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子小白~
哥们请看范文吧其它自己觉得好的就修改下吧。●^●风险资本与风险资本市场 风险资本与风险资本市场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一个发达活跃的风险资本市场能够极大地刺激风险的扩张。流入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资本越多,成功上市的企业就越多,风险资本市场的功能发挥就越强,对社会资金的吸引力就越大,由此推动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本文通过对风险资本与风险资本市场的关系分析,来论证我国二板市场的建立。 Venture Capital 是指对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或创新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或近似于股权融资的资本,其特性是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追逐高回报。国内将VentureCapital翻译为“风险资本”,我国台湾、香港,以及新加坡等其他华语地区则将其译为“创业资本”,国内学术界对此存有争议。但无论是“风险资本”还是“创业资本”,其表达的内涵是相同的,“风险资本”这一名称已为国内公众所普遍采用,本文也无妨沿用之。 一、风险资本运作机理 风险资本包括无中介、无组织的私人直接投资资本和有中介、有组织的间接投资资本(如风险投资基金)。风险资本的运作过程分为融资过程、投资过程和退出过程。对于风险投资基金来说,融资过程是风险资本家向机构投资者和富裕家庭或个人筹集资金的过程。这个过程的难易程度取决于风险资本家的个人魅力和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政府的政策法规,而对于私人直接风险投资来说,融资取决于投资者的自有资金实力及对投资项目的兴趣和判断。投资过程包括三个阶段:(1)投资项目的取得和筛选、投资项目的评估、合作协议的签署。(2)风险资本注入创新企业,注入金额和注入方式根据创新企业成长的不同时期(即种子期、创立期、扩展期、成熟期)来决定。(3)风险资本家参与被投资创新企业的经营管理。回收过程是风险资本运作的最后一站,风险资本出售企业的股份退出企业,收回资金外加丰厚的利润,以及光辉的业绩和成功的口碑,然后进行下一轮的融资和投资。从风险资本的运作机理可以看出,融资是风险资本的起点,投资是风险资本的实质,退出则是一个完整投资周期的终点。 风险资本退出是风险资本规避风险、收回投资并获取收益的关键。风险资本是以资本增值的形式取得投资报酬,不断循环运动是风险资本的生命力所在。因此,当风险资本伴随着企业走过最具风险的阶段后,必须有出口让其退出并进入下一个循环。否则,风险资本呆滞,不能增值和滚动发展,更无力投资新项目,风险投资也就失去了意义。风险资本家投资创新企业不以取得该企业的长久控制权为目的,经过若干年,无论创新企业取得成功还是面临失败,风险资本都会从创新企业中退出。退出方式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外部金融环境而有所不同。常见的为股票上市、股权转让或股票回购、破产清算等。其中,股票上市是最佳退出方式,其原因主要有二: 首先,股票上市,特别是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licc Offering,IPO)为创新企业管理者提供了一个选择权。它是一个关于企业控制权的买入期权合约,在风险资本家与创新企业管理者签订的投资契约中,允许创新企业管理者在达到某种业绩目标时,购回风险资本家持有的股票,增加创新企业管理者自己的股权份额。特别是当风险资本家欲将其股权卖给第三者时,买入选择权允许创新企业管理者以同样的条件、同样的价格向风险资本家优先购买。因此,只要事业进展顺利,企业剩余控制权的分配就会向有利于创新企业管理者的方向倾斜。否则,当创新企业的经营风险由大到小,而收益由小到大时,风险资本家对创新企业的服务逐渐减少。创新企业管理者承担了努力的全部成本,如果只能获得部分回报,他必然会增加在职消费或使企业效益体外循环。所以,此时控制权应向创新企业管理者倾斜。美国的风险资本家一般在首次公开募股后的一年内,减少其对创新企业持股份额约28%,三年之后,只剩下不到12%的风险资本家还持有公司不到5%的股份(贺海虹,1998)。所以,IPO提高了创新企业的市场价值,为企业发展筹集了更多的资金,并增强了原有股份的流动性,使创新企业管理者有更高的热情和动力去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 其次,IPO对风险资本同样形成激励。创新企业成功上市一方面使风险资本家获得了数目可观的资本收益,另一方面也是外部投资者衡量风险资本家业绩的标准。风险资本家培育企业达到上市的越多,风险资本家今后的融资渠道就越广,融资成本就越低。