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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雨辰
首页 > 期刊问答网 > 期刊问答 > 违法犯罪的论文初二社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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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立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 国外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 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在这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 ,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 岁以下青少年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 以后,如果再向青少年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 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 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 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 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例如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 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 实际操作。 因此,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 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研究表明,人的发展,智慧的发展靠他自己与周围环境发生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 起来的。所以青少年的周围环境对他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以村镇、社区为依 托,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营造一个清新、干净、文明、活力的环境。村镇、社区 经常性的开展健康、高雅的活动,经常邀请有关部门对辖区群众进行普法等其他 知识的学习,提高人民群众素质。 (青少年家长应加强对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育孩常识的学习。家长们用律己正己 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父母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 ,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育孩常识和方法。要尊重孩子的人 格,对有生理缺陷、曾犯过错误的孩子不要揭短,注意给孩子留面子,多鼓励提 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注意孩子在社会受到的不良影响,在重视孩子的学习 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据调查,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都是待业的,整日无所事事,生活无来源,势必去 偷、抢等。因而在扩大就业机会的同时,地区间应加强对就业信息的沟通、协调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务工人员的流动进行调配、管理,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使其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避免岗位与务工人员数失衡,造成务工 人员的盲目而无序流动。 在教育中,一要针对青少年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实际,安排专门时间,加强对理想 、道德、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二是在各门学科环节中,加强德育的渗透 ;三要教育青少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 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要注意遵循青少年的心理特点、道德认 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 ,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五要对已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矫 治,但教师应善待学生的“错误”。据调查,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训斥、责骂、 只会使学生产生反感,形成逆反心理、自暴自弃,甚至产生不良后果,作为教师 只有发自内心、溢于言表的博大的爱,才是最有号召力的使学生醒悟。 年的改造工作。 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保障青少年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青少年 的改造以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后的工作。政法部门与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 联合,把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心理学问题、青春期问题等同时进行引导、教育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上课、开讲座。政法部门特别要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 ,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让青少年远离暴力、远离淫 秽,营造一个青少年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 各级团组织应从社会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青少年问题,要不断的开展各种健康、向 上、活力的活动,加强与社区的联系。经常组织团干、团员青年到有关学校、居 委会、乡镇、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讲座、适时的给青少年以正确的人生观 、世界观、价值观、爱情观、金钱观、公德观,引导他们走上光明的人生之路, 做一名合格的接班人。 总之,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政组织领导下,实行 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 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 罪的目的。

