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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教育支出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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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n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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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美国财经杂志《福布斯》发表的2005年度的“税负痛苦指数(Tax Misery Index)指出 ,从2000年中国开始进入福布斯的统计以来,中国的宏观税收负担指数便一路上扬,2002年位居第三,2004年位居第四,2005年更是以160的指数跃升全球第二。目前,我们无法客观评价该指数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但是,任何时候都需要合理确定政府税收收入规模,即确定一个合理的宏观税收负担水平。在这一水平下,既能满足政府对税收收入的需要,又在整个社会的承受能力之内,不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理性地界定宏观税收负担的合理水平并实现其优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界定:影响因素与国际经验  (一)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影响因素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一般通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税收总量占同期GDP的比重来反映。准确把握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需要全面、充分、科学地考察和分析影响宏观税负水平高低的因素,从中找出规律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宏观税负与这些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高低的决定因素主要有经济增长水平、政府职能范围和政府非税收入规模。  经济增长水平因素。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与经济增长水平正相关。经济增长水平愈高,社会产品愈丰富,人均GDP的水平就愈高,这样税基就比较宽广,整个社会税收的承受能力就强。因此,经济增长水平较高的经济发达国家,其宏观税负水平要高于发展中国家。从理论上讲,宏观税负水平增长应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协调同步。据有关专家测定,西方国家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通常大于1,而这一弹性系数在我国保持在8左右是比较合适的。  政府职能范围因素。一定时期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政府职能范围的大小。政府职能范围宽、事权多,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数量就多,宏观税负水平就应高一些,反之则低。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规模和作用范围日益扩大。政府职能范围拓展,必将使政府支出的规模不断膨胀,要求有较大规模的税收来支持,这样必然要求宏观税负水平不断提高。在税收收入成为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用一定时期财政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来反映税收对政府履行其职能的支持程度。根据灰色模型的测定量,税收规模对政府履行其职能提供稳定的支持,一般应满足:-03<政府职能税收支持的发展系数<+  从非税收入规模因素。税收并不是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惟一方式和渠道。在衡量宏观税负水平时,需要考察政府通过非税方式取得的收入规模的大小。因为一定时期内整个社会创造的可供分配使用的GDP是一个定量,政府的各种收入都来源于当期社会所创造的GDP,在满足政府一定支出需要的情况下,通过非税形式取得的收入规模大,通过税收取得的收入规模必然减少。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以上缴利润代替税收,从而导致税制结构简单,税收数量减少,财政收入中企业利润的份额大,而税收的份额则相应少,宏观税负水平也随之较低。但是合理的税负,则要求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相结合,统筹安排。从各国财政收入构成看,都有或多或少的非税收入。如日本、美国、法国、荷兰、 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中央政府的非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都在10%左右。发展中国家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约为15%~25%所以,税收负担并不是纳税人的全部负担,政府取得财政收入也不仅仅只有税收一种形式。要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合理化,首先应保证政府收入形式规范化。按照灰色模型的测定量,在政府收入形式较为规范的条件下,实际税收状态与税收基本能力的发展系数的差距应小于  (二)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国际经验  早在1983年,原世界银行工业部顾问基思?马斯顿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选择21个国家,通过比较分析揭示了宏观税负水平与经济增长的基本关系。他得出的结论是:低税国家的人均GDP增长率、公共消费与私人消费的增长幅度、投资增长率和出口增长率、社会就业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均大于高税国家。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变量关系是:税收占GDP的比值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下降36%高税收负担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这几乎成为一个普遍的规律,而对低收入国家来说,提高宏观税负水平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尤为明显。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是各国在确定宏观税负水平时非常重视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对各种类型国家宏观税负水平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是逐步上升的,目前的平均水平为30%以上;发展中国家税负平均水平一般在16%~20%之间。  