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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d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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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条例》

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论文题目怎么写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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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glblq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目的是:  (1)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商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  (2)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它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本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3)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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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lishizu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条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养殖和野生捕捞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从事出境水生动物养殖、捕捞、中转、包装、运输、贸易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第二章 注册登记第一节 注册登记条件第五条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二)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三)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四)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五)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六)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第六条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二)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三)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第七条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二)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不少于20个。第八条 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 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  (二)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三)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四)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五)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  (六)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  (七)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第二节 注册登记申请第九条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一)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养殖许可证或者海域使用证(不适用于中转场);  (四)场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场区大门、养殖池及其编号、药品库、饲料库、包装场所等);  (五)水生动物卫生防疫和疫情报告制度;  (六)从场外引进水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七)养殖、药物使用、饲料使用、包装物料管理制度;  (八)经海关确认的水质检测报告;  (九)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十)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  (十一)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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