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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期刊问答网 > 期刊问答 > 资源与环境概论论文题目推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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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明确“支持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改造,支持以资源开采为主的城市和地区发展接续产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世纪、新阶段立足我国资源型城市发展实际,科学分析国内外形势,做出的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大战略决策。从国内外资源型城市转型及**市近几年的情况来看,资源型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拓展发展空间,大力发展接续产业,优化经济结构。  一、发展接续产业是解决资源型城市发展问题的必然选择  **是中国第一个石油工业基地,1938年开始开发建设,1955年依托油矿设立了**市。1958年,为更好地保障、服务油田生产建设,原**县政府由地处农业绿洲中心位置的**镇迁至油矿所在地,市县合并,政企合一,升为地级建制。1961年,**市与**石油管理局分设、政企分开至今。半个多世纪以来,作为中国石油工业的摇篮,**市、特别是**油田历史性的承担了全国石油工业三大四出(大学校、大试验田、大科学研究院,出经验、出人才、出产品、出技术)的重任,先后向全国兄弟油田培养输送职工近12万人,支援各类设备4000多台(套),生产原油2800多万吨,实现销售收入190多亿元,累计上缴国家利税120亿元。随着**油田的迅速发展,**地方经济亦得到了较快发展,2003年,全市GDP总量实现5亿元,其中近65%是油田开采及相关产业拉动的结果,财政收入完成2亿元,5%来自石油企业。近年来,尽管青西油田开发使**油田实现了二度辉煌,但由于资源的约束和矿业城市普遍存在的结构性矛盾,使**这个老工业城市面临严峻的挑战。主要是:一是产业结构单一,轻重工业的比例不协调,2003年,全市轻、重工业比例为4:6,工业结构过于重型化;二是企业规模失衡,大型企业平均规模高于全省水平,中小型企业平均规模大大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中央、省属企业与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关联度不高,对地方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不明显;三是产品结构不合理,初级产品比重和轻工产品中农副产品加工比重大于工业制成品和非农产品加工比重;四是产业层次差异大,大部分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属原材料初级加工,传统工业依然占据主导地位,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产业严重不足;五是生产成本不断增大,经过60多年开采的**油田,现在油层埋藏深,地质结构复杂,开采的技术控制难度高,实际开采成本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说明,培育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已经成为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最紧迫的任务。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油田原主产区资源枯竭,原油产量递减,影响了**经济的持续增长。其后,随着吐哈油田的开发建设和石油企业内部改制重组,油田企业大办三产,导致地方政府为服务油田而建,依赖油田生存的30多户市属工商企业纷纷破产倒闭,近7000名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地方工业经济体系被完全打破,工业经济总量迅速下降。1998年,全市工业利税总额、产值、增加值分别为454万元、24135万元、7280万元,比1996年分别下降了7%、4%、1%。“十五”以来,随着青西油田的大规模开发,虽然带动全市经济每年以2%的速度增长,但地方工业增速较慢,比“八五”增幅低5个百分点,远低于全国、全省的平均水平。**工业发展的严酷事实告诉我们,只有培育和发展接续产业,才能实现资源型城市的持续稳定发展。一是拉长接续产业链条,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在一定程度上延长资源型产业的周期和寿命。二是利用高新技术,发展新兴工业,实现资源型城市的优势转换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三是从资源导向型战略逐步转变为市场导向型战略,立足于现有的资源状况、区位条件、技术实力和投资环境,通过培育和发展新兴接续产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战略重组,调整产业结构,逐步形成多元产业支撑的新格局,由单一资源优势向多元综合经济优势转变。  **油田开采及相关产业创造了6万个就业岗位,占全市城镇在职职工总数的7%。目前,待安置的下岗职工、买断工龄人员有11000人,城镇每年新增需安置就业的劳动力近1300人,然而全市每年提供的就业岗位只有300个左右,就业需求多和岗位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市2003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仅为2739美元,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各种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还有很大差距。只有发展接续产业,加快经济发展,才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资源型城市发展接续产业的基本思路  早规划,早动手,对资源型城市避免“矿竭城衰”、发展接续产业至关重要。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围绕油田兴建的市属工商企业大量破产倒闭后,我们把发展石化以外的非油产业,特别是农副产品加工、矿产品加工、风电、水电等清洁能源、电冶、建筑建材加工等产业提上了议事日程。