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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着通读,一般四个选项中有一个可以根据语感排除2回想病句常出现的六种病因,看主谓宾是否缺失,词语是否重复,联结词是否恰当等等3将修改后的句子是否符合逻辑。最好就是排除法 
可以先读,这就得看语感了;然后看是否缺少主语(可以通过缩句,也可直接判断);还可以看是否前后矛盾……希望以上回答能对你有帮助
我这一生,最后悔读了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读完三年,考试要你编程序。悲剧啊。老看见流氓来这里玩,什么哥都有。我的确是一个说实话的人。
如果情况属实,建议去教育局投诉,这里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最好实名举报。前提是一切都是真实的情况下。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技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内从事如下工作的人员: (一)自然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 (二)工业、农业、教育、医疗卫生; (三)科技管理和生产管理; (四)其他科技工作。第三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从1988年起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广东省科技干部局负责组织。第四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有良好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二)获得省级、国家部委级科技进步或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者多项省级、国家部委级科技进步或科技成果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三)获得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或者两项以上二等奖或三项以上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四)在医疗卫生工作中,临床诊断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治疗效果良好,并得到省内同行专家承认者; (五)在中小学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受到国家表彰并发表过有较高科学价值的论文;在中、高等教育工作中连续三年每年开设两门以上课程,所主编教材被采用,获得同行好评,并在全国性学术刊物发表多篇学术价值较高的论文者; (六)在引进、吸收、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使设备或技术达到或超过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者; (七)在研制我省科技发展战略和论证重大建设项目中,提出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建议,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 (八)在振兴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或帮助老、少、山、边、穷地区脱贫致富或承包、租赁、兴办各种科研生产机构中成绩显著者; (九)具有科学的管理方法和较高的管理水平,锐意改革,大胆创新,重视人员的培训和产品更新换代,在任期内使本单位连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精神文明建设也取得显著成绩者; (十)在科学领域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第五条 多单位或多人合作共同完成的项目,由合作者协商推荐一名主要完成者参加评奖。第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程序: (一)单位、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推荐或本人向单位申请; (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科技干部管理机关; (三)由省直厅局或市科技干部管理机关组织同行专家或学术团体进行初评; (四)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获奖人员名单; (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获奖名额每次约一百名。第八条 成立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若干名。第九条 对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广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并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评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从获得“广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的人员中产生。第十条 对获奖者实行一次性奖励:一等奖三千元;二等奖二千元;三等奖一千五百元。 资金从省财政拨给的专款中支付。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取消其荣誉称号及待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以利用评选机会诬陷、压制、打击报复他人者,应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科技干部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扬州世代相传并被公认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下列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扬州八怪传奇故事、史可法传说、扬州古街巷传说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扬州剪纸、扬州玉雕、扬派盆景、古琴艺术、扬州民歌、傩舞、扬剧、杖头木偶戏、扬州清曲、扬州弹词、扬州评话等传统美术、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 (三)雕版印刷技艺、扬州漆器髹饰技艺、扬州园林营造技艺、茶点制作技艺、扬州炒饭制作技艺、金银细工制作技艺、扬州毛笔制作技艺等传统技艺; (四)扬州中秋拜月、十五巧板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 (五)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工作机制,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列入预算,明确使用范围,加强管理、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城乡建设、档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状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时将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遴选项目,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备选名录,将尚不具备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条件,但具有保护价值、有待发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第七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编制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素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和研究等工作。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事项的决策咨询和论证评审工作。第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布。 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权利、义务以及认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保护单位,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每年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履行保护职责情况和项目传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