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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著作权的继承杨唐勇(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东 广州 510830)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7)0420 著作权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历史不很悠久。当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以后,著作权继承也逐渐在各国法律中确立下来了,我国也不例外。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有许多特殊之处,因而,对有关著作权继承问题的探讨也就显得很有意义。本文试图对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特殊性、法律的适用以及实践中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著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各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前者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这种财产权利与人身可以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各国通常在其著作权法和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在本文论述的著作权继承的法律关系中,仅仅指著作财产权继承这部分内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权这部分内容。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承认著作权的继承制度,并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著作权成为继承的客体,其理论基础何在呢?首先,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从著作权客体来看,它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劳动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而是能创造出较高价值的复杂劳动,这些劳动创造的价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是一种凝聚了一般人类劳动的劳动产品,必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著作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而可以转让。对此,我们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国有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的立法理论。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大多数国家采纳著作权“二元论”的观点,主张将著作权分成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彼此相互独立,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从而可以被继承。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纳著作权“一元论”的观点。例如在德国,该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著作权是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必然涉及著作人身权的转让,由于著作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著作权也就无法转让。该理论有碍于版权贸易的发展,于是,学者们又设计了一种“创设转移”或“创设继受”的理论,从而使得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最终也可以被继承。可见,无论是采用“二元论”理论的国家还是采用“一元论”理论的国家,其著作权立法或继承立法都普遍承认著作财产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2]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转让性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的客体也就是遗产,判断某一客体能否成为继承客体,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遗产通常必须具备的如下特征:第一,遗产是公民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财产性。第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第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是依法能移转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个人专属性和可流转性。第四,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从我们前述分析中知道,著作权的客体符合了遗产必须具备的特征要求,因而,在遗产的具体范围上,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通常都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规定为属于遗产的范围,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我国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继承立法和著作权立法的经验,在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立法过程中,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于公民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审结了许多涉及著作权继承纠纷的案件。例如,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4]……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肯定了作者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对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对著作人身权,继承人只能给予保护,而没有继承权。二、著作权继承的特殊性分析(一)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著作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它组织,甚至可能是国家(例如我国)。但是,能作为遗产成为继承客体的著作权,其主体只能为自然人,这是由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继承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发生于自然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承受关系。