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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天辟地的盘古 宇宙是如何起源的,这是人类一直探索的奥妙。在很久以前,就有盘古开天辟地的神话传说。 相传,天地本来是黑暗混沌的一团,好象一个大鸡蛋。盘古就孕育在中间,过了一万八千年,突然山崩地裂一声巨响,大鸡蛋裂开了。其中一些重而浊的东西渐渐下降变成了地,轻而清的东西冉冉上升,变成了天。混沌不分的天地被盘古分开了。他手托着天,脚踏着地。天每天升高一丈,地每天加厚一丈,盘古的身体每天也增长一丈。这样又过了一万八千年,盘古的身体长得有九万里高,象一根巨大无比的柱子,立在天地当中,使天地无法重新合拢,不再变得黑暗混沌。但盘古也十分疲劳了,终于倒下来死去了。 盘古临死前,天地又发生了奇怪的变化。他发出的声音变成了隆隆的雷霆,他呼出的气变成了风云,他的左眼变成了太阳,右眼变成了月亮,他的身躯和四肢变成了大地的四极和五岳,他的血液变成了江河湖海,筋脉变成了道路,肌肉变成了田土,头发和胡须变成了天上的星星,皮肤和汗毛变成了花草树木,他的牙齿、骨头变成闪光的金属、坚硬的石头和圆亮的珍珠玉石,他流出的汗水变成了雨露。长在他身上的各类寄生物,受到阳光雨露的滋养变成了大地上的黎明百姓。这样,盘古开天辟地以后,又用他整个身体孕育了天地万物。 关于盘古的神力,还有传说。他哭?时流的眼泪成了江河,眼睛的闪光变成闪电。说他一欢喜,就是丽日晴天;一恼怒,天空就乌云密布。还说他正开眼睛就是白天,闭住眼睛就是黑夜。 开天辟地的盘古,受到人民的崇敬。我国西南地区一些民族中,还流传着崇拜盘古的各种仪式和神话。传说南海有绵延八百里的盘古墓,用来收葬他的魂魄。 炼石补天的女娲 中国上古神话中,有一位化育万物、造福人类的女神,这就是女娲。 据说天地开辟以后,大地上虽然有了山川湖泊、花草鸟兽,可是还没有人类的踪迹。大母神女娲想创造一种新的生命,于是她抓起了地上的黄土,仿照自己映在水中的形貌,揉团捏成一个个小人的形状。这些泥人一放到地面上,就有了生命,活蹦乱跳,女娲给他们取名叫“人”。就这样,她用黄泥捏造了许多男男女女的人。但是用手捏人毕竟速度太慢,于是女娲顺手拿起一截草绳,搅拌上浑黄的泥浆向地面挥洒,结果泥点溅落的地方,也都变成了一个个活蹦乱跳的人。于是大地上到处都有了人类活动的踪迹。女娲还使男女相配叫他们自己生育后代,一代一代绵延。在神话中女娲不单是创造人类的始祖母,而且是最早的婚姻之神。 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宇宙突然发生了一场大变动,半边天空?塌下来,露出一个个可怕的黑窟窿,地上也出现一道道巨大的裂口,山林燃起炎炎烈火,地底喷涌出滔滔洪水,各种猛兽、恶禽、怪蟒纷纷窜出来危害人类。女娲见人类遭受这样惨烈的灾祸,就全力补救天地。她先在江河中挑选许多五彩石,熔炼成胶糊,把天上的窟窿一个个补好。又杀了一只大龟,砍下它的四肢脚竖在大地四方,把天空支撑起来。接着杀了黑龙赶走各种恶禽猛兽,用芦苇灰阻塞了横流的洪水。从此灾难得以平息,人类得到挽救,人世间又有了欣欣向荣的景象。为了让人类更愉快的生活,女娲还造了一种名叫“笙簧”的乐器,使人类在劳作之余进行 娱乐。 女娲是产生在母系氏族社会的神话人物。这个神话,反映出当时人类对自身起源和自然现象的天真认识。至今在我国的西南的苗族、侗族中还流传着女娲的神话传说,并把她作为本民族的始祖加以崇拜。 A日英雄夸父 “夸父A日”是中国古老的神话。它体现了原始先民追求光明的精神。 身材高大的夸父,立下宏愿,决心去追赶太阳,做出一番惊天动地的事业来。夸父耳朵上挂两条黄蛇,手里也握着两条黄蛇,随身还携带着一根手杖。一天,太阳升起了,他迈开大步追去,一直追到禺谷。传说禺谷是太阳休息的地方。太阳西落到这里洗浴后,就再巨大无比的若木上休息,到了第二天再升起来。这时只见一团巨大红亮的火球就在眼前,夸父已进入太阳的光轮,完全处在光明的包围中了。当他正在庆幸自己的胜利时,他感到极度口渴。于是他伏下身子大口大口地喝黄河、渭水里的水,几下就把两条河里的水喝干了,可还是口渴难忍。他又向北方奔去,想去喝大泽的水,大泽是一片纵横千里的水域。可是夸父还没有达到目的地,就死了,像一座大山一样倒了下来。手杖丢落的地方,出现了一片枝叶繁茂、鲜果累累的桃林。 传说河南、陕西两省交界处的灵宝县东南,有一座夸父山,是夸父留在人间的遗迹,山的背面,有一座好几白里宽的桃树林。还传说湖南也有一座夸父山,上面还有夸父架锅的三块巨石。 撞断天柱的共工 日月星辰为什么会东升西落?江河为什么都向东流?传说是水神共工撞断天柱的缘故,共工成了正义的象征。 太多了哦,写不下, 你可以来这里看看 _s?bid=83187&aid=707 
经济法小论文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是伴随改革开放产生的因此,从其产生之时就存在着内部各流派和外部与民法、行政法的激烈争论可以说经济法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大陆法律部门划分的“和谐状态”,崇尚经院学术的法学家们长期苦心经营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受到了冲击“公不公,私不私了………”之后他们产生了所谓经济法无非要么可纳入民商法,要么就是行政法,结论当然是否定经济法部门的存在现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当经济运行到一定复杂与发达的程度,“市场之手”的缺陷就会暴露,其个体利益取向的单一与短视会令经济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的泥淖,社会迫切需要另一种超然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此进行规制与引导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导致了竞争的无国界,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在全力推动经济增长有竞争,就会有垄断,就会有不正当竞争,这是市场的辩证法放任无形之手的恶果应由国家之手予以修正,在这一领域中,国家的干预往往直接针对个案同时由于垄断组织势力强大,不正当竞争普遍猖獗,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法律多以强行性规范为主对于这一领域的社会关系,我们称之为“微观规制关系”