按照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理论进行综合分析,从发展中国家税负水平的一般情况看,15%~25%这个区间的宏观税负水平较为适宜,比较符合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平均利润水平。  二、我国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分析  (一)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经济增长水平的比较  一般认为,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个国家人均GDP水平增加,宏观税负水平也不断提高。我国人均GDP水平自1991年以来一直保持着6%以上的年增长率,是宏观税负水平提高的基础。但是由表2可见,从1994年以后,税收占GDP比重的增长要高于人均GDP水平的增长速度。我国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在1996年以前是小于1的,即税收增长速度低于经济增长速度。从1996年开始,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超过1,在2005年达从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的变化,可以明显地看出近几年我国宏观税负在多年下降滞后转向升高趋势,具有一定的恢复性质。但是,这一上升的过程恰好发生在经济增长速度下降时期,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方向相背离。  (二) 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政府执行职能需要的比较  我国尚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和市场的分工尚不完全清晰,政府职能的界定还存在不规范之处,这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调整。但应看到,虽然我国财政收入逐年增长,仍不能完全保证政府职能部门运转及公共支出的基本需要。不少基层政府仍是“吃饭财政”。我国财政在增加农业、科技、教育等重点支出方面虽然尽了很大努力,但仍然难以满足各方面发展的需要。以教育为例,我国财政用于教育的支出占GDP的比重1994年为19%,到2005年为54%,仍然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从发展的需要看,随着人均GDP的增长,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也会不断地增加,公共支出占GDP比重的不断扩大已是被许多国家发展实践证明了的一个规律。目前我国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缩小地区发展差异、促进要素流动、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等各方面都对公共支出水平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  我国财政除了公共支出增长的压力以外,还存在着相当大的潜在的财政支出负担。多年的国债已经积累到相当规模,每年的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已经占了财政收入一个不小的比例。虽然1997年以后国债规模的扩大与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有关,并不完全是因为财政困难所致,但是财政每年要承担相当数量的国债还本付息任务。以2005年为例,国债还息支出达730亿元,占财政支出的2%;国债还本支出为82亿元,占当年债务收入的8%在新的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和人口的老龄化过程中,为支付改革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的社会保障开支和承担越来越多的老龄人口的社会保障负担,也形成财政潜在负债。冲销部分国有银行呆账和地方政府偿还债务也将是财政不可回避的一个负担。从这些方面看,我国目前税收占GDP比重水平与政府职能履行所要求的财力水平是不够适应的。  (三)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企业负担的比较  宏观税负水平与企业税负有关,但两者又是不同的。企业税负水平主要取决于其适用税种的实际税率的高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税负水平的高低是影响宏观税负水平高低的基础性因素。宏观税负水平除了受税种和税率的影响之外,还受到税基和税源范围的影响,即使税种和税率不变,甚至有所减少和下降时,如果税基和税源扩大,也有可能导致宏观税负水平上升。如欧盟各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持续采取降低税率的措施,但其宏观税负仍不断上升,欧盟经济货币联盟区域2005年税收占GDP比率高达45%,使宏观税负达到历史新高,比美国和日本高出14%其原因就是欧盟各国在降低税率的同时,采取了扩大税基和加强征管的措施。因此企业的税负轻重并不能简单地看这个国家的税收/GDP比率,而且要看这个国家基本税种的税率。  我国近几年宏观税率上升,但企业基本税种的名义税率并没有变化,工商税收各税种的法定税率仍然保持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的水平上。企业的实际税率则是有升有降,一方面由于财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纠正地方政府随意减免税收等措施而使实际税率上升;另一方面,1994年以来政府也出台了一些新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对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提高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等,则起到了降低企业实际税率的作用。当然,在不同产业、不同类型企业之间,实际税率的这种升降分布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比较客观地看,近年宏观税负上升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通过上述分析,作者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我国政府制度内的收入(指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的总和)占GDP的比重与国际上相近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接近,尚在正常范围内。但是还存在相当大的制度外政府收入,加大了政府实际集中资源的比例。(2)我国宏观税负上升的过程中,企业的法定税率并未提高,总体上讲是属于恢复性和发展性的上升。但是企业确实存在基本税率较高与制度外非规范负担过重的问题。(3)虽然宏观税负上升,税收收入有了较大的增长,但政府为执行基本职能和满足基本公共需要的财力仍然存在不足现象。(4)我国近年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高于GDP的增长速度,税收弹性系数提高较多,与经济低速增长时期扩张性财政政策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合理化并不单纯是税率水平调整的问题。  