违法犯罪的论文初二社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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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回想

问题一: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等特征。体现了法律的: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示的形式昭示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加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律要求的知晓为前提。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法具有预测作用,人们就可以根据法律来合理地作出安排,以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自觉性,是不可或缺的。 6、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我们应该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护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问题二: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身体、心理发育还不健全,遇到火灾等情况时一定要冷静,首先拨打119,然后向周边群众呼救;如果身陷火灾当中,要会自救,针对不同火情,寻求逃生良策。 逃生开门前应先触摸门锁。若门锁温度很高,说明大火或烟雾已封锁房门出口,此时切不可打开门。应关闭房内所有门窗,用毛巾、被子等堵塞门缝,并泼水降温。同时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向外报警。 若门锁温度正常或门缝没有浓烟进来,说明大火离自己尚有一段距离,此时可开门观察外面通道的情况。开门时要用一只脚抵住门的下框,以防热气浪将门冲开。在确信大火并未对自己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应尽快逃出火场。 遇有浓烟湿毛巾捂鼻,弯腰低头迅速撤离。 通过浓烟区时,要尽可能以最低姿势或匍匐姿势快速前进,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不要向狭窄的角落退避,如墙角、桌子底下、大衣柜里等。 逃生勿入电梯,楼梯可以救急。电梯往往容易断电而造成电梯“卡壳”,人在电梯里随时会被浓烟毒气熏呛而窒息。 这些问题在对应的初二政治书上都有出现过,关于法律的,我从网上搜了一下关于第一题所对应的一些事情你看一下有没有帮助药家鑫的案子发生之后,起初只是觉得性质恶劣,对身边的同事感慨了一番,却没想到案子居然久拖不决并在网上引起了如此热烈而持久的讨论。看到天涯上形形色色的言论,忍不住说说自己对案子相关问题的一些看法。一、药家鑫是不是故意杀人?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声明我不是相关办案人员,从未接触过案卷,所以一切讨论都是基于媒体报道等材料。这些报道未必真实全面,如果与最终法院查明的证据事实有出入,应以证据为准。仅就目前所报道披露的案情而言,讨论药是否故意杀人简直是在侮辱法律从业人员的智商。任何一个经过起码法律训练的人都应该会得出结论,这是标准的交通肇事又故意杀人,依法应数罪并罚。从药家鑫持刀下车开始,药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终止,故意杀人行为开始。杂谈上有人说张妙当时被撞后可能已经将死,不捅那八刀一样会死,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这种说法是极其荒谬的。刀刺张妙的行为阻断了交通肇事与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张妙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我们需不需要处死药家鑫?     我的看法是,我们要的不是必须处死药家鑫,而是必须依法判决。依查明的证据和现行法律,改怎么判就怎么判。如果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不应因专家、药家人等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而改为死缓乃至无期;如果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也不应因主流民意而杀之。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的量刑是很清楚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顺序不同于其他罪名,是由重到轻排列的。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应判处死刑,根据是否有从轻减轻情节再决定是否减轻处罚。就目前所报道的案情而言,没有看到有明显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是否成立自首的问题,我所看到的报道都语焉不详,而且有数个版本,暂时不能判断),因此,依法应该判处死刑。理论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是死刑的一种,当然实际操作中往往会转化为无期徒刑。    三、这么多人要求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对不对?     应该说,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已经成为了主流的民意,几乎是国人皆曰可杀。网上有些人对此很是不屑,说网民缺乏法治精神的有之,说国人暴虐嗜杀的有之,冷嘲热讽的有之。对此,我觉得网民们的意见无可厚非。对于法律,每个人都会从自己的价值观出发得出自己的评价,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法律的社会作用之一。在网上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是正当行使自己权利的一种做法,正当之至。只要不去骚扰当事人及家属,不围攻法院,一点错也没有。也希望法官能保持住自己的独立思维,完全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断案,不要手外界因素的影响。     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同样是死刑,大家都同意立即执行而不是缓期两年执行?这是因为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现实是,死缓之后通常转为无期,无期可以通过减刑变为有期。在漫长的执行过程中,有太多可以暗箱操作的空间。其结果就是,正常的量刑在执行过程中演变为畸轻的刑罚。这种制度是有很大问题的,也是在我国废止死刑受到很大抵触情绪的原因之一。但我的意见是,改变这一现状应通过立法途径解决,而不能通过个案的判决来进行矫正,也就是说,如果最后药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网民们很愤怒,这种愤怒也应该用在寻找审判阶段的程序是否有瑕疵、证据是否真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面,应该用在监督刑罚执行是否规范以及推动刑罚执行制度的立法改革上面,而不是一味地喊着不能接受。    