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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bird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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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依然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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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中标记的是你引用过的文献,参考文献中写的是你在写论文时看过那些著作、期刊杂志或者报纸、论文,这些著作论文等你可以不引用。也就是说,脚注中内容必须出现在参考文献里,参考文献要包含脚注。

论文什么时候需要注释

189 评论(10)

scatkevin

参考文献一定要有,但注释不是一定要有,需要注释就注释,不需要就不用了。 一篇文章的引用参考部分包括注释和参考文献两部分,注释是作者自己的解释(转引的参考文献也可以放在注释里),参考文献仅需列出参考书或论文的名称、作者、出版社或发表的期刊、著作时间或期刊期数等。注释用圆圈1 2标注,放脚注,参考文献用[1][2]标注,放尾注。  有的刊物要求注释和参考文献都要在内文标注,有的刊物对参考文献不要求内文标注,在尾注列出就行。按最新的CNKI规范的要求应是前者。为保险起见,你还是都标吧。注:参考文献如是著作要标页码,论文只要标出期刊是第几期。  例: 注释: 1 如云南杜培武案件,河北陈国清案件,辽宁沈阳李俊岩案件,等等。 2这种推定的建立从美国来看,对口供自愿性的证明,由控方承担。从证据法的原理来看,口供是控方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有义务证明自己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以真实性转向自愿性为核心来规定口供的规则,是证据法的发展趋势。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口供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利大于弊。关于口供的真实性与自愿性的协调,参见汪建成、孙远:《刑事诉讼中口供规则体系论纲》,《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3 对口供的强调,部分原因也来源于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的立法模式,缺乏实用性,导致了对犯罪的证明十分困难。因此除了获取口供以外没有其他的有效途径加以证明如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明。   参考文献:  [1]金福海论建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中国法学,1994,(3)  [2]杨立新“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J]河北法学, 1997,(5)  [3]金福海消费者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4]闫玮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1)  [5]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J]民商法论丛,2001,(3)  [6]王堃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J]现代商业,  [7]梁慧星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1-3-  [8]孔祥俊公平交易执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
308 评论(9)

200930455

一些专业名词,可能阅读者不会明白,需要做注释。还有参见,就是对比理解的意思。参见的意思是,如需参考阅读作者解释的请见注释第*条例如:学而时*习之时,参见注释供参考注释作为论文的必备形式要件,其实也有规则可循。例如《中外法学》就列出了关于引征的七条伦理规则:引征以必要为限。这一规则意味着不要为了注而注,有些人所共知的公理、常识,就无需加注,除非作者认为公理,共识有问题,需要进行商榷或者批判;引征应是己发表之文献。引征未发表的文献应征得相关权利人之同意。 由此可见,注释的合理正确的使用技巧,从正而角度看,关系到文章是否有创新的问题,在反而则关系到是否有剽窃抄袭的诚信问题。
173 评论(15)

要成功上岸啊

没有太大必要,这个是看学校要求,有的需要有的不需要,注释就是表示你文章引用别人哪里,个人建议,跟着学校要求走,或者问导师,如果没有强制性要求,不建议有,因为附注有格式要求的。虽然附注可以提升论文可靠性
323 评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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