因而,风险资本家就越有动力为创新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尽快协助企业走上成功之路。 当创新企业达不到IPO退出条件或不是很成功时,风险资本家可以选择出售股权的方式收回投资。在这里,风险资本家通过订立卖出选择权,保留一定退出资本的渠道。卖出选择权的好处是允许风险资本家在该企业无法达到一条经营目标时,有机会释出其所持有的股权。卖出选择权的运用可以使风险资本家能尽快结束与营运业绩不佳公司的关系,使风险资本抽回,重新运用在其他项目中去。此外,卖出选择权的运用,也可能发生于被投资创新企业营运业绩不错,却因某些原因无法在短期内上市,而风险资本家因自身需要,必须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售出。当然,当风险失败时,风险资本家只能采取破产清算方式退出。这种方法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资额的64%(刘曼红,1998)。由此可见,风险资本的退出对整个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风险资本市场的特征和功能 风险资本市场是一个与一般资本市场相对应的概念,是资本市场中一个具有较大风险的子市场(王益、许小松,1999)。它是对处于发育成长期的新生高技术企业进行股份融资的市场。按市场的结构和作用可分为风险资本一级市场———私人权益资本市场和风险资本二级市场———小盘股市场。风险资本一级市场包括风险资本的融资和投资。大多数情况下它是一个非公开的市场,股份由买卖双方在市场上私售私买,市场相对较封闭,信息流通不畅,投资规模较小,但有利于新生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在初始期的融资。因为私人权益资本市场不需要这些小企业具有信用历史,也不需要它们以自己的资产做抵押,只要这些小企业具有发展潜力。风险资本二级市场包括风险资本退出和创新企业再融资。这个市场与一般资本市场中的股票市场一样,属于公共权益资本市场,具有公共权益资本市场的属性和特征,但由于服务的对象是高新技术创新企业,因而在运作和监管上又与公共权益资本市场不同。风险资本市场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整体。一级市场是二级市场存在的基础。创新企业在一级市场的发育状况决定了二级市场的前途;二级市场是一级市场扩张的前提,二级市场为风险资本提供退出渠道,实现其投入———退出———再投入的资本有效循环,为创新企业提供进一步的资金融通,培育创新企业迅速成熟至进入一般资本市场。所以说,风险资本二级市场是连接风险资本一级市场和一般资本市场的桥梁。 风险资本市场存在着比一般资本市场更高的风险,这种风险来自于市场主体———高新技术创新企业。由于处于发育成长期创新企业自身的不成熟性和不稳定性及较低的信息透明度,会使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和管理上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增加市场风险。而一般资本市场的风险来源于市场衍生产品运作的复杂性和市场对风险的放大作用。因此,风险资本市场有着与一般资本市场不同的特征,表现在: 1 投资主体不同。一般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是社会公众和各类机构投资者;风险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是有相当资金实力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 市场主体不同。一般资本市场的主体是发育成熟的大公司;而风险资本市场的主体是处于发育成长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3 投资对象不同。一般资本市场的投资对象是具有经营稳定性和赢利性且风险相对较小的传统产业;风险资本的投资对象是新兴的,具有增长潜力,同时存在较高风险的高新技术产业。 4 投资方式不同。一般资本市场的投入主要是一次性的,投资周期较短,股份流动性较强,而风险资本市场则根据企业不同成长期对资金的需求,分次、多阶段的进行投资,投资周期一般在3~7年,股份流动性较差。 5 投资收获方式不同。在一般资本市场,投资者主要通过分红派息和股份增殖实现投资收获;在风险资本市场,投资者不以获取企业股息红利为目的,而是通过风险资本退出时的股份增殖作为投资回报。 6 上市标准和监管理念不同。一般资本市场上市标准较高,注重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风险资本市场上市标准较低,对企业的经营规模要求不高,注重企业的经营活跃性和发展潜力。一般资本市场强调信息透明,重视对投资者的保护;风险资本市场强调在充分信息披露基础上的投资者自我保护。 尽管风险资本市场与一般资本市场相比有着不同的特征,但是,在市场功能的发挥方面与一般资本市场相似。即具有:(1)融资功能。风险资本为创新企业提供急需的资金,保证创业对资金的连续性。