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著作权人,发生变更、解散、撤消或终止法律关系时,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国家享有,但这不是继承。因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被继承人,因而不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只有自然人死亡时,其著作权才能成为该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此可见,著作权的可继承性仅限于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5] (二)继承期限的特殊性作为继承客体的著作财产权,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了有效保护期,该著作财产权就终止,这种智力成果也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保护期通常包括著作权人的生存期间和死后一定期间。目前,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和国际著作权立法中,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25年,如波兰;也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75年的,如德国;还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80年的,如西班牙;甚至还有长达99年的,如科特迪瓦;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50年。这决定了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也有期限限制,只能限定在著作权人死亡后有效的保护期内。(三)继承数额的不完全确定性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财富,必须经过物化过程才能产生一定的物质财富,通常要通过对作品的使用才可实现其价值。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作品,从而可获得稿酬;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以复制、发行、翻译、改编、网上传播等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从而获得报酬;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还将会不断出现,这都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利益。因此,著作财产权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无法完全确定的。在著作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了其著作财产权,他也可以通过类似方式使用该作品,从而获得报酬。甚至将来出现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该继承人也可使用,只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就可以取得收益。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深及作者死后的几十年,这就使得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不能完全确定的,因此,继承人所继承的著作权在继承数额上具有不完全确定性。 三、著作权继承的法律适用与继承方式各国著作权法或继承法都有关于著作权继承的规定。由于著作权继承与有形财产权继承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著作权继承当然也可以适用各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原则规定。[6]不过,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许多国家并没有简单地援引其他单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处理著作权继承问题,而是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继承作出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在著作权法中特别指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则,不能适用于著作权继承。在这一类著作权法中较典型的,恰恰是在民法典中对继承的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国和德国。[8]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他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在我国,著作权的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等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为复数时,通常要进行遗产分割,最终使每一个继承人得到自己的遗产份额,由其单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由于著作财产权与物的所有权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区别。一部著作、一幅画的著作权是不可能像粮食、布匹等物品那样按继承人数分成相等的若干份。因为著作权是无形的,对著作权载体的分割不等于对著作权的分割。如果将一幅画的载体分割成若干块,不仅不能分得这幅画的著作财产权,而且会毁了这副画的载体,也会毁了这副画的著作财产权。因为它再也不能以这幅画的价值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了。[7]因此,在著作权分割过程中,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获得了权利而没有取得实际财产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实际财产利益实现时,其继承人才可以通过分割而实际获得。对处于这种状态的著作财产权,共同继承人应该保持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但是,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将它折作价款归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支付相当于他人继承时应分得的同等份额的价值以补偿其损失,从而分割遗产。继承人还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转让全部著作财产权并获得价款的方式,从而进行实际分割。当然,这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著作财产权的办法,若发生继承人中有人应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况时,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区别对待。此外,由于著作财产权价值的不完全确定性,各继承人可结合著作财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以免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参考文献:[1]王利民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 [2]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2页。[3]唐德华主编,《知识产权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4页。作者简介:杨唐勇,男,江西泰和县人,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说行天下 朋友推荐的小说网站大全好东西和大家一起分享的哦
