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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前景中国旅游就业前景广阔有关业内专家认为,我国旅游就业前景广阔,旅游就业存在十大增长点。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旅游局有关专家组成的课题组,新近发布名为《中国旅游业就业目标体系与战略措施研究》的专项研究成果。研究提出,我国旅游行业应加快培育旅游就业增长点,尤其应关注新型住宿接待业、特色餐饮业、旅游景区景点开发、旅游商品生产与销售、旅游农业、旅游工业、旅游新兴服务业、旅游文化娱乐业、旅游交通运输业、旅游劳务输出十个方面,这些领域就业增长快、潜力大、带动性强,而且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快发展,就业成本低,老百性受益面宽。研究认为,旅游业在地域上形成六个增长潜力地区。一是推进西部地区旅游开发,尽快形成新的就业增长点;二是推进都市旅游发展,形成大容量的旅游就业基地;三是加快环城市度假带的建设,统筹城乡旅游就业关系;四是加大交通干线沿线旅游发展,形成就业增长轴;五是大型旅游区域的成片开发和综合开发,形成大规模就业;六是乡村旅游发展及旅游小城镇综合服务建设。研究建议,根据旅游业发展特点、就业状况、就业模式等不同,对旅游业进行分类指导:一是重要旅游目的地;二是中心城市;三是大中城市周边地区;四是老少边穷地区;五是旅游小城镇;六是资源型城市和地区。我国旅游就业已形成六种模式新近发布的《中国旅游业就业目标体系与战略措施研究》,分析了我国旅游业的地域特征,提出我国旅游就业可以概括为六种不同的地域模式。一是以大型景区为龙头,形成了丰富的就业体系和就业方式,包括住宿接待、餐饮、娱乐、旅游购物、劳务服务等。二是在旅游城市、交通枢纽和集散基地,以住宿接待为中心,形成了综合性的旅游服务体系,形成了酒店集中区等高密度就业区域。三是以满足城市居民休闲度假为主,环城度假带已成为旅游就业的重要增长点,为城市居民休闲服务建立了相应的就业体系,包括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农家乐、产业旅游等。四是沿着重要的旅游交通干线及航空港、火车站、汽车站等站口形成的旅游就业重要的增长轴线。沿交通沿线带动的就业体系主要有三种增长模式;沿线的旅游交通服务,如餐饮、车辆维修、商品销售等;带动沿线旅游景点资源的开发;带动沿线城镇的发展和就业体系的形成。五是旅游小城镇及乡村旅游就业体系。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古镇旅游、乡村旅游,这种旅游模式所产生的就业体系,与一般的旅游景区点相比,具有更高的参与性。 六是依托产业旅游带动的就业模式。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旅游热点,如工业旅游、农业旅游、体育旅游、节庆旅游、教育旅游等。产业旅游就业模式的特点是,旅游业依托其他产业,往往不是主业,从业者往往是兼职从事旅游。(二)导游收入剖析: 1.基本工资+小费+购物回扣+加景点 2.导游收入大揭密带欧洲团月挣八万带欧洲团月挣八万 带内地团月薪超五千 提起导游职业,人们可能就想到他们可以“免费周游世界”,殊不知,如今的导游工作不再是读读景点介绍的“照本宣科”,“陪人玩”的工作并不好做。 张嘴就能给你讲上几套的各国概况,导游越来越成为有“技术含量”的职业。同时,调查显示,也正是因为含金量的区别,出境游导游要比国内游导游收入高出十余倍,让人垂涎。出境游: 带欧洲团最赚钱 每月轻松挣8万 阿梁是香港人,有着欧洲导游十几年的经营,精通英、德、法语,自去年9月1日欧洲开放后,他便“转战”中国市场,特别是北京旅游团猛增,让他有点忙不过来。 阿梁是“全兼地”(全陪兼地陪)导游,他到北京来把旅游团接到欧洲,并负责游客在当地的全部导游工作,再把游客安全送回北京。身兼二职,收入也高。 据阿梁介绍,他们的收入主要分三部分:小费、购物提成、自费项目。小费在旅游团出团说明中已明确标出,每人每天交5欧元(50元人民币)小费。购物有提成,如在比利时买巧克力、在德国买刀具、在法国买化妆品,提成在5%至15%不等。此外,导游也向游客推荐一些行程之外的景点,每个收取10欧元至15欧元等自费项目也是导游“赚外快”的主要方法。 收入分析:北京旅行社欧洲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欧洲导游还接待公务团,固定工资在80欧元至120欧元/天,公务团一般时间为15天,此外还有每人5欧元的小费收入。如果欧洲导游每月“连轴”带团的话,旺季月赚七八万元人民币不成问题,年薪可达到上百万元。 除了欧洲游导游最挣钱外,东南亚游导游旺季的月收入大约为欧洲游导游收入的1/5,大部分在1万元以上。入境游: 接美国团最赚钱 旺季月挣近2万 小杜是某高校英语系毕业1年多的大学生,在北京旅行社内做入境导游,靠一口流利的英语“吃饭”。根据“行规”,接待美国和西班牙的入境团赚得最多,但公司规定导游不允许“挑团”,哪怕来1个客人要导游,你也不能拒绝 美国和西班牙旅游团的游客都会“规矩”地根据出团要求付给中国导游小费,大约3美元至5美元/人,所以说接待大团比较赚钱。 北京的旅游旺季,也是入境导游特别赚钱的时候,但也十分辛苦,小杜告诉记者,她每天的工作时间为10至14个小时,旺季每月收入过1万元不成问题,有时候接近2万元。但淡季的时候,有时只能拿基本工资几百元。 收入分析:记者从各旅行社了解到,入境导游也有一整套“赚外快”的方法,茶叶、中药、玉器、丝绸等都是外国游客喜爱购买的中国特色商品,导游带领游客“一条龙”购物,也可拿到不少回扣。据悉,入境导游收入水平也根据接待国家不同相差悬殊,平均水平在2000元至8000元左右。国内游: 内地“地接”导游 旺季月薪超五千 小魏在北京做“地接”导游,负责外省市旅游团到北京的接待工作,故宫、长城、天坛一个月要去好几次,虽辛苦但有活干,旅游旺季可以月赚5000元以上。 小魏向记者透露,国内导游的从业人员要比出境游和入境游导游的学历低,工资也没有太大保障。大一点的旅行社会给社内注册导游每月发几百元的基本工资,或每个接团日给几十元的工作补贴,并上三险。而小点的旅行社的导游基本上没有基本工资,而且导游为了接团还得“倒贴”钱给旅行社。“导游要先出钱把游客从旅行社‘买’过来,然后再以购物回扣、加景点等方法把钱赚回去。这比较有风险,碰上拒绝购物的旅游团,导游就有赔钱的危险。所以,此前就发生过导游‘甩团’的情况。”小魏说。 收入分析:旅行社一位国内部经理告诉记者,因为旅游业迅速发展特别是内地旅游,而且是旅游旺季,导游月赚5000元没有问题。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导游的学历层次有些偏低,想加入此行业者,尤其是同时精通几门外语的导游,在2008年奥运来临时,会有很好的发展空间。 学校简介 | 联系我们 | 管理登录 | 网站统计 | �0�8 2004 - 2009 河南中州导游培训学校 Powered By 
