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h_1993
演绎法 [yǎn yì fǎ] 基本释义演绎推理。百科释义所谓演绎推理(Deductive Reasoning),就是从一般性的前提出发,通过推导即“演绎”,得出具体陈述或个别结论的过程。演绎推理的逻辑形式对于理性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对人的思维保持严密性、一贯性有着不可替代的校正作用。 
演绎法和归纳法有什么区别?王东岳老师为你解惑,精彩值得了解
回答
演绎法──从普遍性结论或一般性事理推导出个别性结论的论证方法。是演绎推理在议论文中的运用。在演绎论证中,普遍性结论是依据,而个别性结论是论点。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相反,它反映了论据与论点之间由一般到个别的逻辑关系。比如毛泽东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有一段著名的论述:“人总是要死的,但死的意义有不同。中国古时候有个文学家叫做司马迁的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替法西斯卖力,替剥削人民和压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鸿毛还轻。张思德同志是为人民利益而死的,他的死是泰山还要重的。”这段话中就包含着一个完整的演绎论证。“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是普遍性原理,是论据,是“大前提”;“张思德同志是为人民利益而死的”,是已知的判断,是“小前提”;而“他的死是比泰山还重的”则是结论,也是论点。演绎推理的主要形式是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大前提是一般事理;小前提是论证的个别事物;结论就是论点。用演绎法进行论证,必须符合演绎推理的形式。但在写作时,根据文章表达生动简洁的要求,对三段论推理过程的表述可以灵活处理,有时省略大前提,有时省略小前提。运用演绎推理,作者所根据的一般原理即大前提必须正确,而且要和结论有必然的联系,不能有丝毫的牵强或脱节,否则会使人对结论的正确性产生怀疑。在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探案集》中,夏洛克·福尔摩斯用的方法之一就是演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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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谬法──首先假设对方的论点是正确的,然后从这一论点中加以引申、推论,从而得出极其荒谬可笑的结论来,以驳倒对方论点的一种论证方法。 归谬法主要用于驳论文章中。这种论证方法常和泼辣、犀利的语言相配合,产生辛辣、有力而富有于幽默感的表达效果。 归谬法是人们常用的一种论证方法。它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式在论证中的应用。人们在运用归谬法反驳某一判断(或称为观点)时,先假定被反驳判断为真,并以它作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大前提的前件,然后经过合理的引申、推导得出一个虚假或荒谬的后件,最后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后件就要否定前件”的规则,达到对被反驳判断的否定。对归谬法的这一基本方面人们虽已形成了共识,但在归谬法的其他一些具体问题的理解上仍有不少分歧,有加以进一步讨论的必要。为了更好地认识与运用归谬法,本文拟提出以下几个问题与大家共同商榷。 一 归谬法有几种形式 按照从被反驳判断引申、推导出的“后件”的虚假或荒谬的表现来看,归谬法不外乎以下两种形式: 1、从被反驳判断引申出的是一个违背生活常识、违反已知真理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判断。其推理的基本形式为:如果p,则q;非q,所以非p。 2、从被反驳判断引申出的是一对自相矛盾的判断。其推理的形式是:如果p,则〈q并且非q〉;非〈q并且非q〉,所以非p。 有人认为,归谬法还有这样一种形式,即“从被反驳的判断引申出与其自身相矛盾的判断”,并指出这个引申出的判断是“显然荒谬的”,“通过否定这种显然荒谬的判断从而达到否定被反驳判断的目的”。(1) 我们认为这是说不通的。如果被反驳判断与从其引申出的判断之间具有矛盾关系的话,那么,否定了引出的判断岂不是正好肯定了被反驳判断吗? 二 貌似归谬法的一种论证方法 有没有“从被反驳判断中引申出与其自身相矛盾的判断”从而否定被反驳判断的论证方法呢?有。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对 “一切命题都是假的”所作的批驳: 如果一切命题都是假的,那么,有的命题就不是假的(因为所谓“一切命题都是假的”本身就是一个命题。提出这个命题,当然是以这个命题为真;既然承认这个命题为真,那就说明至少有一个命题为真,也就得承认“有的命题不是假的”。) 如果有的命题不是假的,则并非一切命题都是假的。 所以,如果一切命题是假的,则并非一切命题都是假的。 这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连锁推理。其形式为“如果p,则q;如果q,则非p;所以,如果p,则非p”。 在这一论证过程中,从被反驳判断p引申出来的两个判断q(是由p直接引申而来)和非p(是经过q间接引申而来),与被反驳判断p的确是相矛盾的。但这两个引申出来的判断显然都不是荒谬的,而且整个推理过程亦无否定后件这一环节。这种论证对被反驳判断的否定并不是通过否定后件而是通过揭示推理中结论的自相矛盾来实现的。因此,这一论证方法显然不属于归谬法。既然这一论证方法是“从被反驳判断中引申出与其自身相矛盾的判断”来否定被反驳判断,我们不妨将其称为“引申矛盾法”。 引申矛盾法与归谬法确有不少相同之处。例如,都是着眼于反驳,都是运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都是以被反驳判断为推理起点,又都是从被反驳判断中引申、推导出谬误(当然,归谬法引申、推导出的谬误表现在前提中后件的虚假或荒谬上,而引申矛盾法推导出的谬误则表现在结论的自相矛盾上);此外,它们有时又可以用于对同一判断的否定(例如,对“一切命题都是假的”这一判断的批驳也可以采用归谬法:如果一切命题都是假的,则“有些命题不是假的”为假;如果一切命题都是假的,则“有些命题不是假的”为真;因此,如果一切命题都是假的,则“有些命题不是假的”既真又假;“有些命题不是假的”不可能既真又假;所以并非一切命题都是假的。这一批驳用的就是归谬法的第二种形式),而且又都往往使用省略小前提或结论的省略式推理。因此这两种论证方法很容易被混淆。认为归谬法有上述第三种形式的人,很可能就是把引申矛盾法误作了归谬法。 当然,把引申矛盾法纳入归谬法系统也不是毫无道理的。因为引申矛盾法也有从被反驳判断推导出谬误的一面。但是,我们不能不考虑到它们在推理过程与形式上毕竟有很大的不同(突出地表现在有无否定后件这一环节上),在推导出谬误这方面也有很大差别,因而将这种貌似归谬法的引申矛盾法与归谬法区分开来还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