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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在一个企事业单位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固定资产业务对于公司中的领导和决策者来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固定资产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固定资产管理论文范文一:固定资产管理浅析 摘要:良好的固定资产管理使得设备利用率的增加得以有效的提高,通过优化安排维修资源得以降低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 关键词: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的电算化 固定资产效 益分析体系 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目标是提高固定资产的可利用率以及降低企业运行维护成本,使得企业维修资源为核心得以优化,通过各种信息手段,来合理的安排维修计划以及相关的资源与活动。企业通过提高设备可利用率来实现收益的增加,通过优化安排维修资源得以降低成本,从而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以提高和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企业对资产的管理不但要进行静态核算外,而且还要现资产的动态管理,比如从资产的申购、资产领用、资产维护一直到资产的报废,整个资产生命周期的管理。 在日益竞争的商业时代,对于拥有高价值资产的企业来说,对于设备的维护已经不再局限于成本范畴了,资产的管理更成为获取利润的战略工具,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 一、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公司领导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理念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负责人必须对本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好《会计法》,固定资产的管理的关键是,公司领导必须真正做到并且担任起对资产管理的相关责任。一个企业的负责人重视企业的资产管理,应当成立专门的委员会来管理固定资产,应当设有专门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杜绝思想意识上的“重进轻管”、“重资金、轻实物”。 (二)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对固定资产的责任意识 对于职责不明,有些企业在出借出租固定资产时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致使企业固定资产流失毁损;有的固定资产由于长期使用达到报废状态,但是没有办理报废手续,账面上仍大量的反映固定资产的存在;在对房屋改造、修建应增强建筑物面积和金额的情况下,由于疏忽没有及时管理等情况,使得固定资产账实不符。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机制不健全、制度执行能力弱,不能定期清查、盘点,造成企业资产状况不清。 (三)加强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和固定资产维修人员的责任心 固定资产管理是实物形态的管理。企业的主要资产组成大部分来自生产设备,生产设备使用寿命包括有物质寿命、技术寿命、经济寿命。生产设备的自身质量及运行以及生产设备的保养和正常维修,决定着物质生命的长短。首先,要对生产设备注重日常维护,以确保延长其物质寿命。否则,固定资产会提前报废,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给企业增加了支出,导致固定资产总值的减少。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出现了技术上更先进、经济上更合理、更好的生产设备,从而造成原有生产设备的贬值。有些设备虽然能继续使用,但影响了产品的质量。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是从经济效益角度看设备最否达到合理的使用期限。在最适宜的使用年限内使用固定资产,出现年均总成本的最低值,而能使年均总成本最低的年数,这就是设备的经济寿命。技术更新处于相对于缓慢阶段的设备,其更新主要以经济寿命为主,同时兼顾技术寿命。 从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上应该对固定资产采购、固定资产发放、固定资产登记与转移、固定资产验收、固定资产报废、固定资产盘点、检查制度,应该严格要求以确保固定资产在各个环节中保证账实相符,避免造成损失。 二、管理好固定资产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固定资产的预算制度 企业应当每年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及资金情况,合理进行固定资产预算,预算得以批准后,一般情况下不予突破,对于“紧急需求”固定资产的情况,应当上报。在制度上有所规定,并从严掌握固定资产的采购。公司应根据各部门提出固定资产采购要求,报公司指定指定部门或专人进行审核,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根据现有资产情况,判断是否同意购置新固定资产或直接从其它部门调拨固定资产。如需采购,由报相关领导审批后,由负责人员采购。 (二)固定资产的授权批准制度 明确审批人对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权限和批准方式以及程序和责任。审批人不得越权审批。未经审批,不得采购。 (三)组织责任制度 对于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接收、使用等环节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明确其相应的责任、对工作作出具体要求,并相互监督、职权分离。采购的资产由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如发现固定资产与采购要求不符,或者固定资产质量存在明显问题,须立即报告负责人,并进行固定资产更换,否则不予入库。由指定部门发放固定资产时,领用人须分别在《出库单》和《固定资产领用明细表》中签字确认。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因保管不善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丢失、被盗或毁损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赔偿。固定资产使用人离职时,须归还所有办公资产,经相关负责部门进行清点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由指定部门负责查核、统计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经领导签字确认后,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明确部门对固定资产看管责任。固定资产出现丢失、毁损的,须到由指定部门进行备案,及时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固定资产发生转移的,须经转出部门和转入部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转移。由指定部门库管员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表》的变更情况及时更改资产管理台帐记录,并将相关情况备案至财务部门。固定资产经专业人员确认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超过资产原值时,需申请报废并办理相应报废手续。由指定部门相关人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自查和盘点,每季度协助进行资产检查及盘点,并做出资产清查盘点情况表。由指定部门进行资产的登记、检查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每季度,由指定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各部门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盘点,并出具书面报告。对各部门资产盘盈盘亏的情况,找出原因及责任人,报公司领导批后处理。如果属于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应当追究当事人和管理者的责任,并且视具体情况进行赔偿损失。 (四)记录固定资产的账簿制度 负责管理固定资产的部门和公司的财务会计部门要全套保管好固定资产的申请单、固定资产审批资料、固定资产购买计划等各项会计记录,相关责任人禁止对固定资产的材料进行更换、丢失以及损坏,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实施固定资产卡片,确保固定资产的情况及时反映。设立固定资产台账,更好地反映出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固定资产从初始规划到固定资产结束的全过程所形成文字描述、会计账务等相关资料。对固定资产进行归类划分建立相应的动态系统资料。 (五)固定资产处置、报废制度 按相关规定,企业各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调配要以固定资产的充分利用为原则,以来办理内部的调拨手续,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的变更登记。 三、要实现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电算化 由于固定资产规模越来越大并且种类繁多,各项管理工作仅靠手工管理、手工统计不再适应工作要求,所以必须实现管理工作的电算化,建立起对固定资产的计划管理和核算管理等功能齐备的信息化系统,将固定资产的购建、预决算、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的报废、固定资产的核算等各项业务全部通过系统加以反映。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助于公司管理机构实时掌握固定资产信息情况,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在实现核算电算化的前提下,可以取消手工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有利于减少手工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四、固定资产效益分析体系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应当充分对效益进行分析。一是固定资产购置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关的预测和有效的分析。二是统计各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率,发挥固定资产效能,该报废的固定资产报废,该维修的要及时进行维修。三是预算固定资产的盈亏平衡点,分析固定资产的工作量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四是对企业固定资产全部实行电算化核算,分析每件固定资产的收入、支出、毛利和毛利率,明确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科文司编,2006年8月第一版 [2]董定芳浅议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J]经济师,2006年第6期 [3]王丽姿经济寿命在医疗设备经济管理中应用初探[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7年7月第23卷第7期 固定资产管理论文范文二:浅谈固定资产管理 【摘要】本文针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脱节,账、卡、物不符等现象,对固定资产的购建管理、日常管理、处置管理、效率管理等,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方法与对策。 