旅游管理毕业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浅谈形体语言在旅游服务中的运用 小城镇的旅游开发初探--以某镇为例 关于大学生旅游(乡村旅游、中老年旅游)产品开发的研究 论古镇旅游开发中的保护问题--以某省某镇为例 关于某省影视旅游的分析与思考 井冈山导游薪酬体制创新研究 旅游度假区的开发模式探讨 主题公园高效益的成因探究 旅游景区淡季营销现状与对策研究--以某景区为例 某省市自驾车旅游产品开发研究 庐陵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探讨 粉丝经济时代旅游目的地营销 城市公益文化塑造 吉安旅游精准扶贫发展探析 青原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探讨 吉安市夜间休闲旅游产品开发 吉安低空旅游发展探析 乡村旅游创客基地发展探讨 吉安旅游商品开发探讨 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探讨
导游服务标准化问题研究 摘要】 导游服务是区域旅游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组成要素和形象支撑,加强对导游服务的管理和行业提升,必须尽快建设并完善导游服务标准化类型与内容,建立并发展导游服务业自身的标准化认证体系,并进而加强导游服务的制度化、标准化和一体化管理,推进导游服务等级与薪酬制度、职称评定制度和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感兴趣与我索取全文
看看下面两篇文章就差不多了! -/etnew/asp?NewsID=1098&BigClassName=%D0%D0%D2%B5%B6%AF%CC%AC&SmallClassName=%C2%C3%D3%CE%D2%B5%B6%AF%CC%AC&SpecialID=0 中国旅游法制建设进步大 依法治旅格局基本形成 旅游业是依托性、关联性很强的产业,它的健康发展必须以法制为保障。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崛起的旅游业,其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快建立、逐步强化的过程。尤其是“九五”以后,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游法制建设也日新月异,推动着我国跻身世界旅游大国行列。一、旅游法制建设步伐日益加快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最初较多的表现为行政手段管理,随着国家法制建设步伐的整体推进和旅游业的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发展和管理加快进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治旅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主要表现在: 1、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 “八五”期间旅游法制规范的内容,许多都是直接与旅游企业的经营密切相关,如旅游价格、外汇兑换、旅游商品生产、外汇报价结算、厕所收费、门票价格等,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时代特征;“九五”以后,这些项目因大都下放到了旅游企业,立法规范的内容陆续转向管理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经营规则等方面,反映了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逐步转变。 2、由单项内容逐步向综合方面过渡。“八五”期间,旅游立法规范的内容一般比较单一,大多针对某一事项做出规定,如旅行社的质量管理、旅游签证的通知、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旅游投诉的规定、旅游发展基金的征缴、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与处理程序等,反映了旅游立法逐步建立的过程。“九五”以后,旅游立法规范的内容明显趋向于综合,涉及一个方面的法规、规章明显增多,如旅行社管理、导游员管理、出国游管理。以出国游为例,以前出台过多个规范性文件,后来被1997年的部门规章、2002年的行政法规所取代。 3、规范范畴逐步从传统转向新兴领域。“八五”期间,旅游立法基本以旅游接待和经营方面内容为主,比较集中的是旅行社、涉外饭店等,即旅游业起步发展以来的传统产业范围;“九五”以后,随着旅游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张,“大旅游”从概念变为了现实,旅游立法也就拓宽了领域,如合资旅行社、内河游船评定星级、旅游漂流管理、旅游标准化管理、旅游规划管理、旅游统计管理、优秀旅游城市创建等。 4、由行政手段为主加速转向法制化。“八五”期间,旅游法规性文件大多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的,即使国务院发布或批准下发的也不例外,据不完全统计,此间出台的旅游规章、规范性文件多达45个,其中占相当数量的是以《通知》的形式。“九五”以后,随着《立法法》的实施,旅游法制化工作加速走向正轨,此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约减少了50%,而行政法规出台了2部,即《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十五”以来,现已修订了1部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出台了1部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5个部门规章,旅游的立法规格、法律效力都有了明显提高。 二、一些领域的旅游法制渐成体系旅游业至今尚未有一部综合性的旅游大法,但近年来某些领域的旅游法制已取得较大成绩,初步形成了以旅行社业为核心的旅游法制体系。 旅行社业的旅游法制建设日趋健全。