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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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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kou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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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集团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需要量,必须根据经营规模和生产任务、结合长远规划进行核定,并根据资金、物资等客观条件进行安排,力求用最小的投资,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各单位根据集团授权批准制度和职务分离控制的要求,进一步建全以下管理制度。1、部门负责制与岗位责任制。2、安全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3、科技档案和统计制度。4、验收交接制度。5、定期清查制度。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所属各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集团所属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责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完成任期内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1、负责编制固定资产购置、建设与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2、负责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工作,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论证,制定固定资产操作规程和保养维修制度。监督并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3、组织办理固定资产的验收、交付、拆除、报废清理等工作,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提出申请报告,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4、负责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参加固定资产清查,保证账、卡、物相符。5、负责建设改造项目的询价和招标工作,审核并经批准后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必要时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第七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1、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固定资产购置、建设与改造计划,编制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来源。2、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出租、报废和计提折旧等账务处理事项。有效运用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种动态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功能。3、参加固定资产资产的项目招标、验收、转让、出租、报废审批、评估等管理工作。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保证账、卡、物相符。4、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工作。第八条 使用部门的职责1、合理使用固定资产,严格遵守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与维修保养制度,确保本部门固定资产完好。2、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员,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加强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做好固定资产使用台账的登记与统计工作。3、根据资产的使用状况和生产管理的需要,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增减、修理、调拨、报废等意见,并经批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调拨、转移、出售、变卖、拆除、报废固定资产。4、参加固定资产的验收、清查等工作。第九条 审计部门的职责1、负责审查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并进行审计评价,促进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之间的职责分工,加强制约,纠正错弊。2、负责审查固定资产购置、调拨、报废、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等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正确性。3、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与分类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有形资产。下列资产无论价值大小,均不属于固定资产:1、工属具及替换性质的资产:如电锤、千斤顶、抓斗、漏斗、吊架、托架、撑架、钩具、轮胎、设备零部件等。2、周转性质的资产:如网络、蓬布、施工脚手架、钢丝绳等。3、工具材料性质的资产:如专用工具、卡具、模具、仪器仪表等。4、家具性质的资产:如各种办公桌椅、柜、橱等。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四大类:经营用、非经营用、未使用、不需要。1、经营用固定资产: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1) 运输船舶:用于运输生产的各种船舶。(2) 辅助船舶:指各种辅助船舶,如港作拖轮、港作驳船、供应船、监督船、消防船、引水船、交通船、污油污水处理船等。(3) 运输车辆:用于运输生产的各种车辆。(4) 辅助车辆:指企业的油罐车、交通车、公务车等各种辅助车辆。(5) 装卸机械:用于装卸作业的各种机械和设备,包括起重船、浮吊和煤、矿、粮等作业专用的装卸设备。(6) 港务设施:指港口用于港务管理方面的各项固定资产。如:各种码头、 船、防洪堤、浮筒、驳岸、信号台、航标、船闸等水工建筑,港区道路、铁路专用线、围墙、灯塔、水塔、输电线路等。(7) 库场设施:用于货物堆存业务的各种仓库和堆场,包括仓库内的升降设备等。(8) 通讯设施:用于通信、导航方面的各种固定资产。(9) 机器设备:指具有改变材料性能或形态的各种工作机器及设备。(10) 房屋:指生产、管理上所使用的各种房屋。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11) 建筑物:除房屋、港务设施、库场设施、职工住宅以外的各种建筑物。(12) 电子计算机:指对各种数据、信息进行自动加工处理的电子设备,包括UPS不间断电源、随机购入不单独计价的软件等。(13) 土地:指过去按规定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14) 其他: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2、非经营用固定资产: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种固定资产。如职工住宅,学校、食堂、浴室、疗养院等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3、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正式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因扩建、改建等原因暂停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停止使用或暂时封存不用的固定资产。4、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现在和今后都不需要使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与计价第十二条 各单位购置、建设与改造固定资产项目,必须按照《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各单位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列入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实施,没有计划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建设与改造项目完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在符合合同、设计要求、主要技术档案确认齐全下方可进行资产交接。第十五条 购置、建设与改造完工、调入等新增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共同验收,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经资产使用等部门签字确认后,财务部门依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填制“固定资产动态单”,同时,办理账务处理手续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采用历史成本,即以购建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作为其入账价值。对不同来源的资产,按下列原则确定:1、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保险费、增值税、进口关税、代理费等作为入账价值。如收到税务机关按政策退还的增值税款,作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处理。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帐价值。(1)、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征地支付的补偿费用,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补偿费用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等在建工程成本。(2)、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3)、在建工程项目试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取得的营运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3、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帐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帐价值。4、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但合同或协议协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的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计其价值,减去该项资产按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7、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增加该资产效用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改装、改建等改良支出作为入账价值。8、经批准,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与集团总部之间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调入单位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入账。