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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育论文1000字含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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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ue8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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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zhi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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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础美术教育发展问题的若干思考美术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全民文化素质有特殊意义。在基础教育中,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劳动技能、身体心理、科学文化和审美等素质,这些素质是一个和谐的整体,缺少或忽略哪一方面都不可能是全面发展的人。《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指出,中小学艺术教育是素质教育课程体系的主体之一。其目标是以审美为艺术教育主线,以学生才能和智力培养为中心,塑造心灵完美、品质高尚的世纪新人。然而,我国基础教育中美术教育的现状却不容乐观。首先是美术教育的教学模式不完善。美术教学还未形成一种完整统一的适合学生生理与心理特点的教学模式。虽然我国美术教育工作者从20世纪的上半叶就开始进行这方面的探索,比如产生了“情感思维教学法”、“眼高手低教学法”等,但各个地区美术教育工作者还是各自为战,自编教材也大多是根据自身情感因素确定教学内容。这样一来,有很多好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难以及时推广和普及。其次是美术教师素质不高。美术教师对美术教育理论缺乏深入研究,把青少年基础美术教育与成人美术教育混为一谈,单纯强调技巧训练。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美术教师能力水平很低,很难胜任教学工作。再次是家长对孩子培养也是急功近利,在强烈忧患意识推动下拔苗助长,孩子纷纷踏进教育水平良莠不齐的各种美术学习班,严重阻碍了他们创造性思维的发展,扼杀了他们纯真的天性。《美术教学大纲》明确规定了美术教学的目的、性质和任务,并且要求把美术教学的重点放在提高全体学生的美术素质、审美修养和培养能力、发展智力上;在美术教学中,对学生进行基础知识教育和简单训练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美术欣赏、艺术原理、美学知识的教学,使美术教学向多元知识结构教学转化,真正落实素质教育。美术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公民的美的素质。对学生来说,美术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文化层次,培养发展学生的能力和智力。教育心理学告诉我们:“艺术教育对促进学生的智力发展和创造力的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许多著名的教育专家对美术教育的功能都有共识,他们认为,美术教育直接的目的是寻找种种机会,利用种种方法训练人们的身心和各种感觉器官,使他们的观察力、记忆力、思维力、想象力、创造力及道德情感等本能逐渐自由生长发育。美术教育除遵循教育学提出的教学原则外,根据美术学科的特点以及目的任务和教学规律,还提出以下具体方法和原则:第一,在观察生活中提高学生的鉴赏力。要重视在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直接观察对象,认识对象。现代派代表人物马蒂斯说过:“创造始于观看,而看本身就是一种创造性活动,需要一种努力。”通过观察,培养学生正确的观察方法和良好的观察习惯,培养学生的记忆力,进而促进学生的智力发展。比如,要求学生从记忆观察对象入手,用概括表现方法和观察方法给身边的人画像,从外型到个性夸张中发现个性美,反映人的内心世界。看谁画得好,看谁画得“神似”,利用审美原则和艺术分析手段从直观感觉中获取美的表现语言,获取成功的满足感,激发学习的兴趣,提高审美水平。这是发展学生智力的基本保证。第二,在摹仿中提高想象力和创造性。“教育最伟大的技巧是知所启发”。运用启发式教学在于调动学生积极思考,主动提高自己的能力。针对学生感兴趣的问题,由浅入深地进行传授;开放师生关系,开放教学内容;充分利用美术教育的灵活性、多样性、过程性、实践性等,营造民主、自由、平等、和谐的教育氛围;尊重个性,强化学生主体意识,培养良好的非智力因素,发挥各自的专长。课堂教学要求“教”与“学”的优化,教学过程充分体现学生为主体,主动积极参与教学的全过程,激活学生的原动力,最大限度地把他们的智力潜能发挥出发。比如教师把美术大师作品的风格表现手法等,在课堂上恰到好处地介绍给学生,让学生大胆地临摹这些作品,如毕加索的《和平鸽》、梵高的《向日葵》等作品,仅用几个线条和几个色块就已经内涵深远。引导学生尽情发挥想象力去读懂大师的表现意图。想象力触发创造力,从形象思维入手激发丰富的联想,促进抽象思维发展,突出创造力的培养。

美育论文1000字含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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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学术

