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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政治理论(含法律硕士),MBA联考综合能力。 第二单元:英语(含法律硕士),俄语(含法律硕士),日语(含法律硕士),MBA联考英语 第三单元: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西医综合,中医综合,护理综合,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专业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 第四单元: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普通动物学与普通生态学,普通生态学与鱼类学,法律硕士联考综合。 1、经济、管理类专业使用的数学三和数学四合并,合并后的科目名称仍为数学三,使用原数学三和原数学四的学科专业,全部使用数学三,数学三的考试大纲由考试中心另行编发。 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的初试科目为4门,即政治理论、外国语、数学一和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卷面满分值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和150分。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的考试内容包括:数据结构、计算机组成原理、操作系统和计算机网络。考试内容及试卷结构在考试大纲中确定。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科目实行联合命题。 3、农学门类初试科目调整表 一级学科名称 二级学科名称 农学门类公共基础 农学学科基础综合 动植物类学科群 作物学 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 数学或化学 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或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 作物遗传育种 园艺学 果树学 蔬菜学 茶学 植物保护 植物病理学 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 畜牧学 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 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 草业科学 特种经济动物饲养 兽医学 基础兽医学 预防兽医学 临床兽医学 林 学 林木遗传育种 森林培育 森林保护学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 其 他 学 科 农业资源 土壤学 数学或化学 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利 用 植物营养学 植物保护 农药学 林 学 森林经理学 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水 产 水产养殖 捕捞学 渔业资源 科学技术史 科学技术史 环境科学与工程 环境科学 环境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食品科学 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 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4、水产学科基础综合考试科目一级学科名称 二级学科名称 科目名称 水产 水产养殖 普通动物学与普通生态学 捕捞学 普通生态学与鱼类学 渔业资源 5、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第三单元使用全国统考试题的学科、专业学科门类 学科、专业 统考试题名称 工学 力学 机械工程 光学工程 仪器科学与技术 冶金工程 数学一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热物理 电气工程 电子科学与技术 信息与通信工程 控制科学与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土木工程 水利工程 测绘科学与技术 交通运输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兵器科学与技术 核科学与技术 生物医学与工程 管理科学与工程 工学 纺织科学与工程 轻工技术与工程 农业工程 林业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数学二 工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 化学工程与技术 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矿业工程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数学一或数学二 环境科学与工程 经济学 理论经济学 应用经济学 数学三 管理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 工商管理(工商管理硕士*除外) 农林经济管理授理学学位 力学 电子科学与技术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环境科学与工程 生物医学工程 使用统考数学或自命题数学(理) 教育学 教育学 心理学 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或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 历史学 历史学(考古学与博物馆学*除外) 历史学专业基础 医学 基础医学 临床医学(护理学*除外) 中医学 中西医结合 西医综合或中医综合 注:带*者为二级学科。 不带*者为一级学科。这些一级学科中的所有二级学科,使用其所在一级学科的统考试题。 
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植物检疫所具有的特点却不同于植物保护通常采用的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农业防治等措施。主要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植物检疫的对象与一般防治的对象不同。植物检疫针对的有害生物一般都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几个国家双边或多边植物检疫协定规定的危险性特别大的一些害虫、病原物或草害,往往是国内未发生或分布未广的、且一旦传入可能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这就决定了可能传带这些危险性有害生物法定应检物在某一特定区域(国家、地区)流通时都需接受植物检疫,只有经植物检疫合格或检疫处理合格后,这些应检物方可进入该地区。第二,两者所采取的处理要求不同。经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后要采取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来处理受感染或受害的应检物,从这点来说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有一定的共性,但两者的最终要求却不同。植物检疫所要求的是应检物经检疫处理后不再带有限定的有害生物,或达到经过风险分析后的允许指标,即检疫处理的效果要求彻底杀灭有害生物或即使带有也不能造成为害;而植物保护中所言的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等的防治效果往往只要求将有害生物的为害程度控制在经济允许的阈值或防治指标以内。第三,植物检疫的研究内容与工作方法不同。植物检疫所针对的有害生物一般都是本国、本地区未发生或分布未广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因此,植物检疫的重点是及时掌握国内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分布、发生、为害情况等信息,对这些危险性有害生物作风险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检疫决策,有针对性地研究这些有害生物的检测技术与鉴定标准、处理方法等。工作中,植物检疫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靠各相关部门(海关、外贸单位、邮电、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紧密合作来防止有害生物传入或传出。而植物保护所研究的是针对本区域内发生的各种重要病、虫、草鼠害,包括它们的发生、流行与防治,在此基础上制订某一地区某一作物上特定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治计划。
