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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中央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推进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社会的发展能有目前这样的好形势,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党和政府在近几年的宏观调控中切实加强了农业和农村这个薄弱环节,扭转了前几年粮食生产滑坡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局面。这次宏观调控的一大成果,就是把农业农村稳住了,从而稳定了市场,稳住了人心。 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事关全局,只有真正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才能把握住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权。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任务,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农业和农村始终是难点和重点。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历史使命,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认识和共同行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特别是要在多予上下功夫,真正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全面推进农村的发展。经过全党全国的不懈努力,使农业生产力水平有一个较大的提高,使广大农民的生活有比较明显的改善,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切实加强,使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使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继续推进。归根到底,要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使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 以工带农 从农业支持工业,到工业反哺农业;从农村服务城市,到城市带动农村。工与农、城和乡,这两大关系正在实现着从未有过的历史性转变。我们正在寻找破解“三农”难题的“金钥匙”。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全面的目标,绝不单纯是搞新村建设,必须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全面推进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注重实效,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使新农村建设带给农民实惠、受到农民拥护,扎实稳步地向前推进。 目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还处在爬坡阶段,农业、农村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会议根据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实际,强调要重点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把国家建设资金的投入更多地转向农村,切实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二)围绕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三)稳步发展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四)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和严格控制建设占地,确保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五)引导农民有序进城务工,公平对待农民工及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六)增加对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投入,从多方面加强农村公共服务。 目前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大政方针已经明确,政策措施陆续出台,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关键在于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三农”工作对全局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领导干部要经常到农村做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真正掌握农村的真实情况,了解农民的愿望和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和切实落实促进农村发展的具体措施。 跨越城乡之间的鸿沟已经不是梦想 做好农业农村工作,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意义重大。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任务,加大工作力度。要稳定、完善、强化各项行之有效的惠农支农政策,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要继续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 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正在农村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结合农村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正面教育,解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主要问题,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重点问题,务求取得实效,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时代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光荣而艰巨,任重而道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以脚踏实地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锐意创新的精神,缜密细致的工作,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事业而努力奋斗 
关于农村改造 农村改造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短短几年的时间,足以让一个农村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农村改造被称为“就地城市化”。近几年,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专家表示,“农村因素”在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而且在来年及以后对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还会增强。引起广泛关注的,是农产品供求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影响。在粮食增产情况下出现农产品供求失衡的局面,表明影响农产品供求格局的因素在发生变化,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城市化、工业化的影响将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从供给来看,工业化、城市化的影响更是有目共睹。其一,耕地面积减少成不可逆转之势。随着工业化从沿海向内地推进,喊“建设指标太少”的声音也已从沿海蔓延到内地,能否保住满足粮食基本需求的耕地量将成为未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博弈的焦点。其二,谁来补粮食生产缺口成疑问。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东南沿海发达地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粮食生产大幅减少。到目前为止,东部地区减产后的缺口主要靠中西部地区在补充。但是,随着“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中部地区诸省份正在步入快速工业化轨道,它们不仅不可能再为东部地区弥补缺口,而且自己是否能达到粮食供求平衡都面临严峻挑战。其三,随着大量农民、尤其是青壮年劳动力出外打工,农村“三化”(村庄空心化、农业兼业化、农民老龄化)加剧。未来农业劳动者的主体是谁将成重大问题。 事实上,农村改造计划的实施,大的一方面是正确、有效的。农村改造计划推动我们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就几年的变化、发展,农村的经济就会有显著的增长,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大大改善。原来破旧的房子大多被拆除,改建。