9、下列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1、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4、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取得的固定资产 6、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 第十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变动其入账价值。除下列情况外:1、 根据规定,需对固定资产重新评估入账的。2、 资本化的后续支出。3、 固定资产的部分拆除。4、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修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固定资产的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制度,加强检查监督,落实岗位责任制。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技术状况,结合生产经营的实际,编制固定资产的月度、年度检修计划。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制定维修、保养的材料、工时、费用定额,并加强考核,努力降低修理成本。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与减值准备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下列固定资产除外:1、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 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3、 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4、 融资租赁出租的固定资产。5、 处于改、扩建过程而停用转入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6、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7、 按规定单独作价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1、固定生产的折旧年限按“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明细表”实施(见附表)。2、购入非全新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的实际状态,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或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其折旧年限。3、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根据调整后的价值,重新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后计提折旧。4、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将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已计提折旧、已计提减值准备,以及按照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年折旧额。5、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无偿调拨或有偿转让的资产,转入单位均按转出单位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提折旧。6、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必须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沪港务财务[2006]0131号)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减值认定和减值损失确定的账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减少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1、已满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严重,无继续使用价值的。2、虽未满使用年限,但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技术落后,无修理改造价值的。3、因改造、扩建工程及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4、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更新换代或应予淘汰的。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大型装卸机械的报废处理必须上报集团审批(见附表)。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清理由使用部门提出,经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按规定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报备手续。财务部门据此填制“固定资产动态单”,同时,办理账务处理手续并注销“固定资产卡片”。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报废资产处理流程、方法。处置收入必须及时交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登记簿”,记录被处置资产的名称、型号、原值、净值、批准处置日期、处置方式、存放地点、处置日期,以及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变价收入和接受单位等内容。第三十条 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可按照先集团内后集团外的原则调拨:1、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集团总部与分公司之间,各分公司之间,可办理固定资产无偿划拨手续。2、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集团总部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分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各全资子公司之间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实行有偿转让。3、各单位固定资产调拨给非全资子公司、集团以外的公司,应按评估价实行有偿转让。单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不予评估。第三十一条 码头、库场设施、主要装卸机械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分公司对外出租上述固定资产,必须报集团审批。全资子公司出租上述固定资产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报集团公司审批。出租固定资产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由全资子公司自行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三十二条 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按期办理租费结算手续,到期必须收回或重新签订合同、协议。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评估,评估办法按“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凡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必须报集团审批。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对外担保必须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担保业务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沪港务财发[2006]0154号)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出租、对外投资、捐赠,由资产处置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填制“固定资产有(无)偿交接记录”,经双方签证盖章后,由财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动态单”,同时,办理账务处理和销卡手续。各单位固定资产内部使用部门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单”,经双方交接签收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转账转卡手续。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半年度中报、年度会计决算报告的真实、完整、正确,各单位必须在半年末和年末进行财产清查。清查工作应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亲自负责,成立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等组成的资产清查小组全面清点实物,查清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技术状况。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提供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清单。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按照“以物对账,以账查物”的原则,共同进行现场盘点。盘点完毕后:1、由资产清查小组向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提交清查报告,说明资产盘点情况、资产运行状况;对盘盈、盘亏毁损等问题,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2、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关于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情况及处理意见,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进行处理。3、财务部门按照批准后的处理意见进行账务处理。第九章 违规责任第三十九条 对于固定资产管理混乱、账实不符,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经营生产的企业,应追究企业领导人或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四十条 对玩忽职守,违反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职工,应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总裁签发之日起执行。

某某企业会计制度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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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wei988_2