旅行社被喻为旅游业的龙头,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行社数量快速增加,由1996年的全国4252家,增加到2001年的10532家。为及时加强对旅行社市场的管理,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旅游业首部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为贯彻好《条例》,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先后出台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通知》等,形成了以旅行社为核心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加入WTO以后,为及时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又加快修订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增加了有关“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内容,使《条例》囊括了对各种类型旅行社的管理。 导游管理有法可依。导游员是旅游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服务者,与旅游消费和接待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全国现有导游员15万人,以及大量季节性的临时导游员。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的第二部行政法规,明确了导游资格考试制度、导游证制度、导游分等定级、导游工作职责与处罚,为建立政治业务素质双过硬的导游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贯彻好这个《条例》,国家旅游局1999年8月出台了《导游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出台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增加了对导游实行分级管理、登记制度、记分管理、年审管理的规定,强化了对导游人员的日常管理。 出境旅游管理逐渐步入法制化。为加强对出境游管理,1997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出台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经过5年的发展,我国出境旅游已达3万人次,因私出境旅游明显加速增长。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务院决定2002年7月1日起实施《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这是旅游行业的第三部行政法规,从管理手段上向法制化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出境游组团社由67家扩大到528家;随后出台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服务标准》;10月28日,国家旅游局又发布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使出国游管理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取得明显突破地方旅游法制是全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九五”以来,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快速成长,地方旅游法制建设步伐也抓紧跟进。 省市旅游立法起点较高。 “八五”期间,国家层次的旅游立法尚以规范性文件为主,省市则大多以政府名义制定了旅游规章,据统计,仅加快旅游业发展方面的就有18个省份,属综合管理的有2个省份。“九五”时期,除10来个省份出台了政府规章外,21个省份、7个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出台了由省人大发布的地方旅游法规(旅游业管理条例)。 绝大多数省市已制定了旅游《条例》。1995年6月2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成为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旅游法规。此后,各省加快了旅游立法步伐,截至2002年11月上旬,除吉林、青海、天津、上海四省市外,已有27个省份制定了旅游《条例》,占全国省份总数的87%(除台湾);厦门、青岛、深圳3个单列市出台了《条例》,占全国单列市总数的60%。此外,武汉、哈尔滨、郑州、广州、大同、成都6个大城市也报经省人大批准出台了旅游《条例》。 旅游立法适应了地方旅游发展需要。各省市除了制定综合性的政府规章、地方法规外,还出台了不少针对性较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旅游安全、设立分支机构、旅游度假区、旅游商品生产、旅游企业所得税返还、旅游景点征收专用资金、散客服务、特殊旅游项目、景区景点讲解等。当前,各地为了与世贸规则接轨,抓紧了对地方旅游法规的修改,海南、广西等6省市已基本完成修订,北京、山东、内蒙古、湖北、陕西、云南等10省区市已把修订列入计划。可以相信,这对促进入世以后旅游业的加快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旅游行政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八五”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旅游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张,加强旅游执法被提上重要工作日程。特别是“九五”以后,随着旅游部门管理职能的转变,旅游执法实践大量增加,旅游执法水平也有了明显进步。 旅游行政执法队伍不断壮大。“九五”以后,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国家旅游局成立了旅游质量监督监理所(即“质监所”),专门负责受理旅游投诉,以后全国逐步建立起国家、省级、旅游城市三级质监网络,现在岗人员近千人。