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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有关论文10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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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wul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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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免费毕业论文_free_4_%d7%ca%b2%fa%c6%c0%b9%c0/资产评估增值的两种会计处理对于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在相应调账以后,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公司对评估的资产在进行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是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进行,则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货方,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在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递延税款”,货:“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如果公司在计提折旧时,仍按原账面原价计提,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将评估增值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虽然有关规定指出只有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所提折旧不得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而第1种情况强调的是对所有的资产进行这种处理的方法,第2种情况只强调了固定资产,但是,这里想说明的是这两种会计处理的差异,所以我们姑且当成一种情况来举例,即不分什么资产,均按10年进行平均调整(包括折旧、使用或摊销),以下也就简称调整。  现假定评估前资产价值为A元,利润总额为B元,净利润为67%B元。评估后增值10000元,已调账。按10年调整期限,每年调整额1000元。  (1)按第1种处理方法,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进行调整,则首先应做账务处理:  借:资产 10000元   贷:递延税款 3300元(10000×33%)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6700元  第一年进行的调整数为1000元(10000/10),则利润总额为B-1000元,所得税为(B-1000)33%,净利润为(B-1000)67%,同时结转递延税款:  借:递延税款 330元(1000×33%)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330元  这样本年应交所得税为:330+(B-1000)×33%=33%B,即体现的结果是没有进行任何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  (2)按第二种处理方法,本年的利润总额(B)、净利润(67%B)和应交所得税(33%B)均没有变化,因为是按评估前账面原价进行调整的。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看出,两种处理方法虽然达到了“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的一致,但导致了净利润、资产公积、递延税款及本期调整数的差异。第一种方法下净利润是(B-1000)×67%,资本公积6700元,递延税款2970元,本期调整数1000元。第二种方法分别为67%B,10000元,0元,0元。两种处理方法对上三项的累计影响是第一种方法比第二方法少1000元,即1年的调整额,其原因是第二方法没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10000/10=1000)。  为此,若使用第二种方法,尚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有关处理:“按评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与按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之间的差额,或按规定的期限平均转销的金额,借:资本公积 贷:累计折旧”,将1000元本来应计的调整补足后,两种方法资产账户才达到了一致。  这样处理后,第二种方法下的资本公积仍比第一种多2300元。这是由于递延税款少2970元,净利润多670元。  固定资产的几项核算  一、其他单位投资转入固定资产的核算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账面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投出单位账面原值大于评估确认价值的差额贷?“累计折旧”科目;若评估确认价值大于投出单位账面原值,则按评估确认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例:A公司接受B公司作为投资的设备1套,双方协商作价10万元,B公司账面原值5万元。  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设备) 115000   贷:累计折旧 15000     实收资本——B公司 100000  续上例:经双方协商,该套设备作价为75万元,则企业应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设备) 117500   贷:实收资本——B公司 117500  例:C公司接受D公司全新货运卡车1辆,价款3万元。  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设备) 63000   贷:实收资本——D公司 63000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核算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以融通资金的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承租方在约定期限内按期支付租金,拥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租赁期满,在付清最后一笔租金或再加一笔转让费后,取得该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虽然在法律上承租方在租赁期并没有获得租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但从交易的实质内容看,租赁资产的一切风险和报酬已转给承租方,且在租赁期满将获取该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租方应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为自有资产,按期计提折旧,负担所发生的维修费、保险费。为了与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相区别,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承租方应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如果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需要安装调试,则应先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再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以融资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时,按租赁设备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作为租入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贷记“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费”科目;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借记“在建工巢?-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租赁期满,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时,借记“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贷记 “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例:某企业以融资方式租入需要安装的设备1台,租赁合同约定:设备价款5万元,运输保险费2万元,租赁费按月支付(不考虑租金利息),租赁期为3年。估计该设备有效使用期为5年,期末残值5万元。发生安装调试费3万元,其中,从仓库中领用材料1000元,应计增值税170元,其余以银行存款支付。  ①租入设备时:  借:在建工程 77000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费 77000  ②支付安装调试费时:  借:在建工程 300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     银行存款 1830  ③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80000   贷:在建工程 80000  ④按月支付租赁费时:  每月应付租赁费为2139元(77000÷3÷12)。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费 2139   贷:银行存款 2139  ⑤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  每月应计提折旧额为1250元[(80000-5000)÷5÷12]  借:制造费用 1250   贷:累计折旧 1250  ⑥租赁期满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时:  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设备) 8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80000  三、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核算  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若为旧固定资产,则应按确认的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例:Y公司接受F公司捐赠的生产用设备1台,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值确认其原值为8万元。  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设备) 8000   贷:资本公积 8000  若该设备已使用过1年,估计损耗程度为15%,则应作分录:  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设备) 8000   贷:累计折旧 1200     资本公积 6800  四、盘盈固定资产的核算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若发现盘盈固定资产,在报经批准前,应按其重置价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估计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将固定资产净值转作营业外收入,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E公司期末进行财产清查,发现账外管理用设备1台,重置价值为1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已使用3年,估计期末残值为8万元。  (1)盘盈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设备) 100000   贷:累计折旧 27600     待处理财产损溢 72400  (2)报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72400   贷:营业外收入 72400

资产评估有关论文10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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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恒潇潇

