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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医药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局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并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创造性成果。 (三)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五)具有重大意义、涉及面广、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国家、部正式批准颁布的标准。 (六)对医药行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并在科研上有创见的科技情报成果。 (七)为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作出重大贡献,并经验证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八)在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第三条 局级科技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按三个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及技术难度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5000元 二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3000元 三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1000元第四条 设立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15—17人组成,任期3年,负责局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科教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及评审会议情况应保守秘密。第五条 符合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条件的局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由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推荐申报国家级奖励。第六条 局级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请奖项目应按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地方所属单位完成的项目,按隶属关系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 局直属单位完成的项目由本单位技术(学术)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组织其他完成单位联合按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申报请奖,不得各自分别请奖。 非医药系统单位完成的国家医药系统的局计划项目,攻关项目,开发项目,由完成单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推荐请奖。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局直属单位技术(学术)委员会收到请奖项目后负责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就其技术水平、作用意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议等级提出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第七条 申报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条件 一、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均应通过鉴定并在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进行成果登记。 二、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具有创造性、本行业先进、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应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 1.正在继续研究攻关的项目,应待整个项目完成之后整体申报奖励。 2.已申请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其他部委的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3.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4.各类教科书、汇编、工具书等。 5.争议尚未解决的项目。 6.如总项目中某项成果仅适用于本项目,没有独立的学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则不可单独申报奖励。重大项目中的某子项成果确因水平高、难度大、除适用于本项目外,还可应用于其他方面,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时,在扣除该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才能单独请奖,在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一条 为调动交通系统科学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加速交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精神,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设立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的范围包括:为交通系统各层次决策和各类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于交通现代化建设的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标准化和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成果,以及在交通部门的技术改造、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输生产中推广、采用、消化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第三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font size=+1>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 状 5000元 二等奖 奖 状 3000元 三等奖 奖 状 1500元</font> 奖励项目的等级,应根据技术或学术水平的高低,技术难度的大小和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大小而定,具体评审标准另订。第四条 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报部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第五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从交通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中支付。第六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或个人完成的交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或任务来源于交通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交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均可申请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是通过鉴定(评审)后推广应用一年以上或根据有关规定或决定可视同上述条件的项目。 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其他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请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已获部级奖励后又改型的新产品,必须在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上比原产品有明显改进或实质性突破,方可再申请奖励。 子项目一般不单独申请奖励。如果某子项目可独立广泛应用于其他方面,亦可单独申请奖励,但不得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完成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协商一致后由第一承担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任务来源于交通部,由其他单位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直接申报;交通系统职工个人非职务研究的项目,可直接申请。 交通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申请奖励项目上报日期为每年十一月初开始至十二月底截止。 申请奖励的项目须交纳评审费用,单位申报每项四十元,个人申报每项四元,在上报请奖申报书时汇出。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文件; (一)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同性质的证明文件; (二)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三)应用于生产或实践时间的证明; (四)论文、研究报告、实验报告、图纸、技术文件,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等。 报送份数:申报书和附件(一)(二)(三)装订成册,一式三十份,附件(四)一式一份。第十条 设立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的评定和推荐交通部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交通部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的登记、形式审查和组织初审工作。第十一条 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项目公布后,如对获奖项目的内容、完成单位等有异议,应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指派有关委员根据异议内容和申报单位对异议的答辩意见进行处理。 申报单位接到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的答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第十二条 奖金的分配不搞平均主义,主要完成者的奖金应不少于50~70%。奖励不得重复领取,对已经获过奖励后再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又获奖而且提高了奖金额的项目,奖金只发给差额。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奖状发给所有参加单位,奖金发至第一承担单位,由第一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共同协商,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