其中,四川省质监所是行政编制,陕西、云南、青海、宁夏4省区的质监所与行管处合并执法,12个城市成立了旅游执法(稽查、监察)大队,其他100多家质监所的一部分被赋予了一定行政职能,成为旅游行业管理的重要补充和旅游行政执法的重要力量。 日常性的旅游执法数量增多。受理旅游投诉和进行旅行社业务年检,是旅游执法的日常性、经常化内容。据统计,2001年全国各级质监所接受旅游投诉(仅统计了29个省区市)6966件,正式受理5738件,结案5417件,结案率达到94%。在2001年的旅行社业务年检中,1142家旅行社被暂缓通过年检、并分别受到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等处分,占参检的85%;293家没有通过年检,被注销、吊销营业许可证或自动提出歇业,占总数的79%。 专项旅游执法活动成效明显。“九五”以来,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一直被作为工作重点。1995年底至1996年,打击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4093件;2000年下半年至2001年首季,集中开展对出境游市场的整顿,重点查处旅行社挂靠承包、“黑社”、超范围经营、零负团费、虚假广告等;2002年上半年开始的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已出动检查人员6万人次,检查导游9万人次,现场检查率达到60%,1700名违规导游被扣分处罚,查处了一大批违规违法经营者,打击了旅游市场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欺客宰客行为,旅游市场秩序和环境有了比较明显改善。 此外,各级人大每年开展的专项旅游执法大检查,督促和推动了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旅游行政执法所引发的一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督促旅游执法人员进一步学法、懂法、用法;各地举办的形式多样的旅游执法培训班,对提高旅游行政执法水平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当然,由于旅游业发展形势一日千里,现行旅游法规的一些内容很难跟上快速发展的旅游现实,加上国家至今尚未出台一部《旅游法》,因此,我国旅游法制建设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全行业坚持不懈地去努力和探索。 论我国旅游立法的滞后性及其完善 健全的旅游立法是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产业建立和良性发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加快旅游立法是培育、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应对和接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建立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步骤。许多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和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旅游法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但是从部门法的角度看,我国旅游法律还存在着严重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已给发展旅游业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为了赚钱,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幌子下搞出破坏环境、糟踏资源的项目,扰乱旅游经营市场、侵害游客合法权益,使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大环境的建立面临严重的挑战。这种滞后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旅游基本法和单行法空白。旅游基本法属于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是各级、各类旅游立法的渊源和依据。旅游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不仅对于旅游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发展也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但自建国以来,我们尚未制定过一部全面、系统的旅游的基本法律或单行法律。九届全国人大以来,不断有代表建议国家应将旅游法的制定颁布作为当前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专门力量,加快旅游产业法律体系的建设[1]。事实上,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整个中国旅游法制建设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也使得地方性旅游立法活动缺乏可供遵循的立法根据和原则。这种状况也是引起目前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国家级旅游立法数量少,层次低,旅游法律体系很不完备。改革开放后我国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但至今没有一件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调整旅游关系的行政法规仅有三件[2],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规章也仅有六件。总体上看,现行的法规、规章在立法层次上没有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作出根本性的规定,也没有对旅游业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关系作出有效的约束和调整。