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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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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仔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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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个案例,并不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抵押权因为没有进行登记,不生效。但应分清乙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和因此产生的抵押权的不同效力,抵押因为没有进行登记不生效力但抵押合同已经生效,丙虽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但应向已承担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

担保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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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on

该题涉及抵押权顺位问题。李某向潘某的借款属于民间借款合同,且没有设定任何担保,属无担保债权,无权要求李某以房产变卖清偿债务。建设银行和赵某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故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房屋变卖14万首先清偿建设银行10万且加计利息和拍卖费用,剩余不足4万不足清偿赵某。赵某和潘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抵押合同有效。李某构成无权处分,银行设定抵押合同并以登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但是赵某的抵押合同并未登记,抵押合同有效而抵押权没有成立。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但该债权未到履行期限,抵押权人可要求提存该10万元保险金以备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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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tianran

第一题(1)根据不动产公示公信原则,由于甲和乙买卖房屋没有过户,所以即使乙付清了房款也取不到房屋所有权……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2)合法。因为甲丙买卖房屋已经过户,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所有权是绝对权,可以要求非权利人搬出自己的房屋,合情合理。第二题,不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合同生效要件,不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所以,丙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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