经济法小论文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是伴随改革开放产生的因此,从其产生之时就存在着内部各流派和外部与民法、行政法的激烈争论可以说经济法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大陆法律部门划分的“和谐状态”,崇尚经院学术的法学家们长期苦心经营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受到了冲击“公不公,私不私了………”之后他们产生了所谓经济法无非要么可纳入民商法,要么就是行政法,结论当然是否定经济法部门的存在现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当经济运行到一定复杂与发达的程度,“市场之手”的缺陷就会暴露,其个体利益取向的单一与短视会令经济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的泥淖,社会迫切需要另一种超然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此进行规制与引导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导致了竞争的无国界,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在全力推动经济增长有竞争,就会有垄断,就会有不正当竞争,这是市场的辩证法放任无形之手的恶果应由国家之手予以修正,在这一领域中,国家的干预往往直接针对个案同时由于垄断组织势力强大,不正当竞争普遍猖獗,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法律多以强行性规范为主对于这一领域的社会关系,我们称之为“微观规制关系”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例如,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的设立及运行都反映出国家的干预然而,商法与民法所保护的利益和本质是基本相同的,仍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主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基于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显示了与传统法律大不相同的机制功能概括说:全面、系统、综合;具体说: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例如,在《产品质量法》中,不但包含对传统产品责任的规定,而且还包含大量对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甚至,对产品质量责任包括管理责任不但采用民法、行政法责任方式,还有刑事责任这也正反映出经济法的特色首先在于经济现实是否有这样的要求主要由经济法规范构成的单行法和含有经济法规范的其他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已较好地证实了经济法的存在和作用然而,经济立法的缺陷导致的法律法规的无序,客观上要求有统一的协调者;另一方面,立法的不足和经济发展带来日益增多的新问题,仅靠单行法来解决也是不够的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说,经济法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其价值的存在立法的根本动因来自社会生活的需要,所以立法者不过是表述了现实的要求而已我国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都服务于生产力发展的目标,而经济法正是以国家积极、适度干预经济来促进生产力发展为己任因此,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发展问题,需要有一个基本的经济法来发挥作用从立法技术来看,在“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观指导下,已经有一批经济法性质的单行法出台但是各单行的经济法规缺乏共同的原则指导,存在不能协调一致的问题有关经济法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还缺乏法律规定前苏联经济法学派希望通过一部经济法典,除了为完善经济立法的目的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想通过法典编篡为经济法的独立提供基础是否编篡法典,从理论上说对任何一个法的部门来说都只是立法技术问题立法是法学思想的结晶,经济立法还可以把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研究的成果以立法形式予以总结,同时推进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加之目标的实现我们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导向,着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个人利益最大化具体在价值层面说来,在秩序价值方面,经济法追求优良的秩序,这是经济自由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得以实现的一个前提经济法所要求的秩序是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整体上安全的交易环境和充分有序的竞争状态,不甚关注微观的交易及竞争秩序民商法所建立和追求的秩序是个体间私的、微观的秩序,这是建立优良宏观经济秩序的前提和基础,面对宏观的周期性经济波动、金融危机、短期经济行为、经济结构和总量失衡、竞争不足或竞争过度等无序状态,民商法是无能为力的只能靠经济法来调整在公平价值方面,民商法表现为机会公平或水平公平,以平等求公平,实质上是过程的公平,是形式的公平经济法表现为结果公平或垂直公平,以不公平求公平,实质上是结果的公平,是实质上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公平在自由价值方面,民商法对个人权利的弘扬和对自由的永恒追求而著称于世,以私法自治为原则,追求保障个体的最大自由经济法则体现对自由的追求和适当限制的特点,强调国家意志对经济生活的介入,追求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整体自由,追求可持续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实践和理论都证明,民商法对自由的追求不能保障个体自由和社会整体经济自由的实现,其调整不能避免、无法消除,方会助长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妨碍经济自由的现象只有经济法同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调整从实质上保障个人和社会整体的自由在效益价值方面,民商法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强调个体利益最大化经济法则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强调社会整体效益优化是实现个体效益最大化的保障民商法虽然不赞同通过损害社会整体效益的手段获取个人效益,但它本身不关注和追求社会整体效益能否实现最大化 括而言之,经济立法,无论是组织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还是社会保障法,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对经济法公平、效益、秩序、自由价值的体现解决的是其它传统法律部门所无法很好处理的社会关系同时也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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