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亦辰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更好地搞好文化部的科技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是文化部自然科学范畴项目(不包括社会科学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教学论著及出版物),其中: 1、属于应用技术方面的五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具备完整材料(1、成果报告表;2、技术鉴定证书小组;3、研制报告;4、测试报告;5、使用报告)。 2、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在公开杂志上发表一年后,经过鉴定或评审的。 3、专利申请经中国专利局批准并实施后,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计算机应用技术开发项目,应在总课题完成以后申请奖励,其中子课题完成项目不能申请奖励。第三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出具应用单位已使用半年以上,其性能是稳定可靠,有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证明。第四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一等奖不超过九人,二等奖不超过七人,三等奖不超过五人,四等奖不超过三人。第五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要认真填写“申报书”,一式十份(格式附后),字体工整,字迹清晰(装订成册),印章不得复印。第六条 文化科技奖励分为部级和厅局级。厅局级奖励办法由厅、局自行制定。第七条 负责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和文化部业务司(局),统称为项目的申报部门,申报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定、审查和申报,并负责处理申报项目的争议问题。第八条 文化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文化部科技委员及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任期三年。评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秘书一人。各专业评审小组根据目前文化部的体制,设:1、文保技术评审小组;2、舞台技术评审;3、乐器科技评审小组;4、艺术医学科技评审小组;5、美术科技评审小组;6、图书馆科技评审小组。各专业评审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参加评委会评审工作。第九条 评审项目采取主审员审查办法,每个项目确定三名主审员负责主审。评审前主审员应熟悉主审项目材料,并写出主审意见。评审时由项目主审员介绍该项目情况,并提出奖励等级。第十条 评委评定项目奖励等级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超过评委应到人数一半以上(含一半),方为有效。第十一条 在评奖过程中,凡评委是评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当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不计入评委应到人数之内。第十二条 评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向评委会报告或委托相应水平的代表参加,经批准后方可生效。若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则视为自动退出评委会。第十三条 乐器科技评审组的评审项目原则上规定参加评奖项目的主要研制人员自带乐器到现场答辩;其他评审组的项目,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是否携带形象资料或实物,或请研制人员现场答辩。第十四条 对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含协作单位),各颁发文化科技进步奖状一帧;对主要研制人员各颁发文化科技进步奖励证书一本;奖金由项目主持单位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一级的奖励,并分得了奖金,后又被上级领导部门授于高一级的奖励时,只对项目完成者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奖金可作为原授奖单位的奖励基金,但此款不得挪为他用。第十六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在公布之日起,超出三个月后不再受理。自收到异议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部门和文化部协商处理。如异议解决不了,该项目则暂不发奖。第十七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需向评委会交纳评审费人民币贰拾元。 
第一条 为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在各种科技工作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要和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 本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自治区级,厅(局)、行署(市)级和县(市)级。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每一年进行一次。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其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自治区内领先水平以上,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取得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软科学研究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五)在科技著作(包括科技专著、科普图书、科技教材)编著出版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其著作已正式出版二年以上,并对加速科学技术传播,培养人才,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全民文化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六)在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其主要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主要的科学理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采用的。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 20000元 二等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 8000元 三等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 5000元第六条 对本自治区经济建设发展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科技成果,可以给予重奖。 申报重奖的项目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厅(局)、行署(市)级和县(市)级奖励经费自行解决。第八条 自治区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均由所在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并由自治区主管厅(局)、行署(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两人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主持单位联合申报。 申报奖励项目,须缴纳评审费。第十条 经批准的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属于实质性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申报部门协助;属于非实质性异议的,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情况及处理意见,并提请审定。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日内将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的审定意见通知有关当事人。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一般不少于该项奖金总额的70%;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其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协商分配。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果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级别,其奖金只补发前后奖励的差额部分。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人员的事迹,应当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普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 已获奖项目,如属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当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