宏观预见性植物检疫的特点有很多,但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是它的宏观预见性。通过收集到的疫情动态,筛选、公布禁境危险病虫名单,制止人为地传入保护区。几十年来,植物检疫的内涵有很大的变化,但预见性这一天赋的特性仍然未变。无论哪个国家,哪个地区,植检法规多种多样,千变万化,但都有1个共同的目的,即以保护本国、地区农林业生产安全和发展生产为最高利益,这是不变的,这就需要宏观、科学预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是我国植保工作方针,植物检疫恰好是这一方针的有力措施。通过植物检疫工作的贯彻、落实,有效地预防了危险性病、虫、草等有害生物传入与扩散蔓延,保护了农业生产的安全。一般来说,1种危险病虫出现并使农林生产遭受损失才能引起主管部门的注意,这是认识自然的规律性。如美国白蛾是1种严重为害林、果、农、蚕桑业的检疫性害虫,1954年2月22日我国外贸部发布的《输出输入植物应施检疫种类与检疫对象名单》中就有美国白蛾。1979年6月在辽宁省的边境地带丹东、宽甸等9个市县首次发现美国白蛾,丹东市的市长亲自参加了扑灭美国白蛾的活动。1983年8月9日,我国政府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平壤缔结《中朝植物检疫和防治农作物病虫害协定》,对我国输往朝鲜或由朝鲜输入我国的产品不得带美国白蛾。从而较好地控制了美国白蛾扩展蔓延。又如稻水象甲,是严重为害水稻的检疫性害虫,1986年1月18日,我国发布的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中有稻水象甲。1988年4月首次在河北唐山市两县发现稻水象甲,发生面积共5万公顷,省人民政府发文于当年12月已划定疫区。1989年已蔓延到唐山5县1区7万公顷稻田,其后传入位于天津的清河农场,天津市部分县(区)。理论计算,成虫自然扩散在美国每年是16公里,在日本初侵入时,是每年20~30公里扩大传播。京津两地相距仅100公里,害虫何时扣关入首都,广大植保、植检工作者随时都在监测。我市参加了河北省的联检联防活动,8年来,由于封锁疫区,紧急除治,严密监测,目前,北京沿未发现。上述两例说明,没有预见性,也就没有检疫。法制性相对农业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而言,有人称植物检疫叫法规防治没有检疫,也就没有法制,法规是完成检疫的保证。因此,法制性也是植物检疫的1个最基本最重要的特性。检疫,不要仅仅只看成是农业问题、植保技术问题,实质上,它是1个民族为了生存与发展,向大自然作斗争、向人类作斗争中产生的,没有法律做保证,无法取得斗争的胜利。我国1934年开始成立进出口植检机构,1937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植检机构被迫停止工作,危险性病害甘薯黑斑病此时趁机由日本九州传入我国辽宁省,以后传播蔓延至全国。特别在北方,病薯造成烂苗床、烂窖,耕牛误食病薯中毒死亡,人吃病薯造成喘气、心发慌,检疫何其重要,法制何其重要。法制还表现在一些相应的法律与之配合,才能顺利开展植物检疫,。如1987年7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种子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又如1983年8月1日农牧渔业部、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国家民航局发布文件《关于国内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其中规定各级邮政、民航、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收寄、承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时,一律凭有效期限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远在离北京万里之遥的拉萨市邮电局,在收寄植物标本时,要求寄件人必须出示《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法制的权威力量在佛教圣地、边塞古城体现了。法制性,在1个地区不同生产发展时期所制定的法制条款是有变化的。40年来内检几经干扰削弱,现在我国对外开放搞活,发展经济,不是砍掉检疫,而是加强法制。如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危险性病虫杂草由61种修订到84种。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98号)发布了《植物检疫条例》,内检第一检疫对象名单由16种修订到32种。法制,不仅是对应检病虫害,更重要的是对人的,是限制人为携带有害生物行为的。因此成立了一些“哨卡”。哨卡是针对疫区而言的,不是到处乱设卡,完成封锁疫区任务后,哨卡就撤销了。在执法过程中,难免发生一些矛盾,问题在于内检工作人员应掌握好把关与服务的精神,“服务”是目的,“把关”是手段,没有“把关”,“服务”是空的,关键是手段,应用得好,服务则好,手段应用得不好,服务则差。这需要主管部门、植检机构共同努力创造1个检疫新局面,才能处理好把关与服务的关系。检验技术规范化检疫对象的检验,是“硬措施”,是完成植检任务不可缺的手段。这种手段是合法的,有法律效力的。它不是针对货主(接受检疫的单位)的,是专对植检机构的管制。《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每种植物应检哪些病虫?选择何种地块及种苗?土壤、种苗如何处理?如何防治繁育基地病虫害?用什么方法进行田间及室内检验?样品应提取多少?这种健康种苗生产过程中全部检疫工作称为产地检疫(简称“产检”)。产检后的种苗合格了,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产检,是植检机构执法行为,而行为又是规范化的,全国统一的,经国家权威机关发布的,有效的。自1985年以来,农业部先后提出8种应施产检的农业植物,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公开发行。这些产地检疫规程是全国统一的,是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各级检疫机构均应按此规程认真实施检疫。《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七条规定“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它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产检,是在种苗调运之前植检机构为货主超前服务。产地可能在北京也可能在外埠,有时调入地植检机构派员去原产地会同调出地植检机构以及双方货主共同在田间调查。通过产检,获得了健康种苗,加速了种苗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