三、我国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理性选择  宏观税负合理水平的选择首先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目前还没有脱离发展中国家二元经济结构的特征,人均GDP水平比较低,这说明社会的剩余产品率还不高,难以提供更多的税收收入,因此宏观税负水平不宜过高。据世界银行的调查资料显示,一国宏观税负水平与该国人均GDP呈正相关,人均GDP在26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13%左右;人均GDP在75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20%左右;人均GDF在2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23%;人均GDP在10000美元以上的高收人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30%参考国际经验,就政府制度内收入占GDP比重这一意义的宏观税负来说,我国应选择在20%左右。如果政府制度内收入中的非税收入占5%左右,则税收收入占15%左右比较合适。  我国税收以流转税为主体,企业是税收的主要提供者,企业纳税人的承受能力是宏观税负合理水平选择的重要依据。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完成,全社会经济增长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尚未完成,加上近几年世界经济不景气,国内经济增长速度放慢,企业经济效益不佳的局面近期难以彻底改观,企业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宏观税负的上升应以不增加企业税负为基本前提,并且应为减轻企业的税外负担创造条件。  从政府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财力来看,实践已经证明前几年占 GDP1l%左右的税收收入无法满足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和调节经济的需要,还造成了对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的过度依赖,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和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从发展的趋势看,社会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会随着人均GDP的提高而增长,在体制改革过程中社会保障压力会增大,税费改革等整治政府制度外收入的措施都需要一定的政府财力条件,因此,政府制度内收入占GDP的比重回升到20%左右也是必要的。  综合我国生产力的水平、企业效益状况及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参考宏观税负水平界定的国际经验,在整顿政府收入渠道,取消制度外收入,理顺税费关系和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上,将我国制度内政府收入的宏观税负水平保持在20%左右,税收占 GDP比重保持在15%左右是合理的。在宏观税负的变动趋势上,应当使其能够随着GDP的增长而提高,即将税收弹性系数保持在1以上,但不能过高。  四、我国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优化途径  (一)整顿政府收入渠道,理顺税费关系  在政府存在大量非规范的制度外收入的情况下,宏观税负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实际意义,即使降低税收占GDP的比重,也不一定能够减轻企业和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在总体负担较高的情况下,很多人提出减税的主张,而实际上如果采取只重视减税,而忽视对制度外收入的整治,结果只会导致分配秩序的进一步混乱和加重企业的负担。因此,彻底整治政府收入渠道,理顺税费关系,减少非规范的制度外收入是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合理化的首要任务。  由于各种乱收费是造成我国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低,而政府部门实际集中财力占GDP比重高,企业负担重的主要原因,解决目前政府收入形式不规范的混乱局面,关键是理顺税费关系,建立起以税收收入为主,收费为辅,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运行机制。理顺税费关系必须在合理界定政府职能范围的基础上,对现行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根据其不同的内容实行取消、改税、规范和转制措施:(1)取消非规范的制度外收费;(2)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收费,通过扩大现有税种税基或设置新税种的办法实施“费改税”;(3)在取消不合理收费、对一部分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的基础上,对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国家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保留的收费项目应严格限定范围,并实行公开化;(4)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使经营性的事业收费转向市场。  (二)调整税收结构,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收征管  由于我国同时存在企业承受能力弱和政府财力不足的矛盾,实现宏观税负合理化,关键是要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前提下,保证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为此,需要完善和调整现行的税收格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收征管,以增加税收收入。  完善和调整税收格局主要应合理扩大部分税种的税基和扩大非企业税收。如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先扩大到交通运输业;扩大消费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的征税范围。提高目前低税或无税的产业部门和某些经济行为的税收贡献率,如适当提高第三产业的实际税负。强化个人所得税,在增强收入调节功能的同时,提高居民缴纳税收的比重,改善税收格局。可以通过逐步完善法人支付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个人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完善地方税体系,开征一些新的地方税税种,如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过多的税收优惠以及由于税收优惠管理不严而衍生的任意减免税、越权减免税,是以往我国税收占GDP比重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不利于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继续清理过多的税收优惠规定、严格税收优惠管理,是增加税收收入、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的必要措施。