一、对我国会计改革的简要回顾 近十年来我国会计领域的改革,尤其是会计核算制度的改革,其规模之大、内容之深入,都是前所未有的。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行业财务制度与行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两则两制”)的发布与实施拉开了这次改革的序幕。而2001年发布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制度,则将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推向了又一个高潮。“两则两制”的发布与实施,意味着我国会计核算制度的改革,是坚持“两条腿”走路方针的。制定会计准则,不但在形式上而且在基本的和主要的会计政策的选择与运用上,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而发布与实施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会计制度,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的传统习惯与思维方式,也适应大多数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 然而,在第一个具体准则出台前的1996年,一些会计界人士就对当时实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口诛笔伐,主张立即“取消”或“消灭”,以扶正被“冷落”了的会计准则,但是中国会计环境和会计实践教育人们,企图在很短的时间内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作法,采用“单轨制”的会计准则作为我国会计核算的规范,是行不通的。我国今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将要制定的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及小型企业会计制度,也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在经过了冷静思考后的必然选择,用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三要素(遗传、变异和生存斗争)来解释,会计制度是我国会计规范的“遗传”,而从已经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来看,在“一般规定”中又包括了许多会计准则的内容,这在一定意义上或许也可看成是会计准则的“变异”。总之,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将长期并行,共同指导和规范我国的会计实践。 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规范:准则和制度 对我国是否应该建立会计准则,十年来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我国根本就不该搞会计准则,它不符合国情;也有少数人认为,必须搞会计准则,并要尽快地以其来代替我国传统的会计制度;不过大多数人认为,考虑到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既要设计会计准则,也要制定会计制度。笔者认为,前两种观点都过于极端而不足为取,第三种观点才是现实和理智的选择。之所以产生这些分歧,关键还是在于如何认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规范。 (一)从二者的联系来看: 1.它们可统称会计制度。广义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还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各国的会计环境不同,一些国家只采用会计准则,而有些国家如法国和改革前的我国只采用会计制度,来规范各自的会计工作,形成了各有特色的会计制度。 2.它们都是会计标准。会计标准无非是对各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依据和准绳,只不过有的标准原则一些,有的标准具体一些。但是它们都可以反映各自运用的会计政策。 它们都属于会计法规。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是由国家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和发布实施的,因此它们都是同一层次的部门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从二者的区别来看: 1.规范的目标不同。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问题,同时也规范会计主体应当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而会计制度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记录和报告的问题。确认和计量是记录和报告的前提条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记录和报告就不可能。 2.适用的范围不同。会计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的会计处理,而会计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即使在美国也未要求股份公司以外的企业严格执行公认会计原则,我国已经发布的会计准则中,要求所有企业执行的也是少数。 3.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可操作性强弱不同。由于规范的目标不同,决定了各自规范的具体内容不同。会计准则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进行“定性”的规定,例如在准则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语言:该项收入(或费用)“计人当期损益”。至于记录到哪个科目,则由会计人员自己去判断。而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则具体得多。毫无疑问,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差,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强。同时,认准则和制度规定的内容来看,准则是对某一类业务的确认和计量加以规定,而制度是对某一类企业或全部企业的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具体规定。 4.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5.在会计规范体系中的层次不同。现在有一种说法,就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是处理会计业务的规范,它们处于会计规范体系的同一层次,是平行的关系,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他们认为,《会计法》和《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居于第一层次,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制度同居于第二层次,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他们也许是因为看到已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的一般规定中,几乎包括了已发布的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因此认为执行准则和执行制度都一样,何况会计制度中还有科目体系和报表体系。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导,我们不能因为新会计制度中包括了许多会计准则的内容,就认为它们可以互相代替,处于同一层次了。按照这种说法,确实没有必要再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设计会计准则,只要有会计制度就行了。 然而西方国家的一些事实有力地证明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在法国,自1947年以来一直采取统一会计制度的形式,但有资料表明,最近几年他们也在“建立新的会计准则制订机构,组织力量搞本国的会计准则”;而西方一些长期实行会计准则的国家,“公司在实际执行中,仍要根据会计准则制订会计科目体系,据以进行会计核算”,只不过这种科目体系是公司自己制订的,而我国微观经济主体设计会计制度的能力很差,这主要是由于会计人员素质较差以及相关制度缺乏灵活性所造成的,目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需要由国家组织专业人士来设计。如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可以互相代替的同一层次的规范,试问,美国的公司为什么还要设计会计科目?法国又为什么还要制订会计准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准则和制度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规范,前者(尤其是会计基本准则或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制约后者。根据会计法律法规权威性和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层次关系作以下划分:会计法是第一层次,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第二层次,会计准则是第三层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制定的补充规定或暂行规定是第四层次。 三、关于新制度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制度的名称。新制度体系包括三大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和小型企业会计制度。这三大制度都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的。已经发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实际上是大中型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其名称使人误解为它是规范所有企业的会计制度。为了与金融保险企业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区分,建议直接将“企业会计制度”命名为“大中型企业会计制度”,这样既可省去行文的麻烦,又可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名称相对应。 2.企业会计制度的结构。新企业会计制度由一般规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专业会计核算办法三部分组成。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①是否三大制度下都包括这三个部分,如果包括,在“一般规定”中将存在大量的重复。②现行制度的“一般规定”中,包括了许多已发布的会计准则,一方面使“一般规定”的内容过多(共计5至6万字),显得冗长,另一方面又与“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的许多内容重复,实无必要。③既然会计制度中包括了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又势必回到原来的问题上:只要会计制度就行了,会计准则是多余的。或者可以这样来理解准则和制度的关系;准则是会计对外交往用的,制度是对内进行实际会计处理用的。 3.关于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财政部已经印发了《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17号文),由于新制度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已发布的具体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股份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进行新旧制度的衔接,问题应该不大。然而,股份公司以外的大中型企业执行新制度时,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则出现了很多问题,因为它们以前执行的行业会计制度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差异较大,而且有许多具体准则它们也没有执行,这不是上述文件提出的几条简单的衔接内容所能解决的,对此,财政部还应当发布一个更详细的规定,否则会造成新旧制度衔接的混乱。 4.放权以后的监督问题。新制度在许多方面给予了会计人员处理经济业务更多的自主权。例如,提取坏账准备的有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以及固定资产目录都由企业自行规定;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的试值准备也由企业来确定;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以前要由企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才能人账,现在则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批准后,即可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这些规定也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现在的问题是,放权以后如何加强对这些方面的财务信息的监督。若放松监督,企业就有可能提取秘密准备或弄虚作假,从而严重影响利润的真实性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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