所以,在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在数量上供给严重不足,在立法的位阶上处于比较低的层次,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法思想过时,内容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地方性旅游立法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实现和保障旅游业在本地产业中的支柱性地位,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旅游法规。但由于各地市场经济和旅游业发育程度不同,这些地方性旅游法规立法水平参差不齐,内容不一,个别的还存在与国家政策导向相抵触的现象。同时由于其适用范围分别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因而无法实现对整个西部地区旅游资源的整合,也不可能统一协调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无法实现跨省、跨区域间的旅游合作。 法理学原理告诉我们,法的运行与作用的发挥不是仅仅依靠一部法律或地方性立法,而是由成龙配套的一系列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共同发挥作用。 旅游立法也应当是多层级、全方位发展。要加强和完善旅游立法,首先要合理协调“两级”的立法关系。国家立法要先于地方立法,要在宏观上能够规范和引导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要与国家立法相互协调,增加国家立法在地方的适应性,细化国家立法的可操作性;要调动“两级”立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在规范、保障、引导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产业建立、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及旅游监管体制创立与运行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要加快国家级旅游立法的进程。国家立法涉及到以下几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一是完善旅游大环境的法律。这类国家级大法的重点是解决旅游发展的法治大环境问题。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保险法、食品卫生与安全法等。这些大法对旅游发展的宏观环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法律已经制定,现在需要逐步修订和完善。二是加快制定旅游法。旅游法是规范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性实体法和部门法。同时该法作为规范旅游业的“宪法”,还要为旅游单行法、国务院旅游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旅游法规提供立法依据和指导。所以,旅游法对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旅游法》的内容应重点放在:“明确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确定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确立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定对旅游者权益的保障等”[3]方面。三是健全旅游行政法。这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通常以“条例”等形式出现。国务院旅游法规的内容一般操作性比较强,制定程序也不像制定旅游法律那么复杂。目前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如税收、出入境管理、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等涉及到旅游方面,但这些都不是针对旅游业发展而专门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在适用上有一定局限性,有的还不相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修订。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旅游行政法规的类型与数量还远远不够,与旅游大国不相适应。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旅客权益保护条例》《旅游饭店管理条例》《旅游安全与旅游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四是搞好部门规章的配套工作。这是由国家旅游局单独制定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各种调整特定旅游关系的行业性规范。部门规章已有近20件,其中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13件。这些部门规章是目前我国旅游行业中遵循得比较多的规范,包括一些具体规定和技术标准,是调整全国旅游工作的主要规范。这类旅游规章需要进一步清理、补充、修改。 第三,地方立法的重点是要抓紧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旅游条例、旅游资源保护条例、旅游市场行为的监管及游客利益保护等地方性旅游规范[4],细化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拓展地方旅游立法的空间范围;注意把比较成熟的由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及时上升为稳定的地方法规。这样既可以完善地方立法,又可以为旅游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积累丰富的地方立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