四、为药家鑫辩护的人,说得对不对?     李教授在网上被骂得狗血淋头,偶有几声辩护,也被淹没在滔滔骂声之中了。当然,我不知道这段话是否被电视台断章取义过,如果没有,那倒也不算冤枉。说这个话倒不是因为她为药家鑫辩护不应该。作为一名学者,做自己的研究无可厚非,只要立场中立客观,研究方法争取,哪怕结论再惊世骇俗也没关系。当年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理论,称犯罪是遗传决定的,犯罪人有天生的生理特征,这种理论也是惊世骇俗,骂声一片。但龙勃罗梭的理论是实验得来,而且有一定客观数据支持,所以他依然是值得尊重的学者。李教授犯的错误就在于,她忘记了自己的中立立场,对马加爵、杨佳、药家鑫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假如她一直都是一副悲天悯人的博爱态度,对马加爵和杨佳都亲切地称为“这孩子”,估计网友们也不会对她如此愤恨了。     至于为药家鑫辩护的律师挨骂,真的不应该。作为律师,天职就是为当事人辩护,履行职责何错之有?就算他说得不对,举得证据无力,作为法官不采信即可,作为网友反驳即可,大可不必过度反应。中国的律师已经很艰难的,李庄就是个例子。这件事情不多说,点到为止。     还有一批人,为药家鑫辩护的理由是废止死刑。从感情上来说,我赞同他们,我也支持废除死刑。但是从道理上来说,我不能苟同。第一是因为废除死刑还只是一种学理上的探讨,而在本案中则是司法审判实务。对本案的判决都只能以现行法律为框架,不能超出范围去适用虚无缥缈的未来法。要废除死刑,只能推动立法改革,然后才能在审判中适用,决不可反过来以个案判决来推动立法,否则必然造成个案间定罪量刑的失衡,危害平等原则。第二是因为即使作为学理上的探讨,药案也是个最糟糕的例子。要推动废除死刑,应该以一个社会接受程度较高,犯罪恶性烈度较低的案例作为契机,比如以财产犯罪废除死刑入手,而不是挑选一个这种社会影响极坏,民众难以接受不死结果的案例。这种做法是在挑战民众的法律思维,会给推动死刑废止造成更大的难度。     五、司法机关的做法,到目前为止有没有问题?     我看,还是有一些问题的。主要问题在于不够公开公正,集中体现在问卷调查这件事情上。发放问卷不是审判的常规程序,不能作为定罪和量刑的合法依据。而且这种做法很容易引起是否在为轻判造势的猜疑。从报道披露的问卷受众来看,这种猜疑是有根据的。法院即使要搞问卷,也应该从社会上随机挑选一定数量的不相关人,现在的做法明显偏向于药家鑫,难怪网上骂声一片。     至于说当事人谅解,从最善意的角度来讲有一定道理。毕竟药还是个学生,名下财产必定相当有限。一旦被判死刑,其父母必然不愿再多做赔偿。药已经是成年人,不能连带执行其父母财产,最后会导致张妙家人得不到应有赔偿。但是,当事人谅解是必须建立在受害人家属自愿的前提之下,决不可硬做工作,甚至强迫其谅解。目前受害人家属明确表示不接受赔偿,只求药一死,那就不应该继续纠缠了。我国的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家属往往只能在从重判罚和获得赔偿中择一,这是很无奈的事情,也是受害人家属所仅有的一点自由了,司法机关更应尊重他们的选择。  2,就根据题意在上网找一些资料,补充一下,在回应你自己的观点,3 仅供与参考,希望能帮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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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hting兔子

浅谈青少年犯罪这些青少年都是“享乐主义者”,“怕苦、怕累、多享受”是他们的宗旨。他们大多都没有什么理想,也不想有什么成就。如果有理想的话那就是“吃喝玩乐”。这种人和“寄生虫”没什么分别,只知道寄生在社会身上,从不对社会做什么贡献,吃玩度过自己的一生,这样的心理不值得推荐。(四)“偏激浮燥”心理个别进入青春发育期的女孩子,由于受家庭和外界环境的影响,好奇心强,求富心切,急不可耐。一旦自己的愿望不能实现,就情绪浮燥,感情冲动,丧失理智,就走向极端,不惜铤而走险。如“去年五月,某公安机关抓获一少女,不仅自己卖淫,而且还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像这样的一位生理进入发育期的女孩子,对“性”有无知感、探索感。脾气暴躁属于发育期综合症,某件事情,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对于能赚钱的行业,不识别它的好坏以及合法性,只要能赚钱就干,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正确的性教育,可以使青少年树立科学、健康、进步和有益的性观念,提高他们在性问题上的辨别力、鉴赏力和选择力。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我们不仅受自己传统文化的影响,而且必然收到外来文化的冲击,性的各种信息和思潮靠禁是禁不住的,不向青少年传授科学的性知识,非科学的东西就会影响他们”<3>。只有向青少年传授正确的性知识的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减少社会上的青少年“性”犯罪。(五)“法不责众”心理一些青少年认为“法不责众”,“法也不难治众”。中国这么大,违法犯罪经常出现,“混水摸鱼,被抓获的是少数”。在调查心理青少年犯罪中,就有80%明知违法,触犯了法律,但又普遍心存侥幸。有的甚至认为我不够法定年龄,即使进去了,我还是尽快出来,不相信,甚至认为不可能会绳之以法。如:阿亮与阿进均出生于1987年,2003年两人因涉嫌抢劫被逮捕。目前,两人分别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1年。听到判决,两人傻了,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吗?我国《刑法》的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她的家人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4>。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个案件中的两位少年已经犯了罪,犯罪以后认为自己不是成年人,不够刑事处罚年龄,这是明显的无知性,这是“法盲”的表现,他们能根本不知道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也不学习法律,最终导致了受到法律的制裁,后悔也晚了。(六)对某种事物的“好奇”心理由于社会上的阅历浅,辨别事物是非的能力差,缺乏正确的、良性的、积极向上的诱导,好奇心驱使青少年去干某种事情,去体验某种享受。如:一位品学兼优的少女禾某,因好奇去吸毒,结果沦落到以卖淫换取毒资的地步。这个案例中的少女乔某,只是因为看到别人吸毒,心想,这是什么味呀?这种心理驱使她去尝试,结果上了瘾,不能自拔,毒品能消减人的意志,损坏人的机体,降低国民素质。“打击毒品,远离毒品”是每个青少年应该去认真做好的。(七)“贪慕虚荣”心理因贪慕虚荣而走向犯罪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最突出的。现在青少年受西方资本主义享乐观的深刻影响,认为自己这一代就应该吃好、穿好、玩好。处在这种负面的阴影下生活,青少年的身心在高消费的虚荣心的强烈驱使下就开始偷、抢、骗等等,利用各种手段满足自己的强烈愿望。(八)“盲从作案”心理青少年在心理和生理上都不成熟,有的就是跟在一起玩,从思想上根本不考虑这件事为什么要干,能干不能干,干了以后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这些后果严重不严重。这些严重的后果对自己有没有影响等等。如:一个少年抢劫、盗窃团伙,6人中有3人不满12岁,他们跟着一个16岁的“头目”在两年时间内疯狂作案几十起。