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