各级政府应改变靠减免税收来促进经济发展的思路,规范和完善目前对各种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沿边开放城市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纠正这些地区竟相以税收优惠和减免税来吸引投资的做法。税收优惠和减免税应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优惠的方式,除减免税外,应主要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形式。杜绝任何税法规定之外的税收优惠和减免税。要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保证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三)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  实现宏观税负政策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是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个新课题。从长远来看,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的波动在所难免,实现宏观税负政策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必须改造现有的税收机制,加大所得税的份额,构造内在的“自动稳定器”,使税收水平能够与经济同方向变动。从流转税为主到所得税为主的税制过渡需要许多条件,我们应当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努力创造有利条件,逐步实现这一过渡。从近期来看,在税制条件尚不具备、财政收入压力很大的情况下,宏观税负水平(指制度内收入)还难以降低。在政府财政负担沉重、许多地方入不敷出的情况下,税收的减少会影响政府执行正常职能,减弱管理和调控能力,并驱使各级政府向制度外收入寻求补充,使制度外收入的整顿治理更加困难,企业负担更加沉重。同时,在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情况下,降低税收水平对经济的刺激作用有限,反而可能带来许多负作用。  我国目前与宏观调控协调的宏观税负政策应当是保持总体水平的基本稳定,重在结构调整。即在近期内既不实行全面的减税措施,也不过度追求政府收入的增长,特别是不能为了完成增收任务而向企业征收过头税,保持税收收入占GDP比重15%左右的水平,或政府制度内收入占GDP比重20%左右的水平。重在结构调整,除了前面提及的整治政府收入渠道,减少制度外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以外,在税收方面,可以通过调整税收的内部结构,实行结构性减税,如改变对投资的控制性税收政策,对民间投资实行税收鼓励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与财政政策相配合,推动经济的发展。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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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jren

请参考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事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教育的投入水平与发达程度也常常是衡量一个国家国民素质、文明程度、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准和尺度。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作为基础产业的教育,正日益扮演着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对国家和地区发展的促进作用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加明显。而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充分的政府教育投入,离不开合理有效的政府教育资金配置。  在今年的两会上,教育改革成为会议期间的热点话题之一。“教育资源分配不公”,“教育投入不公平”,“向偏远地区倾斜教育投入”,“扩大教育投入规模”等的呼声不绝于耳。这亦表明,尽管近年来我国财政性教育支出的绝对数额在逐年上升,教育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也呈上升趋势,但我国财政教育支出确实还存在着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一、政府教育支出的必要性  一)教育是一种不完全市场下的准公共产品教育是集消费的排他性、一定竞争性、拥挤性和正外部性等特征于一身的准公共产品。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市场是不能有效供给的,若将教育全部推给市场去运作,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必然会给教育带来灾难性的损失,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我们可以透过不完善的人力资本市场来看待这一问题:假设资本市场是完善的,并且教育是一种有回报的人力资本投资,那么受教育者为何不通过向资本市场借款去上学呢?分析其原因在于,人力资本市场是一个不完善的资本市场。  这一点在高等教育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这个市场中,没有个人或机构原意为投资对象作担保,并且由于该项投资的收益大小受个人的性格、健康、机遇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是不确定的,因此,私人的信贷机构一般不愿冒如此之大的风险为他们提供教育贷款,这就使得那些没有存款或者低收入家庭的青年人无力接受高等教育。鉴于此,引导、规范、教育健康快速发展,肩负起提供教育经费投入的主要责任主体,应该是政府。  二)教育具有正外部性在微观经济学理论中,有一个概念叫作“外部性”。美国经济学家曼昆对外部性做了这样一个定义:“当一个人从事一种影响旁观者福利、而对这种影响既不付报酬又得不到报酬的活动时,就产生了外部性(externality)。如果对旁观者的影响是不利的,就称为‘负外部性’,如果这种影响是有利的,就称为‘正外部性’。在存在外部性时,社会对市场结果的关注扩大到超出市场中买者与卖者的福利之外,它还要包括受到影响的旁观者的福利。”教育不仅是一种消费,同时也是一种投资。  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教育也具有一定的正外部性:首先,教育丰富了人们的知识,提高了人们的劳动技能,增强了人们在谋生过程中的竞争力,这些都有助于全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和综合国力的增强,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增长,从而使全社会受益;其次,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人们的法律知识、道德修养都得到普遍提升,人们会更加遵守社会公德,从而使得犯罪率下降,社会更加安定,社会治安成本下降。