项目评估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正以其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为项目相关机构提供相关评价与分析的理论与方法及结论。正因为如此,项目评估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注意,从而成为直接为科学投资决策服:务的重要手段。从事项目评估的机构,一般是最终决策或投资的机构。评估目的主要是为保证自己的决策不失误或投资不受损失。在西方,项目评估机构主要是银行,因为在西方,作出最终决策或最终投资的是银行,而在我国情况稍有不同。在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下,项目评估机构有银行系统的,有计划部门的,也有其他管理部门的,这是由于我国的投资主体不同而形成的特色。所谓资产评估就是在资产发生交易、转移或变更经营者之前,对其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从客观、公正的角度证明资产的实际价值,以保证并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与组合。而资信评估活动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对评估对象的资金、信誉,从质和量方面进行检验和计量,并科学、客观地做出全面评价的过程。二者虽然同属评估范畴,但在很多方面仍有很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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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烦我

一、《规定》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该规定主要是适用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主要目的就是要鼓励投资者加大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些基础性产业的投资,加快基础工业的发展步伐,它规定了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四种情形: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而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规定的扣除范围。   具体的抵扣方法是: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交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交增值税部分)。   二、《规定》对固定资产计价的影响及其协调   以上抵扣方法主要是针对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而对于2004年7月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则不予抵扣,这样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的计价产生如下影响:    同一企业固定资产计价基础不一致。对于同一企业来说,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以不含增值税的价值入帐,不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仍按含增值税的价值入帐 这样同一个会计主体的固定资产计价基础就会不一样,必然导致计提折旧的基础也不一样。    资产重估计价发生困难并会导致偏差。现行的固定资产重估价是以含增值税的价格作为价格依据的,而上述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在重估时肯定会升值,结果是,重估后的固定资产将增值,表现为企业的资本公积增加,这时候固定资产账面上又以含增值税的重估价值入账,从而导致企业的权益虚增,造成企业价值提升的假象。    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符合《规定》要求的,其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要低于含税计价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也会相应减少,在企业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其税前利润将增加,缴纳的所得税额也将增加,最终企业的总资产价值将减少,这种变化在以固定资产投入为利润基础的行业将更为明显。   对于《规定》实施后对固定资产计价的影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协调,从而增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相关性:    增设固定资产明细账。由于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是不同的,其不同在于固定资产价值不仅影响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且直接影响以后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应增设固定资产明细账,如:“固定资产—转型前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转型后固定资产”,以分别记录含增值税和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对增加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固定资产,按不含增值税价格记明细账,计提折旧时,也以含增值税和不含增值税的不同计提折旧的基础加以区分。符合“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增值税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也应以不含增值税价值入账,以正确核算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分别重估价值入账。在发生重组、固定资产投资、捐赠等行为而需要重估固定资产价值时,应就含增值税和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分别重估。由于企业已对固定资产最初价值在入账时就在明细账中列示含税和不含税,所以在需要重估时,如果是不含增值税固定资产应在确定其价值时也不含增值税,以避免虚增由于含增值税固定资产重估价高于不含税账面价而产生的资本公积,也使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在税的问题上保持一致。    由于增值税转型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在附注中加以揭示。为了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得到全面的会计信息,对企业的业绩有一个客观的评价,在披露企业会计信息时,应将由于实行增值税转型而带来的资产计价的影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润的影响数在附注中补充说明。   三、《规定》实施后增量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   目前我国增值税转型实行的是税收增量限额退税的方法。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必须要有增值税的税收增量。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缴增值税部分。对现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应以原企业2003年应缴增值税为基数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税收增量的企业或者超出当年税收增量的,应抵扣税额需结转以后年度抵扣,这样,那些有新增固定资产但税收增量较小或为零的企业,其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就不能足额办理退税。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未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无法办理抵欠和退税;企业未能完成增值税发票的认证程序,无法申报抵扣;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取得的普通发票未能及时换成增值税发票,造成无法进行按期抵扣等,这些都影响了预期的抵扣额度。   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共设有9个三级科目。在由增值税体系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体系过程中,基于可能出现的上述问题,会计处理中应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未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于企业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时,应先在该账户借方登记,即借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待税务部门批准后,再在贷方进行相应记录,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金”或“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   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购入货物并验收入库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才能申报抵扣。企业提前抵扣的,如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除须作转回的会计处理外,还规定永远不得抵扣该项购置业务的进项税额。设置“待转入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也可以同时解决企业购进货物时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达企业时间不一致所造成的问题。   由于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很多,其中对于外购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可采用与购买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借记“固定资产”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但是,目前国内对于固定资产的出租、销售等行为,往往规定征收的商品税是营业税而非增值税。实行增值税额转型后,有关部门将会出台相关的规定,使流转中的固定资产仅需计征增值税,不再征纳营业税,以避免对同一种行为主体增收双重的“商品税”。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对于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接受投资、捐赠等形式取得固定资产时的交易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固定资产转入方可先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记录在“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账户中,然后再按照税务机关根据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及该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的“进项税额”明细账中,两者的差异可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中。固定资产转出方应按交易事项中约定的价格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并在“进项税额转出”的贷方进行记录。   对于企业通过自建(制)行为取得的固定资产,由于使用的工程材料中已包含了进项税额,并且在自建(制)过程中的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都未曾增收增值税,故不需对自建(制)行为取得的固定资产计算进项税额。但是,自建(制)过程中涉及外购应税劳务的,则对已支付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准予计入“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由于在增值税转型阶段企业主要涉及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及处置的增值税处理方法与转型前有所差异,因此带来固定资产在计价和会计处理方法这两方面的差异,这就要求实施《规定》的有关企业在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还必须根据本企业所处的具体行业以及经济业务的特点正确、科学地进行会计处理,特别是对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的选择,从而真实地反映和正确地核算整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尽量减少由于增值税转型给企业会计处理所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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