近年来,尽管**油田产量逐年回升,但资源型城市发展的必然规律使油田地方形成共识,把注意力集中到发展接续产业上来,并进行了积极探索,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逐步形成,区域经济对石化产业拉动的依赖性开始弱化。  今后**市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立市、科教兴市、工业强市”的根本要求,实施“结构调整、开放带动、地企合作”的发展战略,用新思路、新体制、新机制、新方式,紧紧抓住国家支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资源型城市发展接续产业的重要机遇期,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稳定石化产业、构筑多元产业格局为重点,加快发展接续产业,率先走上资源型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到2010年,基本形成多元支撑的经济发展格局,率先建成小康社会;2020年,完成由资源型向综合型城市转变,初步建成现代化生态城市。结合**实际,遵循市场原则,我们要在继续加大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尽可能延长油田稳产期的同时,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调整发展思路,把握发展机遇。首先要牢牢抓住**油田加快发展的机遇。青西油田大规模深度开发及成品油和原油管道工程的启动实施,将迅速增加**油田的原油产量和加工量,到2005年,原油产量可达100万吨,2010年达到200万吨,原油炼化加工量到2010年将翻一番,达到450万吨。这样就为继续加强地企联系,不断延伸石化产业链,进一步巩固**油田在**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奠定了基础。其次,要牢牢抓住市政府驻地迁址的机遇。**市政府驻地迁址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迁址工程在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的同时,也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牢牢把握这种机遇,立足资源优势和特色产业,以开放促开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繁荣稳定老市区,加快建设新市区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契机。第三,要充分挖掘利用自身特色优势。丰富的资源优势和极富特色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为新型产业和后续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大力发展风电、水电、光电,将使**成为一个新型的能源产业区;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矿产品的开发加工将使**的电冶小区不断发展壮大;15万亩的优质饲草、10万亩的啤酒大麦、6万亩的棉花、5万亩的酒花优质农产品种植基地,为特色产业的发展和农副产品龙头加工企业的做大做强提供了保障。除此之外,**特有的战略性经济区位优势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及国家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实施,也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牢牢把握的历史机遇。  第二,紧抓第一要务,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具体要侧重实施五大战略。一是大开发战略。通过对油田的开发,风电、水电、光电的开发,矿产品和农副产品的开发,依托优势资源,开发特色产业,培育后续主导产业。二是大调整战略。通过兴建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区、电冶工业区、石化工业区、风电工业区等,调整地方工业布局,增强产业聚集和辐射带动能力,使全市工业逐步向园区化、产业化方向迈进。三是龙头聚集战略。立足**的“亿元现象”,扶强扶壮莫高麦芽、拓璞酒花浸膏、大业草王、洁源风电、疏勒河水电、干法水泥等一批投资上亿元的企业,组建电力、矿业、建材、农副产品加工等企业集团,争取上市融资,促进工业经济整体上规模、上水平。同时,培育名牌产品,实施品牌战略,用3—5年时间,争创2—3个全省名品和全国名牌。四是科技创新战略。充分挖掘利用**油田、四0四厂等中央、省属企业的科技、人才、信息、设施优势,组建技术开发中心,建立区域经济范围内资源、技术、人才、信息合理流动和共享运行机制,加快科技创新步伐,提高新产品的研发水平和科技含量。五是大流通战略。围绕市政府驻地迁址和**油田生活基地搬迁,积极调整商贸流通结构,把新市区(**镇)建成嘉峪关至新疆哈密之间的区域物流中心,发挥中心城市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技术流的辐射带动功能,建设大市场,实现大流通,推动大发展。  第三,立足城市区位优势,优化城市布局结构。坚持“双轮驱动,两翼发展”的思路,积极实施市政府驻地迁址工程,优化城市布局结构。**市政府驻地迁址已于2003年上半年经国务院、民政部和省、市逐级批准,2003年10月正式启动,现已完成了市委、人大、政协三大机关及大部分党群部门的搬迁工作,计划今明两年完成政府机关和部门的搬迁工作。今后2—3年,市上将在现有基础上,在国家和省、市的大力支持下,通过争取国债、招商引资、银行融资、社会筹资、企业上市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陆续实施58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逐步将新市区建成生态环境优美、城市功能齐全、服务功能配套、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新型生态工业城市,实现县域经济与酒嘉经济带和西陇海兰新线经济带的对接,使其成为丝绸之路西端的一个新亮点。  第四,创新经济格局,积蓄发展后劲。据最新的勘探表明,自青西至花海盆地多处地段显示出良好的油气结构,该地段成为具有工业规模开采价值油田的前景非常乐观。通过我们的资源详查,**境内包括石油在内的矿产资源较为丰富。正在被开发利用的风、光、水及农副产品资源优势,将为**今后的发展开创新的领域。