经济环境更加优化;最后,教育作为一种统治工具,为政治教育提供了很好的途径,当权者可以借助教育使公民树立起符合自己阶级利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公民更易于管理,政治更加稳定。(三)教育力求公平富裕家庭在子女教育支出方面显然具有更高的支付能力,经济发达地区也因财力雄厚得以在教育方面率先步入“小康”;而寒门子弟很可能因为无力承担教育费用而失去接受教育的机会,经济欠发达的贫困地区也往往受到财政资金短缺的影响,对财政性教育支出力不从心。由于收入分配不均而导致的教育机会不均,很可能会再次导致收入不均,继而形成“穷人的孩子永远是穷人”的恶性循环,使得弱势群体、贫困地区的人们失去对社会整体公平的信心。“教育公平”也因此成为今年两会期间的热议话题之一。鉴于此,基于社会公平的视角,贫穷的孩子应该有平等甚至优先享受政府财政教育支出服务的权利,而政府也必须通过公共政策的倾斜,加大财政教育支出的扶持力度,尽力改善我国财政教育支出的结构。  二、我国财政性教育支出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财政性教育支出总量不足自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以来,我国对教育的战略地位认识逐步提高,中央及地方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显着上升,各级财政部门对教育的支出迅速增长,然而从相对水平来看,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投入总量与预期相比仍然存在明显缺口。  近年来,随着我国GDP的迅速增长,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也逐年上升,而同时期财政性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不升反降,从最高峰年的20.69%降至2006年的15.7l%。财政性教育支出未能同步于经济增长或者优于经济增长,经济高速增长的结果是政府更快速地集中大量社会资源,履行政府职能,但并未形成对教育的有利投资和支持,反而是作为教育接受者的个人和家庭承担了更重的教育成本。  虽然国家对教育的投入在总量上不断增加,但相对于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教育支出的相对规模还是偏小,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NP的比重严重偏低,且增长速度缓慢。虽然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指出了“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二十世纪末达到4%”的目标,1995年也把4%目标的具体实施策略“三个增长”写进了《教育法》。但遗憾的是,有关法规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贯彻落实,4%的目标迄今为止也未能实现。从1991年到2006年,16年时间里,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NP的比重只增长了O.15%,即使到2006年,这一比重也只有2.98%,未曾突破3%,更与4%预期目标相去甚远。而事实上,%的比例只是20世纪8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据1999年<世界科技发展报告》统计,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世界平均水平为5.5%,发达国家在6%以上。美国更是高达7.7%,成为世界上教育经费支出最高的国家,从而为其教育强国和人才强国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另外,韩国、加拿大等国家超过了6%,甚至达到7%。在发展中国家,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平均水平也有4%栩。据国家统计局数据,1995—2006年,国家公共产品性质的高等教育中起辅助作用。但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本末倒置,政府在教育支出结构上存在严重的缺位和越位现象。  从表l我们可以看出,三级教育的事业费支出差距在逐年缩小,并且已由2000年的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生均支出递减顺序转变为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初等教育生均支出递减顺序。这与我国近几年来全面实行九年制免费义务教育和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尤其是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是分不开的。  虽然自2002年以来,政府加大了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也有所下降,教育财政支出中行政管理费12年间增长了6.60倍。  行政管理费用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在1978年仅为4.7l%,2006年上升到18.73%。远远高出日本的2.38%、英国的4.19%、法国的6.5%以及美国的9.9%。2005年以来,我国财政行政事业公用经费支出每年增加l 000多亿元,2007年以来,该项经费支出已接近9 000亿元。而在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在教育方面的支出虽然达到历史最高点的近1 981亿,但这也只是行政事业公用经费的1/4不到[4/。  教育的低投入必然带来其低产出,最终会造成教育水平的下降,资金的短缺也会导致大量人才流失,这些都不利于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和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  二)财政性教育支出结构不合理.三级教育财政性教育支出分配比例不合理。根据公共产品理论,政府应该在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义务教育方面起主导作用,在具有准支出的级差有所缩小,但初等教育阶段的经费投入仍然严重不足。而事实上,多项研究结果均表明,初等教育的外部性是最强的,投资回报率最高的,教育支出应该根据这种特点在三级教育上进行合理分配。国际上也是根据这一特点普遍加大对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支出。  我国在三级教育上的财政性教育支出分配不合理导致了基础教育上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和高等教育上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过剩,这种状况不利于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三者的协调发展,更不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  城乡之间财政性教育支出结构不合理。我国城市和农村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导致城乡之间义务教育发展的严重失衡。