外来小企业主也可以在村里租用厂房,开设工厂,给本地的闲置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缓解当地的就业压力,增加当地村民的收入,同时也引入外来务工人员,带动本村住房业和饮食业的发展。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速度也一直很高。因此,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说,这是一个世界奇迹。村里也有很多年轻人到各个大城市打工、赚钱,回来建新房子,定居。城市化直接推动了农村改造,农村改造也有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两者是相辅相承的。 建设和改造新农村,需要农村的基层政权和广大农民在加快经济发展、改善自然环境的同时,建立起一种适合新农村建设的文化观念一旦这种观念能够形成并深入人心,就能在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的层面上发挥其广泛、持久的影响。广大农村至今保持着数千年农耕时代的历史记忆和根脉,是我们民族文化的根源所在。中国的现代文明就是从农村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农村改造要重视文化建设,而农村的文化建设贵在创新。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意见》也指出,要根据时代的特点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变化,不断充实活动内涵,创新活动形式。只有创新,才能不断增强农村文化发展活力,才能实现农村文化的发展与繁荣。 中国目前整体国民素质水平还较低,而这个群体多来自于农村。虽然,国家教育制度不断地完善,教育也不断普及,但农村人口的素质水平还是偏低。这应该与他们长久以来生活的周围环境息息相关。大多数农民的收入着重用于改善家庭的物质生活,而精神文化生活却存在着一个大缺口。要改变农村人口的知识教育程度或许不是难事,但是要改变他们根深蒂固的思想,决非易事!农村的改造计划,一开始不会很顺利。很多以土地为生的农民反对改造,他们的收入本来就不多,旧房子拆除重建,虽然有补贴,但还是需要一笔资金。这对普通农民来说,会是不小的经济负担。也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至少增加点补贴,但结果还是被迫接受。加上,除了住房的重建,大部分水果林地和一部分庄稼用地也被规划到改造范围,有的变成商业区,有的是商品房,还有墓园。 有消息说,村委会那边有意也将村里靠近河边的大片农田规划到改造范围。那里集中了村里大部分农田,几乎对全村的农民来说,都是无法接受的事情。所以目前,关于农田改造这件事,还一直拖着,得不到合理的解决。 换个角度看,农村改造不仅涉及土地,更牵涉以土地为生的失地农民,它既会影响农业经济发展,又和社会稳定紧密相关!所以,农村改造在规划思想上要充分考虑本区域现状,结合地形地貌和风土人情,因地制宜,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在规划原则上要实事求是充分集中民智、珍惜民力。要根据村里的经济水平,充分尊重村民的规划意愿。
我国农村法治的困境与解决方略研究 [摘 要] 农村法治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法治是需要法治基础的,对法律基础的再认识是我们推演农村法治困境的前提;多年来农村与城市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差别决定和影响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二元状态。鉴于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国家、农村人口众多和农村社会主体法治意识不强等原因,农村法治在社会整体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着法治困境,需要我们从整体性和差异性着眼探寻现代农村法治的建立,找出现代农村法治的解决方略,以期建立现代整体法治社会。 [关 键 词] 农村法治 困境分析 方略 维护机制 法治,是一种治国模式、治国方略,实指“依法而治”、“法律至上”。这种“法律至上”的观念在中世纪就已提出,其对现代社会发展具有极为深刻的意义。我国虽在先秦时期由法家提出过“依法治国”,但根深于国民中的传统人治意识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有相当大的差别。实现法治,特别是农村法治,需要良好的外部资源,并需要进行多重的整合。农村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和焦点。在我国,要摒弃千余年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实现由“乡士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没有农村法治的系统推进和整体实现是不可能的,农村法治是我国法治实现的基础。 一、现状剖析:我国农村法治现状的理性思考 由于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治理结构,我国法治在城市和农村的外延资源不尽相同,我们需要在法治整体性的基础上,区别认识其各自特殊性。农村是人们最基本生活资源的终极来源地,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我国农村面积占全国领土的90%,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等等特殊性可以看出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可以看出如果没有我国农村这个最大社会区域的法治化也就没有整个国家的法治化。因此,对农村法治现状的分析是农村法治走出困境的基础性工作。法治是国家严格依法治国所形成的理想状态,是法律在国家领域内和国家意义上的现实化。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基础上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状态,它需要相应的基础:主体意识、经济基础、民主政治、现代文化、社会和谐等。我们分析农村法治现状也要从这几个相关方面入手。 第一,农民法治主体的不足——农村法治的主体障碍。法治主体是实行法治必需解决的理论与实践前提。在民主政治国家,法治的主体只能是人民。就我国而言,法治的主体只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农村,就是广大农民。农民是中国社会最大的群体,是中国法治主体的基础。作为法治主体的农民存在的不足,已成为农村法治推进的阻碍因素。 1.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其关于法律的心理、知识、观念和思想的总和,体现其对法律现象的认知与评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没有形成合理的正相关关系。一些地区农民法律意识没有随经济的增长和我国立法步伐的加快而明显增强,表现于农民对权力的崇拜、权利义务的模糊、主体意识的淡漠和法律知识的缺乏等。当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法愚”的形态展现于社会;要么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以暴制暴”。“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往往成为法律工作者给农民“法肓”的真情告白。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民法律行为的直接支配因素,是法治舆论力量的基本来源。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已成为农村法治进程的硬约束。 2.农民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知识就是法治力量。法治化过程中,在预先的良法规范下人们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既影响对自己权利合法维护,又影响自己对法律的遵守。农民法律知识的缺乏不仅严重影响其法律意识的增强,而且严重影响其行为。农民依赖于各类权威的维权活动模式与信任法律权威所要求的现代法律裁决方式迥然不同。农民很少知道自己的权利;在对权利义务系统的理解中,义务是主词,少有权利的知识和观念,“权大于法”是农民心中的“图腾”,他们往往感到需要“关系”、“金钱”和“权力”,不需要法律,视法律为外物,崇尚“无讼有德”,无视或排斥法律权威。现实生活中,才会出现刑事案件也会有“和解”或用“族规”解决的情况,才会出现“相信权力”而“不相信法律”的现象。农民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农村宗法势力有了生存空间,强化了农村法治的障碍。 3.农民法律能力的不强。农民法律能力是指农民运用法律 baidu 重影响其法律意识的增强,而且严重影响其行为。农民依赖于各类权威的维权活动模式与信任法律权威所要求的现代法律裁决方式迥然不同。农民很少知道自己的权利;在对权利义务系统的理解中,义务是主词,少有权利的知识和观念,“权大于法”是农民心中的“图腾”,他们往往感到需要“关系”、“金钱”和“权力”,不需要法律,视法律为外物,崇尚“无讼有德”,无视或排斥法律权威。现实生活中,才会出现刑事案件也会有“和解”或用“族规”解决的情况,才会出现“相信权力”而“不相信法律”的现象。农民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农村宗法势力有了生存空间,强化了农村法治的障碍。 3.农民法律能力的不强。农民法律能力是指农民运用法律知识,借助法律制度维护自己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实现自己利益的能力。如果说农民法律知识改变农民法律命运的话,那么农民法律能力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农民法律命运。“书本的死法”要变成“现实中的活法”,需要法治主体在现实中很好地运用法律。农民法律能力不强集中地表现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漠视法律、法律知识缺乏导致的无视法律和法律实践的缺乏导致害怕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