要保持全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就必须结合**市矿产资源状况和开发利用现状,进一步搞好替代产业和后续资源的开发利用,使其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社会富裕的不竭源泉。在做好青西油气田的勘探开发的同时,积极勘探开发其它自然资源及其对应产业,走高效开发、纵深开发、立体开发的路子。同时,围绕特色资源优势,发展新型产业,积极储备、论证一大批符合**实际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通过招商引资加快开发建设,扩大经济总量,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积极开发旅游业和服务业,多业并举,多元发展,构建**经济的新框架,培育经济增长的新亮点,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要争取国家的支持  首先,通过在产业布局上予以倾斜,对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给予项目支持。资源型城市实现经济转型,离不开新的产业项目的支撑。国家在计划和宏观决策时,应适当放宽对资源型城市发展接续产业方面的政策限制,给予更多的支持,特别是对经济转型有较强牵动作用的产业项目列入重点项目盘子,在国债资金、资源配置以及其它配套政策上给予支持,在资源型城市优先布局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水利、交通、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  第二,通过建立补偿机制,对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给予资金扶持。资源型城市和企业在实施转型发展中,面临着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恢复等诸多问题,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这是资源型城市和企业力不能及的,应该得到国家财力和政策上的大力支持。国家应通过建立资源型城市发展接续产业专项基金,建立对以资源开采为主的城市和企业的补偿机制。对资源枯竭或衰退性产业转产而发展起来的接续产业,应考虑给予减免税收、低息或贴息信贷、加快折旧等政策支持。在国债投放、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金融信贷应适度向资源型城市倾斜。在资源型城市发展接续产业过程中,国家可适当放宽在直接利用外资和境外融资方面的限制。  第三,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资源型城市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央财政可通过转移支付形式加大对资源型城市社保试点的支持,并在科教文卫和环保等方面,加大对资源型城市转移支付规模。同时,国家应对资源型国有大企业研究制定减负政策,以帮助企业解脱办社会的重负。  **作为西北典型的资源型城市,近年来,在如何实现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上已经做了大量有效的探索和尝试,鉴于目前国家已将**列入全国60个典型资源型城市之一,今后我们的主攻目标就是要争取国家将**列为第一批重点扶持的资源型城市,从而得到国家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实现资源型城市的成功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资源与环境概论论文题目推荐及答案

259 评论(10)

devilpanda

你好你大约多少个字? 自己构思。首先要确定课题,然后搜集资料、文献,再列出论文框架,就可以动手写作了。要么直接找人写,去哪【 天 下 文 库 】 看下,我去年的论文是在那写的,还不错。什么时候要?需要写开题报告吗?我帮助你是培养和造就适应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文明劳教所所需要的专门人才,适应监狱、劳教管理和生产第一线需要的政治素质高、组织纪律严明和专业知识扎实,技能过硬的人民警察的一门专业课程。论文摘要是全文的精华,是对一项科学研究工作或技术实践的总结,对研究目的、方法和研究结果的概括。  摘要置于主体部分之前,目的是让读者首先了解一下论文的内容,以便决定是否阅读全文。一般来说,这种摘要在全文完成之后写。字数限制在200~350字之间。内容包括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主要结论。也就是说,摘要必须回答“研究什么”、“怎么研究”、“得到了什么结果”、“结果说明了什么”等问题。  简短精炼是学术期刊论文摘要的主要特点。只需简明扼要地将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分别用1~2句话加以概括即可。  论文摘要又称文摘,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日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并拥有与文献同等量的主要信息,即不需阅读全文,就可获得重要的信息。摘要通常置于文题之后,文章之首。在论文发表后,论文摘要常被文献检索系统所收集。  摘要由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四部分组成。目的部分应简要说明研究的目的,说明提出问题的缘由,表明研究的范围及重要性;方法部分应说明研究课题的基本设计,使用了什么材料和方法,如何分组对照,研究范围以及精确程度,数据是如何取得的以及经过何种统计学方法处理;结果部分要列出研究的主要结果和数据,有什么新发现,说明其价值及局限,叙述要具体、准确,并需给出结果的可信值和统计学显著性检验的确切值;结论部分应简要说明、论证取得的正确观点极其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是否值得推荐或推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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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mysu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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