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yq21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应纳增值税=(80÷17)×17%-(60÷17)×17%=90(元);销售毛利润=80÷17-60÷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09×33%=64(元);税后净收益=09-64=45(元)。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如果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该商场销售毛利率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项低于商品进价),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7)×17%-(60÷17)×17%=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7-60÷17=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9×33%=28(元);
?税后净收益=19-28=91(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7)×17%-(60÷17)×17%+(20÷17)×17%-(12÷17)×17%=97(元);
?销售毛利润=100÷17-60÷17-(12÷17+20÷17×17%)=02(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02+(12÷17+20÷17×17%)〕×33%=28(元);
?税后净收益=02-28=74(元)。
?方案四:满就送现金。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如下同方案一。
?方案五:满就送加量。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7)×17%-(60÷17)×17%-(12÷17)×17%=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7-60÷17-12÷17=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93×33%=90(元);
?税后净收益=93-90=03(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7)×17%-(12÷17)×17%=16(元);销售毛利润=20÷17-12÷17=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4×33%=26(元);税后净收益=84-26=58(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45+58)=03元,与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优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商场“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满就送加量——加量不加价”的方式,其次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再次为打折酬宾和返还现金的方式,而赠送礼品方案则为不可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