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逍遥K
有钱的话,请个外语家教,或上个外语班,没钱的话,制作英语卡片,看英语读物,电影,多读,多写,多练! 
看看郎咸平说_show/id_XMTA3OTQ3OTEhtml你就知道了,大国崛起秘诀三个字:法制化!
杨帆培养面向社会实践的规划师品质——对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课程教学目的和方法的理解2011年10月获得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指导委员会“优秀教学论文奖” 杨帆,潘海啸多空间尺度背景下的城市规划[J]城市规划学刊,2011(2):114-118 杨帆 上海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的回顾和若干建议[J]上海城市规划,2010(4):1-4 杨帆浅议政治思想在城市规划领域的影响[J]城市规划,2008(4):49-54 杨帆试论城市规划理论研究中的若干问题[J]城市规划学刊,2005(11):48-53 陈秉钊,杨帆,范军勇 知识创新区:科教兴国与“大学城”后的思考[J]城市规划学刊,2005(3):1-5 杨帆 地方政府与地方城镇发展——城市规划难以回避的一个体制问题[J]城市规划,2003(11):19-23 杨帆,陈秉钊 相对公平与整体效益最大化——上海大都市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的问题与出路[J]城市规划汇刊,2003(5):29-33 杨帆,著城市规划政治学[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 杨帆参编(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城乡规划与管理[M]人民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1
、《城乡规划法》的行政法属性及组成框架 《城乡规划法》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通属性质之外,还有作为行政法的一些特征。行政法是调节国家行政机关职权和活动的法律。中国行政法可划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特别行政法通常指民政、治安、文教卫生、交通、市政建设等各方面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属于特别行政法。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实体法偏重于肯定一般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而享有的管理指挥者的优越地位,确认其所发出的行政行为(对一般行政相对人而言)具有不可抗拒的法律效力,着眼于保证行政权力畅通地运作。尽管实体法内也有行政机关义务和责任方面的条款,但是通常只属一些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而难以将其具体化和操作化。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实体法仅仅是行政机关用来实施管理的法,而不是用来管理行政机关的法,单凭行政实体并不能真正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针对此弊端,《城乡规划法》加强社会和公众权利保障方面的内容,增加城乡规划的公共参与、城乡规划的公示和公布,以及保障公众知情权方面的条款。 《城乡规划法》就是国家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对城乡规划领域中的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行为的规范。《城乡规划法》作为特别行政法即是程序法又是实体法。作为程序法,《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乡规划体系,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等诸行为的关系,同时又提出各种行为的要求和准则。它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作为行政法主要是规范政府行为,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作为特别行政法主要规范城乡规划领域的有关行政行为和建设行为。 第二,城乡规划法作为城乡规划领域的核心法(或者主干法)其本身又呈现纲领性和原则性的特征,主要作用是确立城乡规划与建设的基本制度;具体内容由从属和配套的法律完善。 第三,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必须满足《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外,还要符合其他一般行政法的要求,作为特别行政法的一种,《城乡规划法》与其他特别行政法及与一般行政法是平行关系,而不是替代关系;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必须满足《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其他法律的要求,比如符合《民法通则》的要求、《物权法》的要求、《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等。 尽管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同,城市化发展阶段不同,但是城乡规划的内容构成具有相似性。《城乡规划法》分一般内容和核心内容两个部分,一般内容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名词解释和其他杂项内容等。核心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第一,确定城乡规划的行政关系,规定行政行为的主体、权力和义务。第二,构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体系,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体系,建立城市空间资源分配和环境控制的技术体系和技术手段。第三,保障城乡规划过程中公众权力的有关规定。第四,城乡规划领域中违法行为的界定与处罚的有关规定。(版面有限)全文可参考:_21400/2009-07-20/article_ff808081229633f00122969bcde700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