多年来,我国农村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一直制约着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国家统计局2005年、2006年提供的相关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农村普通初中、小学在校生分别占全国普通初中、小学在校生总人数的48.93%、65.61%,分别是城市学生的2.83倍和.03倍,但是农村普通初中、小学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只分别占到总投入的49.96%、62.81%。  随着2007年全面推行的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和2008年全国范围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全免政策的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全国城乡一体化格局已初步形成。但是,政府仅仅是负担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学杂费,财政性教育经费并没有对农村义务教育在师资、基础设施、教学条件等其他方面进行重点资助和扶持。从整体来看,我国农村的义务教育水平还是很低的,与城市相比仍然很落后。城市和农村的财政性教育支出不均衡导致城乡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不断拉大,严重影响到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公平的实现。  区域之间财政性教育支出分配不均衡。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间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存在着较大差异,财力状况也大相径庭,加之各地方政府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一致,导致不同地区的财政性教育投入差异悬殊。2006年,我国东部省区平均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总额为266.61亿元,中部为168.亿元,西部为172.23亿元,东中西部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额之比为1:0.63:0.65,其中最高的广东.02亿元)是最低的西藏(26.34亿元)的20.倍,财政性教育支出的地区差异之大可见一斑。  从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来看,中央政府只在宏观上掌握教育事业的发展方向,进行总体规划和决策,以及对少部分部属大学进行管理;而大多数的教育事权都从属于地方政府,包括对基础教育的直接管理和大部分的高等教育管理。  从财政分权体制来看,我国实行的是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财政制度,上级政府无权直接干预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而只拥有对下级政府进行财政转移支付或监督指导的权利。因此,地方的教育支出主要是由当地政府提供财政支持。而由于我国中、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直接导致其财政性教育支出的较大差异。而中央财政对此又缺乏足够的横向平衡与协调能力,导致教育经费支出的地区差异更显突出。  三、调整我国财政性教育支出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教育事业的制度建设与立法监督工作我国财政性教育支出在总量、结构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制度、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造成的。因此,要使财政性教育支出得到可靠保证,就必须从制度、法规建设上着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育立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体系。首先,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数量指标,即分别确定中央和地方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应承担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指标,并根据实际能力与需求,对教育经费实行最低限额的规定。关于这一点,在今年的两会期间,有一些代表委员也提出建议,将《教育经费法》的制定纳入议事日程,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目标的如期实现。.其次,要加强对教育执法的监督工作,凡是财政教育经费投入未达到法律规定指标的单位,均予以相应的惩罚,以保证教育经费的有效投入和有效使用。  二)扩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增加教育经费总支出近年来,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一直维持在教育支出总量的80%左右,因此,增加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就成为增加教育总支出的关键。虽然今年初刚刚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指出“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但这只是一个目标规划,而政府的公共财政能力是有限的,具体要如何增加财政性教育支出,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应该拓宽教育经费来源,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机制。  发行教育公债,专款专用于教育事业。与政府的其他支出有所不同,教育经费支出不仅是一种消费,同时也是一种投资活动。它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整体素质,并最终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中,有一项是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建造学校、设备购置等。如果用发行教育公债的方式来拓展教育资金的筹措空间,并把它专款专用于教育基本建设项目,不失为缓解我国教育投入不足的一种现实且可行的办法。比如建一所学校,如果用发行教育公债的办法融资,既不会搅乱正常的支出安排,又能建好学校,而且随着学校的使用,若干代受益人也可通过纳税来偿付为学校建设积欠的债务。于是学校的建设费用便可在学校使用期间的几代受益人中分摊。用发行教育公债的方式来为教育事业开辟财源,不失为一条可行之策。  发行教育彩票;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据资料统计,目前发达国家的彩票业规模约占GDP的%一3%,2005年我国彩票的发行总规模为亿元,2006年达到818亿元,只占了GDP的.04%。