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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明确论文数量不可与奖励挂钩,可能是不想让科研氛围染上不好的风气,比如说为了奖励去买论文或者通过其他不好的途径来获得论文。可能确实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我觉得是不合理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①有奖励才会有动力有奖励才会有动力,你只有把论文数量和奖励挂钩,各个学者才会去肝论文。其实真正为了研究,为了给国家提建议才去写论文的人很少,基于这一点写论文的都是一些大佬。更多的高校老师和研究生都是为了肉眼可将的奖励才去写论文的,或者是为了职称或者是为了能够毕业。所以如果论文数量不和奖励挂钩,那样可能很多人都不会费心费力的去写论文。②劳动应该得到回报按劳分配不是很合理吗?世界上所有付出了时间和精力的事情都应该得到奖励,同理,论文也是如此。写一篇论文是要付出很多心血的,是要面临秃头风险的。既然这么费力的事情为什么不能得奖励呢?一个人写了很多篇论文,然后并没有得到什么奖励,那你看在眼里,你还会去写很多篇论文吗?大概率是不会的,因为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所以论文数量如果不会奖励挂钩,那论文数量有可能会大幅度减少。有时候,我们不应该把人想象的太伟大,并不是所有人在没有奖励的情况下,还能坚持不懈的写论文,没有奖励的劳动很难坚持下去,而且还是写论文如此枯燥乏味的工作。尽管是科技部是想让学者们专心写论文,不要为了奖励搞歪门邪道,但是这种做法虽然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一定会造成更严重的问题:论文数量的减少。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奖励名称定为“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专著类; (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第三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第四条 在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请“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 (二)在学术上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体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精神。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有关单位或组织推荐意见书。第六条 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第七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当届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评审。 省评委会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设立,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评委会成员,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第八条 社会科学各类作品优秀成果奖具体标准是: (一)专著: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 (二)译著: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七)论文:在学术上有创见,或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八)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第九条 福建省社会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原则; (三)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第十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负责成果的初评、初选工作; (二)复评:组建若干复评组,对初平结果进行复评,按评审标准和所下达的入选成果比例(或数量)向省评委会推荐各等获奖候选项目; (三)终评:省评委会对各复评组所推荐的各项候选成果进行最后评定。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第十二条 经公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获奖人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各类各等级奖金数额和评奖工作费用由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与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第十四条 参加评选的作品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评审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科研论文奖励办法对,如果你知道这是为什么的话,你可以当时见面问一下别人,他们都是会给你奖励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建材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建材工业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行业科学技术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建材科学技术新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软科学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信息等发挥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成果,均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第三条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由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评审结果经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国家建材局审批。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技术发展司专利成果处,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组织初审,受理异议,办理颁奖等有关事项。第二章 奖励等级和申报条件第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获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五千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二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三千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三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一千五百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第五条 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独立基层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基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最高奖金额不得高于一千元。第六条 获建材行业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和基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其奖金由获奖项目单位从各自的留成利润中支付。按照(85)财税字第365号文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规定,本办法的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第七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科学技术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科学技术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对引进国外的高于国内同类设备先进水平的重大生产设备和先进技术水平的技术,经消化、吸收,首次研制出适合于国情的同类设备或有所创新、发展,提高了所引进国外技术的水平,已用于生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信息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为实现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所取得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研究制定我国建材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以及在研究国家宏观决策与控制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制定国家或省、国家建材局发展规划中,对技术评价、预测或系统分析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组织实施建材重大科技攻关、重大设备研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以及开发重要新兴产业中,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手段,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4.在重大引进基础上的可行性论证、技术经济分析以及消化、吸收工作中,运用现代科技管理方法与手段,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组织智力开发、人才培养和人才管理工作中,有独创性贡献的; 6.在经济、科技、教育等体制改革、科技立法、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有独创的见解和途径,作出创造性贡献的; 7.在软科学研究的理论或方法方面有独创,有国内外公认的专著、论文,并对制定政策与规划,推动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起到重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