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例如,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的设立及运行都反映出国家的干预然而,商法与民法所保护的利益和本质是基本相同的,仍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主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基于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显示了与传统法律大不相同的机制功能概括说:全面、系统、综合;具体说: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例如,在《产品质量法》中,不但包含对传统产品责任的规定,而且还包含大量对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甚至,对产品质量责任包括管理责任不但采用民法、行政法责任方式,还有刑事责任这也正反映出经济法的特色首先在于经济现实是否有这样的要求主要由经济法规范构成的单行法和含有经济法规范的其他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已较好地证实了经济法的存在和作用然而,经济立法的缺陷导致的法律法规的无序,客观上要求有统一的协调者;另一方面,立法的不足和经济发展带来日益增多的新问题,仅靠单行法来解决也是不够的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说,经济法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其价值的存在立法的根本动因来自社会生活的需要,所以立法者不过是表述了现实的要求而已我国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都服务于生产力发展的目标,而经济法正是以国家积极、适度干预经济来促进生产力发展为己任因此,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发展问题,需要有一个基本的经济法来发挥作用从立法技术来看,在“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观指导下,已经有一批经济法性质的单行法出台但是各单行的经济法规缺乏共同的原则指导,存在不能协调一致的问题有关经济法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还缺乏法律规定前苏联经济法学派希望通过一部经济法典,除了为完善经济立法的目的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想通过法典编篡为经济法的独立提供基础是否编篡法典,从理论上说对任何一个法的部门来说都只是立法技术问题立法是法学思想的结晶,经济立法还可以把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研究的成果以立法形式予以总结,同时推进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加之目标的实现我们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导向,着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个人利益最大化具体在价值层面说来,在秩序价值方面,经济法追求优良的秩序,这是经济自由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得以实现的一个前提经济法所要求的秩序是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整体上安全的交易环境和充分有序的竞争状态,不甚关注微观的交易及竞争秩序民商法所建立和追求的秩序是个体间私的、微观的秩序,这是建立优良宏观经济秩序的前提和基础,面对宏观的周期性经济波动、金融危机、短期经济行为、经济结构和总量失衡、竞争不足或竞争过度等无序状态,民商法是无能为力的只能靠经济法来调整在公平价值方面,民商法表现为机会公平或水平公平,以平等求公平,实质上是过程的公平,是形式的公平经济法表现为结果公平或垂直公平,以不公平求公平,实质上是结果的公平,是实质上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公平在自由价值方面,民商法对个人权利的弘扬和对自由的永恒追求而著称于世,以私法自治为原则,追求保障个体的最大自由经济法则体现对自由的追求和适当限制的特点,强调国家意志对经济生活的介入,追求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整体自由,追求可持续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实践和理论都证明,民商法对自由的追求不能保障个体自由和社会整体经济自由的实现,其调整不能避免、无法消除,方会助长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妨碍经济自由的现象只有经济法同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调整从实质上保障个人和社会整体的自由在效益价值方面,民商法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强调个体利益最大化经济法则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强调社会整体效益优化是实现个体效益最大化的保障民商法虽然不赞同通过损害社会整体效益的手段获取个人效益,但它本身不关注和追求社会整体效益能否实现最大化 括而言之,经济立法,无论是组织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还是社会保障法,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对经济法公平、效益、秩序、自由价值的体现解决的是其它传统法律部门所无法很好处理的社会关系同时也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