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pard70007
宏观预见性植物检疫的特点有很多,但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是它的宏观预见性。通过收集到的疫情动态,筛选、公布禁境危险病虫名单,制止人为地传入保护区。几十年来,植物检疫的内涵有很大的变化,但预见性这一天赋的特性仍然未变。无论哪个国家,哪个地区,植检法规多种多样,千变万化,但都有1个共同的目的,即以保护本国、地区农林业生产安全和发展生产为最高利益,这是不变的,这就需要宏观、科学预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是我国植保工作方针,植物检疫恰好是这一方针的有力措施。通过植物检疫工作的贯彻、落实,有效地预防了危险性病、虫、草等有害生物传入与扩散蔓延,保护了农业生产的安全。一般来说,1种危险病虫出现并使农林生产遭受损失才能引起主管部门的注意,这是认识自然的规律性。如美国白蛾是1种严重为害林、果、农、蚕桑业的检疫性害虫,1954年2月22日我国外贸部发布的《输出输入植物应施检疫种类与检疫对象名单》中就有美国白蛾。1979年6月在辽宁省的边境地带丹东、宽甸等9个市县首次发现美国白蛾,丹东市的市长亲自参加了扑灭美国白蛾的活动。1983年8月9日,我国政府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平壤缔结《中朝植物检疫和防治农作物病虫害协定》,对我国输往朝鲜或由朝鲜输入我国的产品不得带美国白蛾。从而较好地控制了美国白蛾扩展蔓延。又如稻水象甲,是严重为害水稻的检疫性害虫,1986年1月18日,我国发布的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中有稻水象甲。1988年4月首次在河北唐山市两县发现稻水象甲,发生面积共5万公顷,省人民政府发文于当年12月已划定疫区。1989年已蔓延到唐山5县1区7万公顷稻田,其后传入位于天津的清河农场,天津市部分县(区)。理论计算,成虫自然扩散在美国每年是16公里,在日本初侵入时,是每年20~30公里扩大传播。京津两地相距仅100公里,害虫何时扣关入首都,广大植保、植检工作者随时都在监测。我市参加了河北省的联检联防活动,8年来,由于封锁疫区,紧急除治,严密监测,目前,北京沿未发现。上述两例说明,没有预见性,也就没有检疫。法制性相对农业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而言,有人称植物检疫叫法规防治没有检疫,也就没有法制,法规是完成检疫的保证。因此,法制性也是植物检疫的1个最基本最重要的特性。检疫,不要仅仅只看成是农业问题、植保技术问题,实质上,它是1个民族为了生存与发展,向大自然作斗争、向人类作斗争中产生的,没有法律做保证,无法取得斗争的胜利。我国1934年开始成立进出口植检机构,1937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植检机构被迫停止工作,危险性病害甘薯黑斑病此时趁机由日本九州传入我国辽宁省,以后传播蔓延至全国。特别在北方,病薯造成烂苗床、烂窖,耕牛误食病薯中毒死亡,人吃病薯造成喘气、心发慌,检疫何其重要,法制何其重要。法制还表现在一些相应的法律与之配合,才能顺利开展植物检疫,。如1987年7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种子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又如1983年8月1日农牧渔业部、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国家民航局发布文件《关于国内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其中规定各级邮政、民航、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收寄、承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时,一律凭有效期限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远在离北京万里之遥的拉萨市邮电局,在收寄植物标本时,要求寄件人必须出示《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法制的权威力量在佛教圣地、边塞古城体现了。法制性,在1个地区不同生产发展时期所制定的法制条款是有变化的。40年来内检几经干扰削弱,现在我国对外开放搞活,发展经济,不是砍掉检疫,而是加强法制。如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危险性病虫杂草由61种修订到84种。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98号)发布了《植物检疫条例》,内检第一检疫对象名单由16种修订到32种。法制,不仅是对应检病虫害,更重要的是对人的,是限制人为携带有害生物行为的。因此成立了一些“哨卡”。哨卡是针对疫区而言的,不是到处乱设卡,完成封锁疫区任务后,哨卡就撤销了。在执法过程中,难免发生一些矛盾,问题在于内检工作人员应掌握好把关与服务的精神,“服务”是目的,“把关”是手段,没有“把关”,“服务”是空的,关键是手段,应用得好,服务则好,手段应用得不好,服务则差。这需要主管部门、植检机构共同努力创造1个检疫新局面,才能处理好把关与服务的关系。检验技术规范化检疫对象的检验,是“硬措施”,是完成植检任务不可缺的手段。这种手段是合法的,有法律效力的。它不是针对货主(接受检疫的单位)的,是专对植检机构的管制。《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每种植物应检哪些病虫?选择何种地块及种苗?土壤、种苗如何处理?如何防治繁育基地病虫害?用什么方法进行田间及室内检验?样品应提取多少?这种健康种苗生产过程中全部检疫工作称为产地检疫(简称“产检”)。产检后的种苗合格了,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产检,是植检机构执法行为,而行为又是规范化的,全国统一的,经国家权威机关发布的,有效的。自1985年以来,农业部先后提出8种应施产检的农业植物,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公开发行。这些产地检疫规程是全国统一的,是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各级检疫机构均应按此规程认真实施检疫。《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七条规定“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它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产检,是在种苗调运之前植检机构为货主超前服务。产地可能在北京也可能在外埠,有时调入地植检机构派员去原产地会同调出地植检机构以及双方货主共同在田间调查。通过产检,获得了健康种苗,加速了种苗流通。 
检疫:包括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现场检疫:输入、输出应检物抵达口岸时,检疫人员登机、登轮、登车或到货物停放场所实施检疫;实验室检疫:检疫人员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对输入、输出的检疫物作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的实验室检测;隔离检疫:动物在入境后或出境前,必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作隔离检疫(大、中动物45天,小动物30天);入境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作隔离检疫的,应在指定的隔离圃隔离种植,经过至少一个生长周期的隔离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