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oranbull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要好好的学,具体如下看看我学习的心得读书是读完一本再读另一本,后来我发现按照主题来阅读,更高效,更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尤其在写作论文时,我会有选择地阅读,这时眼中看到的不是一本一本的书,而是一个个章节,一个个的问题。针对我的论文主题,我会频繁地从一本书跳到另一本书,从一处资料跳到另一处资料,从而来获得多个不同的学者对同一个主题不同角度的认识和阐述,法条与原理坦率地讲,上学时,除了复习准备司法考试会强化记忆一些法条应付考试外,没有在课堂或者图书馆翻阅法条,更没有刻意记忆法条,现在做律师也不会专门记忆法条,但在需要的时候能够迅速查找调动出来。上课时,导师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章节顺序授课,其自成一派,从不照本宣科,授课范围是刑事诉讼前沿问题,授课方式是专题式讲授。作为习法之人,掌握一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要比学习、记忆某个知识更为重要。正如练拳不练功,到老一切空,学习和熟练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要比背诵法条和概念更为重要。刑事诉讼原理是总结刑事诉讼实践而提炼出来的体现刑事诉讼基本规律的理论。刑事诉讼的原理包括了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若干基本原则、基本要素、构造、程序等,这些原理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是刑事诉讼立法、司法实务的指导性准则,所以只有熟练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才能够触及刑事诉讼的真谛,有助于理解刑事诉讼规则背后的东西,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培养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人区别于非法律人的最显著的标志就是法律人拥有一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的特点就是运用法律的理念、原则、规则、概念进行思考问题,解决问题。陈瑞华教授曾精辟指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犹如一束光线,从一个独特的角度,照耀着我们的心灵,影响着我们对各种社会问题的看法,并帮助我们获取了越来越多的新知识和新理论,也使得我们在看待同一问题时,与一般的非法律人有了更多的不同视角和见解。如何培养塑造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呢?只要通过严格的法学训练,诸如大量的阅读,听讲座,完成知识的积累,学会研究问题的方法,写作论文过程中,可以使你养成科学的研究习惯和工作习惯,使你拥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和理论素养,以上的训练过程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你,这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便水到渠成塑造成功,逐渐成为法律人的思维工具。学习法律,一定要经常思考和写作,这两者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写作是为了更好的思考,思考促使你勤奋地写作。学习刑事诉讼法,还应当密切关注社会发生的热点案件,结合案件涉及刑事诉讼或者证据方面的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书写出来,这个过程可以培养写作、思考刑事程序问题的能力。当你在阅读的时候,总是有种将书籍赋予你的知识和灵感书写出来的冲动。在读研期间,我有那么一段很规律的时间,上午图书馆看书,下午在宿舍写作,晚上图书馆接着看书、思考、写作,进入到一个良性的循环。据我所知,很多人也有写作的冲动,但是在开始书写之前,又发现写不出来,觉得没有什么可写的,文笔与想法不同步,这是一个怪圈,这时更要逼着自己写出来,你越是不开始书写,总是拿有限的思维缓存去默想一个问题,就越是没有内容可以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