当问他们“你们为什么去犯罪的”,他们都不约而同地说:“他(指头目)让我们干的”,这些青少年在他们的思维中就没有罪与非罪的界限,只知跟在后边瞎胡闹,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二、 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一) 犯罪呈现“疯狂性”和“突发性”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进化过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向歧途,由于年轻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来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的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的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青少年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有的仅仅是为了偷点钱去上网而杀人。(二) 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然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既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如:浙江校园暴力升级,学生组团买枪对抗黑社会。这个学校的学生为了对抗黑社会对他们正常的学校生活的干扰,组织了一个组织,并购买了一只猎枪来保护自己。他们弄的这个团伙是一种偶合性的临时纠合,而并非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虽说他们能是偶合性的团伙,但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非常大的,对于这样的团伙,学校要是发现一个及时解决一个,把他们都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三) 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能的是模仿电视、电影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同学或朋友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有的出发点是为了偷钱,却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这也可见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严重盲目性和不计后果性。(四) 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和逆反性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主,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利和尊重,不愿意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对抗,重则予以报复。(五) 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出“四高一低”的趋势即: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偏高;14岁至18周岁年龄段强奸、抢劫犯罪比例偏高;18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盗窃、抢劫犯罪比例偏高;农村青少年犯罪比例偏高及青少年违法犯罪年龄低,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5>。三、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人的发展是由本能的生物人向理智的社会人发展的过程,在相近似的环境中,青少年之所以比成年人更易于越轨,主要是身心发展及社会化程度的差异而所致。认为社会结构的失调势必导致一批低文化青少年的出现,这是青少年犯罪率高的社会原因。由于青少年认识能力低下,富于易感性的、冲动性的、自控力差的,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易于发生适应犯罪,据调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且多为畸形。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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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未定!

问题一: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等特征。体现了法律的: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示的形式昭示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加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律要求的知晓为前提。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法具有预测作用,人们就可以根据法律来合理地作出安排,以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自觉性,是不可或缺的。 6、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我们应该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护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问题二: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身体、心理发育还不健全,遇到火灾等情况时一定要冷静,首先拨打119,然后向周边群众呼救;如果身陷火灾当中,要会自救,针对不同火情,寻求逃生良策。 逃生开门前应先触摸门锁。若门锁温度很高,说明大火或烟雾已封锁房门出口,此时切不可打开门。应关闭房内所有门窗,用毛巾、被子等堵塞门缝,并泼水降温。同时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向外报警。 若门锁温度正常或门缝没有浓烟进来,说明大火离自己尚有一段距离,此时可开门观察外面通道的情况。开门时要用一只脚抵住门的下框,以防热气浪将门冲开。在确信大火并未对自己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应尽快逃出火场。 遇有浓烟湿毛巾捂鼻,弯腰低头迅速撤离。 通过浓烟区时,要尽可能以最低姿势或匍匐姿势快速前进,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不要向狭窄的角落退避,如墙角、桌子底下、大衣柜里等。 逃生勿入电梯,楼梯可以救急。电梯往往容易断电而造成电梯“卡壳”,人在电梯里随时会被浓烟毒气熏呛而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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