经典名著是人的精神创造的产品,总是带有某种目的和意义,具备着某种价值。人类之所以需要它,正是因为文学对人的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有时候,一个时代的经典名著会影响着、推动着整个社会生活。雨果的《悲惨世界》促进了免囚保护事业,斯托夫人的《汤姆叔叔的小屋》点燃了奴隶解放运动的火焰而成为美国南北战争的导火线,托尔斯泰的《战争与和平》为欧洲人民反击德国帝国主义的侵略灌注了一股动力。由此可见,经典名著的巨大作用。经典名著能影响读者,教育读者,调节人的情绪,提高人的精神境界,来激发读者追求和创造美好的事物。作为中学生,正是人生观世界观形成时期的青年,学校和老师有责任和义务为学生推荐经典名著并引导他们阅读。这样有利于学生的思想品质、审美能力的培养,认知视野的拓宽和心灵的净化。一、引导阅读经典名著,有利学生陶冶性情,提高审美情趣。经典名著给人以审美的愉悦,使人获得美的享受和精神上的愉悦,从而陶冶性情,提高审美情趣。在阅读经典名著时,学生总会对作品的内容如人物的行为、命运和种种生活情景,在感情上产生强度不一的反应,引起或优美,或丑恶,或崇高,或卑劣,或悲痛,或可笑的感觉,让学生在心灵上产生共鸣。经典名著必然融注了作家的人生理想和审美情感,渗透了作家对现实美的发现和思索。如柳宗元的《江雪》这首诗展现的清峻、幽深的境界,很能触动学生的审美情感,诗人把自己的情趣、人生意义倾注在所描写的雪景中,诗人在政治上遭到打击,他把十分险要的环境化成一片冷峻、孤寂的境界,宁静中透出诗人内心的坚韧和骚动不安,透出诗人的理想、人生态度和审美情趣,给人以一种审美上的享受和发现,陶冶读者的性格。又如张承志的小说《黑骏马》中写的不过是一个寻找昔日恋人的故事,表现了上了大学、当了干部的“我”对自己离弃的情人所产生的自责和悔恨。然而作者在给读者打开了一个草原人民的蕴含丰富的生活世界的同时,又给这一切赋予浓烈的审美情趣,使读者感受到苍茫的草原、笨重的勒勒车、柔美善良的女性、强悍深沉的男性、伟大的母爱和种种古朴的落后的习俗;也看到爱情与丑恶、失望与希望、文明与愚昧的搏斗,让读者在审美中把握整个民族的时代的底蕴。再如我国当代女诗人舒婷的诗歌《致橡树》,诗中描绘了一株木棉树对橡树的苦恋和挚爱,让读者感受到爱的力量,爱的坚贞,从而树立不依附、平等互敬的新时代的爱情观。名著中描写美的事物会引起人们的美的感受,描写丑的事物同样能引起人们美的感受。法国古典主义作家莫里哀的喜剧《吝啬鬼》中塑造了一个守财奴阿巴贡的形象,他为了敛财聚宝,费尽心思,甚至六亲不认,冷酷无情。作家通过对他的讥讽、嘲弄,否定了他的丑恶行为,衬托出生活中美好的东西,让读者从中获取一种特殊的审美价值,从而对美丑有更充分的认识。经典名著对人的精神有着重要的补偿功能,即当人们的某种需要在现实中得不到满足时,可从文学作品中得到补偿。没去过泰山的人,可以有《泰山极顶》的满足,没见过巴黎圣母院的人,可以从《巴黎圣母院》中感受,意志薄弱者,却可以有鲁滨逊的冒险、柯察金的坚强;不懂爱情的人却可感受罗密欧朱丽叶的柔情蜜意、贾宝玉林黛玉的缠绵悱恻。经典名著开阔了人的精神世界,提高人的精神追求和审美情趣。二、引导阅读经典名著,有利于学生拓宽视野,丰富生活知识。学生通过阅读经典名著,可以陶冶性情,提高观察生活、理解生活的能力,更能从不同时期的经典名著中了解久远的历史,认识当时的社会,弥补因年代久远而无法了解过去的缺憾,从而拓宽学生的视野。比如让中学生阅读杜甫的“三吏”“三别”这一组诗篇,就能够了解到唐代“安史之乱”时期的许多历史知识和生活知识,能够增进中学生对封建社会矛盾斗争的理解,仿佛具体而生动地看到新婚夫妇如何被迫离散,老夫老妻如何被迫投军参战;田园的荒废,官吏的无情,生活的困苦,人民的哀怨,一幅幅惨象如在眼前,一声声哭诉犹闻在耳。这就使学生认识到“安史之乱”不仅使唐王朝面临土崩瓦解的危险,更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和痛苦,也从中更能体会到现实主义诗人杜甫忧国忧民的情感。对于过去时代产生的经典名著来说,它总是留下了那个时代的生活内容和历史痕迹,对于当代产生的经典名著来说,也总是反映了现时人们的生活、斗争的情景以及时代精神。读者的生活的范围及时间是有限的,不可能体验和穷尽全部的社会生活,而名著就给读者提供更丰富的生活体验,更丰富的社会生活知识。比如鲁迅的小说《狂人日记》,为读者塑造了一个“迫害狂”形象,作者通过狂人的行为和心理的刻画,揭示出封建的旧社会是人吃人的社会,这个历史就是人吃人的历史。让学生认清这就是中国当时的社会现实,就是造成民众愚昧麻木的根源。这正如鲁迅笔下的阿q,在阿q的脑子里,革命就是造反,造反就要杀头,这是他的正统观念。也正如鲁迅笔下《药》中的茶客,在茶客们的脑子里,夏瑜劝牢头造反是发了疯了,因此死有余辜,这正合他们的思维逻辑,如果这个时候,劝阿q向革命者学习,叫茶客去同情夏瑜,这未免有些滑稽。因为他们所生活的社会是一个特定的环境,在这个黑暗、腐朽、充满罪恶的社会里那些受迫害、受愚弄的民众不可能有这些壮举,这正是鲁迅倾毕生精力要“呐喊”,要砸烂“铁屋子”的原因和伟大意义之所在。所以,引导学生阅读经典名著,不仅能拓宽视野,丰富知识,而且对相关的教材阅读及应试的阅读理解也大有裨益。三、引导阅读经典名著,有利于学生净化心灵,完善自身人格。经典名著不仅给读者以知识,而且让读者对作品中表现出来的思想情感,爱与恨,善与恶,美与丑也会产生共鸣和思索,甚至得到心灵的震撼和洗礼,从中得到启示和教益。经典名著表现了真善美,对读者具有教育作用。学生阅读经典名著,不仅是欣赏和认识的过程,也是一个受感染和受教益的过程。面对名著中表现出来的善与恶,真与假,美与丑,学生总是与自己的生活、思想相对照、相比附,从而唤起心中的是非感和道德感。学生看了塞万提斯的小说《唐·吉诃德》就会对唐·吉诃德的形象产生滑稽可笑的感觉,而在可笑之余也就会认识到人的思想行为要符合客观实际,不能按自己的胡思乱想鲁莽行事,否则就会到处碰壁。而大量的表现英雄人物的名著如《钢铁是怎样炼成的》、《青春之歌》等更会使学生受到教育,他们不仅会从心中崇敬保尔·柯察金、林道静等,而且会在现实生活中学习他们,仿效他们,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加强自己的意志,净化自己的灵魂。荀子认为,艺术“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汉代思想家王充也认为“文人之笔,劝善惩恶也”。历史上优秀的作家,也往往是优秀的教育家。在他们的作品中,总是通过对现实的描绘和对人的心灵世界的探索,揭示真理,歌颂美好,批判邪恶,嘲弄愚蠢,在培养人们崇高的思想感情,坚强性格和形成积极的人生观,净化思想、灵魂方面具有巨大的教育作用。经典名著是用生动具体的形象来反映、说明和评价生活,因而它的作用具有生动、活泼和潜移默化的特点,主要通过形象感染,通过审美来实现。陶渊明的诗文并没有直接进行道德说教,但当学生读到他的诗文,神游于其中的境界,吟诵再三,那种追名逐利、庸俗卑劣的思想、品质自然被冲淡、抑制或得到一定程度的克服。引导学生阅读经典名著,一方面是有限教材内容的延伸,扩大学生的阅读面、知识面,为学生了解因时间跨度或空间跨度之大而未知的中国的乃至世界的历史和社会现状搭建了平台,为丰富学生的学识、提高阅读的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学生可以从这些经典名著的作家身上或从作品的形象上学到许多优秀的品质、健康的思想情感、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有助于学生加强自身修养,完善自身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