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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song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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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登记机关的行为不涉及其经营自由权。登记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我国的民商事主体在法律上确实没有无限公司这样形式。 2、在私法中却有“法无禁止即自由”,但对于公司形式也是“经济法”的范畴,如“ 经济法主体、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企业法律制度(市场准入、特殊企业、国有企业等),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 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毕竟国家对经济主体还是要有一定限制、规定的。 3、虽无形式上的无限公司,但合伙组织对“注册资金无限制”“承担无限责任”,其功能与无限公司相同。 4、营业自由权一般指经营主体微观上经营行为的自由,与公司形式无直接关系。

典型商法案例分析论文选题题目及答案

320 评论(10)

wokuang555

首先,营业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下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对营业自由的规制包括营业机构的登记、为公共安全和秩序而设的许可、专业技能和知识领域的许可,以及公用事业的特许。对营业自由的限制必须接受审查;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对限制营业自由的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比例则所包含的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原则对限制营业自由的实质正当性加以审查。 其次,营业活动应该符合以下四点要求:(1)法律允许的活动。在中国,营业活动不仅必须合法,同时营业应当符合“公序良俗”。(2)长期或持续的经营活动。营业活动不是偶一为之的。但这并不是要求营业就完全不能中断。阶段性的、季节性的营业,也是被容许的。(3)以营利为目的。至于实际上能否营利,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4)独立从业。最好告知,其要求不合法,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法律允许的活动下,方可选择企业类型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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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ffy_hero

案例一中,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A后,A才发出承诺,此时该要约已经撤回,A的承诺不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更不用提合同生效了。案例二中,B公司的要去不合理。因为B公司合同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公司的要约进行了根本变更,所以不构成承诺,而是新要约,合同并未成立,自然不能请求违约赔偿。案例三中,银行无权拒绝付款。银行只对装运单据进行审查,只要单据合规,即应付款,至于货物全损,因装船后,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货物损失的风险也转由我企业承担,因采用CIF术语,所以我企业应通过保险理赔挽回损失。
211 评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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