这意味着我国的彩票业市场还具有相当大的潜力,有足够的能力吸收、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发展教育事业。发行教育彩票是一条值得尝试的投资渠道151。  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如果说政府的财力有限,并且已将多数经费投放于义务教育,那么,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投资办学应该是个可行之法,即实现教育的民营化。如实行股份制学校,由政府牵头,以股份制的融资方式有效地集聚民间资金,解决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股份制把人股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投资者一旦入股,就会时刻关注学校的日常运行和发展,因为学校运营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利益。又比如公立学校的“一校两制”,即公立学校下设的非独立二级学院、公立学校举办的独立的“校中校”、独立的或非独立的教学园区等。这类机构的建设经费和办学经费主要是通过捐资、合资、银行贷款、合作办学等不同渠道吸纳的民间资金,学校的建设和办学通过市场方式来运作。  三)调整财政教育支出结构.优化三级教育指出结构。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指出,我国在三级教育上的财政性教育支出分配不合理导致了基础教育上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和高等教育上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过剩的问题。面对当前教育经费紧张的实际情况,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当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支出在各级教育经费支出中的优先地位,把有限的教育经费更多地投入到收益率较高的基础教育中去,将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量主要用于义务教育经费支出,更好地实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这一要求。而对于高等教育则应更多地引入市场机制,拓宽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实行全社会共同参与,并采取“以举办者投人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161的办学方式,从而合理安排财政教育经费在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中的分配,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优化地区和城乡的财政教育支出结构,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鉴于我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和极不均衡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且单靠地方政府各自的财力又不足以保证对教育的充分投入,为此,中央政府应当通过平衡各地区间的财政及教育条件,来保证地区和城乡间合理的财政教育支出。一方面,完善一般性无条件转移支付制度:纵向上,中央财政从中东部发达地区适当调用部分财力支援西部地区,弥补贫困地区的财政性教育支出缺口;横向上,建立省际、县际之间的教育转移支付框架,努力缩短各地方政府间教育提供能力的差距。另一方面,建立专项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用以改善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山区的办学、教学条件。此外,对于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责任主体,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差别责任制:在经济条件较好的东部地区实施以县为主的财政投入体制;在经济条件一般的中部地区实施省、市县共同负担的投入体制;在经济条件较差的西部地区实施以省、市级政府为投入主体、国家负担一部分经常性的专项财政拨款、县级政府起财政辅助作用的投人体制171。  建立弱势补偿机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力度。目前,我国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包括奖奖学金)、贷(贷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勤工助学)、助(特殊困难补助)、减(减免学费)的助学体系。但我国的学生资助体系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奖学金种类结构不合理、平均主义严重、管理权限集中等。因此必须在方法、手段乃至体制上不断创新,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学生资助体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中也已明确指出:要“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各地根据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发展情况,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予以资助。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改善中小学学生营养状况。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助学贷款体制机制。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完善研究生资助政策,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嘲只有国家财政教育支出实行倾斜政策,加强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的直接资金补助,才能使真正需要帮助的群体得到切实有效的政策扶持。  四)兼顾效率与公平.效率与公平问题在财政教育支出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从效率来看,当每个人最后一单位的教育费用所产生的效益相同时,社会总产出最大化,基于这一点,能力较强的人因为能产生较高的效益而应该得到较多的教育经费;而从公平来看,享受最低标准的教育应该被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阐。作为政府,必须要同时兼顾效率与公平,因此,政府应当向所有家庭均等地提供最低标准的教育,即我国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而对于非义务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资助,只给予那些有能力的、贫困的个人,即切实实行前面所说的奖、贷、勤、助、减的助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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