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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20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养老保险。我国现已基本形成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按现行制度规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8%左右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失业保险。我国的失业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收入的1%。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给予必要补贴。 医疗保险。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奠定了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引入医疗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分担机制和个人账户的约束机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主要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国所有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已全部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和人均生活消费水平、上年物价水平等基本生存所需物品、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特点,我国在农村实行与城镇有别的社会保障办法。目前,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社会救助措施,以及探索并逐步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特征。 低水平。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社会财富积累也不够多,且人口众多、就业压力大,人口老龄化速度快,特别是贫困群体的规模大、情况复杂,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基本社会保障应当实行低水平,只能解决基本生活保障。 广覆盖。享受社会保障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社会经济制度,要尽量覆盖到全体公民。过去社会保障主要在城镇推行,现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要逐步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使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城镇所有从业人员,并适应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大趋势,尽快研究失地农民、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参保问题,逐步把农民覆盖进来。 多层次。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城镇居民收入有较大的差距,相应地出现了对社会保障不同层次的需求。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保障,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第二层次是补充保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保险和商业保险,是收入水平较高者靠自己的积蓄、不动产投资及长期金融资产或者靠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新农村建设以来 我国农村的人均生产生活上有拉很大提高,新型的农村医疗合作社发展起来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大部分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但这也仅仅是部分地区。在全国范围内,仍有很多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处于一个低水平的运作状态。具体表现如下::1 据资料显示:与城市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相对低下。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30亿元,其中,用于城市人口的977亿元,占全国的89%,而用于农村人口的仅126亿元,占11%。城市人均社会保险费413元,农村人均才14元,前者是后者的30倍。占全国人口80%的农民只享有全国社会保障资金的11%。2003年,据最新统计,全国社会保障支出总数约为1300亿元。和1990年相比,相差200亿元,就算把这两百亿全部放入农村的社会保障中,和城市相比,差距还是很大。 2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有:社会救济(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灾民救助)、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等项目。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险为主,养老、医疗保险是其中的主要部分。医疗保险是指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养老保险则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但社会保障基金调剂的范围却是相当有限的,大部分是由政府来提供,这就使农民的生老病死基本上由个人和家庭来负担。如果这个家庭的经济收入非常有限,一旦有家庭成员生病,严重的便不再治疗。像这样的情况,在我国的农村是很普遍的。 当然也有部分地区成立了新型的农村医疗合作社,这种合作的方式在农民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农民利益得到了保障。但是,像这样的合作社在中国农村还没有普及,大部分农村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还得不到解决。地区之间的差异表现在:东部集体经济发展好的地区水平高,范围也广,而相对的西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农村保障水平就较低了。 3(三)社会参与程度不高 农民在参与社会保障时的积极性不高。其原因:一是农民自身的经济原因,二是政府的支持方面。我们的调查中,在医疗、养老方面,农民不是不愿意进行这方面的投资,而是部分农村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没有条件去投保。还有部分即使是投保了,档次也是较低的,时间也较短。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迫使他们无力承担叫高的投保资金。另一方面,政府政策的影响。在事业保险方面,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范围,只包括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包括农村失业人员。但是在中国,农村人口占多数,劳动力剩余严重,大部分失业或无业人员都在农村,而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却无法满足。政策的倾斜性使农民的利益的不到保障。在社会救助方面,国家也投资了大量的资金(1990—1999年,共投入了9亿元),但由于农村所需要救助的人数太多,平均到每个人头上也就少了。所以国家虽然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面对如此庞大的农民队伍,那也是杯水车薪。 4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匮乏 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参保农户自己集资,另外便是政府的财政拨款。由于农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因此参保的集资数目就十分有限了,主要还是要靠政府财政支持。但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基数过大,政府财力有限,仅仅靠财政拨款来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一部分社会投资,主要是来自企业单位投资。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本身就很困难,再鼓励他们进行当地农村社会保障的投资,这种可能性也较小。对于城市大众型企业,没有政府政策上的支持,自愿投身于这种公益事业的就更少了。资金的严重缺乏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推进。 农村社会保障各个项目的建设(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社会互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事实上,广大农民的要求也不高,他们的基本愿望就是“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只有保证农村的社会稳定,才能推动新农村建设,也才能促使整个社会经济的进步与社会的稳定。基于以上几个问题,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一)强化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基础 (二)推广以互助合作形式为主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三)拓宽农村社会保障的筹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