【关键词】固定资产 购建管理 日常管理 处置管理 效率管理 一、引言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现代公司战略部署及集团化运作、集约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公司系统应加强资产管理,着眼未来,推进资产管理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强化资产管理,提高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风险,盘活存量资产,改善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经济效益。 二、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有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脱节,账、卡、物不符的现象;个别固定资产入账不及时;固定资产营运成本有待进一步降低;固定资产管理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定资产管理改进方法或对策 (一)固定资产购建管理 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固定资产购建 根据《河南省电力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严格按照经过总经理办公会和省公司批准的年度资本性收支预算安排固定资产购建,对于不可预见的固定资产购建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设备物资采购及工程施工款项结算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充分发挥招投标管理中心在物资采购方面的优势,降低物资采购成本。严格工程施工款项结算管理,提高工程资金使用效益。将设备物资采购和工程款项结算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满足工程进度需要的前提下,积极进行资金运作,降低资金综合成本。 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要求,加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的管理工作,定期对竣工决算报告编制情况进行清理,及时督促上报审查,保证竣工决算的及时审批,有效解决固定资产长期以暂估价值入账带来的问题。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狠抓固定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包括:1)在资产发生变动时,要求各职能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递变动信息,确保帐、卡、物一致;2)建立管理责任追究制度;3)提出资产出租和委托经营管理的程序及职责;4)严格控制以固定资产进行担保的行为;5)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6)建立固定资产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制度。 制定定期清查盘点制度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是完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基础,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查盘点结束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及时提交清查盘点报告,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及时处理,资产清查发现重大资产损失情况的,及时上报省公司。 动态监控资产增减变动 设计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变动情况月度报表,要求填报月度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按月份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监控,发现异常及时查找原因并更正,防患于未然,避免重大差错的发生。 会同生产部门做好更新改造支出管理 财务部配合运维检修等部门提出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并纳入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管理。在制定更新改造支出计划时,综合考虑各单位固定资产规模、成新程度等因素。不定期对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更改支出得到有效控制。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将技改形成的新增资产调整原有固定资产卡片,避免出现一项固定资产对应多张卡片的情况。 严格运行维护支出管理 固定资产运行维护支出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使用及质量处于良好状态。在下达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支出预算时,充分考虑固定资产规模、成新率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合理分配,提高固定资产维护效益。 (三)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固定资产处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河南省电力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的处置根据不同的管理层面,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办法》及《河南省电力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有关固定资产损失及时进行核销、账销案存资产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固定资产转让、盈亏、毁损及报废审批情况 固定资产转让、盈亏、毁损及报废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由使用保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制相关申请单据,经实物管理部门和价值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经主管领导审批,手续完备后进行处置,并及时报价值管理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做好残值回收工作,在未获批准前,不得擅自处置。 (四)固定资产效率管理 对于无效低效资产,积极盘活、收回资金。对于非生产用资产,积极按市场化方式出售变现。对于账销案存资产,进一步清理核实,制定专门机构,明确工作机制,积极清理追索。 推行固定资产全寿命管理,努力提高投入产出水平;制定固定资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固定资产基础管理,落实固定资产定期维护保养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建立固定资产使用评价制度,动态掌握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管理总体思路是:按照国家电网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控制购建成本,严格处置程序,优化固定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风险,盘活存量资产,改善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经济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胜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4.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5.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5.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6.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3.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7.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刀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刀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1.单位名称; 2.住所; 3.单位负责人; 4.预算管理形式; 5.主管部门; 6.单位资产总额; 7.国有资产总额; 8.其他。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丽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11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4.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删企业财产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1.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网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井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井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3.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井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文件国资事发[1995]第106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第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 附件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头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审批权限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元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样式附后),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置,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