(2)资源配置功能。风险资本市场存在着强大的评价、选择和监督机制,高新技术的经济价值通过市场得以公正的评价和确认,以实现优胜劣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3)产权流动功能。从现代投资理论角度看,如果一种资产不具有流动性,那么,无论其潜在回报率有多高,它都不具有优先投资价值。风险资本市场为创新企业的产权流动和重组提供了高效率、低成本的转换机制和灵活多样的并购方法,促进创新企业资产优化组合,并使资产具有了较充分的流动性和投资价值。(4)风险定价功能。风险定价是指对风险资产的价格确定,它所反映的是资本资产所带来的未来收益与风险的一种函数关系。投资者可以参照风险资本市场提供的各种资产价格,根据个人风险偏好和个人未来预期进行投资选择。风险资本市场正是通过这一功能,在资本资源的积累和配置中发挥作用的。 三、对我国建立二板市场的设想 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风险资本市场的培育。对于风险资本来讲,风险资本一级市场好比是“进口”,风险资本二级市场就是“出口”。有进有出,市场才具有流动性和吸引力,才成其为一个完整的市场。我国风险投资之所以十年来没有取得大的发展,除了一级市场资金制约之外,更重要的一点是风险资本没有“出口”,能买不能卖,能进不能出,使风险投资功能丧失。因此,在我国,解决风险资本的“出口”问题,即建立风险资本二级市场或称二板市场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二板市场的争论集中在两个方面:(1)建不建国内二板市场?(2)二板市场的模式应是什么样?关于第一个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高新技术创新企业投资一方面风险大,另一方面投入的资金又存在较大的停滞性,所以,为满足投资者易于套现的需要,早日开通二板市场,解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涉足高科技风险投资领域。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已先后开辟了二板市场,如韩国、印度等。所以,我国也应尽快开辟二板市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目前的主板市场投机性过强,大量短线游资的冲击已使股市风险加大,而二板市场的风险比主板市场更大,能否实现有效的外部监管值得怀疑,二板市场未必是风险投资的灵丹妙药。本文认为,从风险资本的运作机理和风险资本一、二级市场的关系分析中,我们可以肯定二板市场要开通,这是大势所趋,也是发展整个风险投资业的核心所在。但是,在发展步骤上应确定近、中长期目标。 近期目标:限于各方面条件不成熟,不宜立即新建二板市场。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国家应放宽对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的条件,对于直接上市较为困难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应鼓励上市公司进行收购,一些具有一定实力但上市困难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买壳上市来实现资本退出。目前以协议收购国家股、法人股的方式实现买壳上市较为普遍,即风险投资公司培育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银行挖掘壳资源,二者通力合作,促使高新技术企业买壳间接上市。上市后,高新技术企业注入自己的优质资产,使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价格上升,然后风险投资公司通过有偿转让国家股或法人股,实现退出战略并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但由于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协议转让价较低,高新技术企业的资产价值被低估,风险投资的回报率不高。因此,可以将各地原有的证券自动报价系统的设备和网络进行改造利用,建立区域性的场外交易市场,解决因地域问题而出现投资者与受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同时由于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费用较低,便于吸引当地的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和监管,促使高新技术创新企业尽快达到二板市场的上市条件,避免直接进入二板市场可能引发的风险。 中长期目标:香港创业板(股票第二板)市场经过十年的酝酿,已于今年11月25日开始运作。与主板市场相比,香港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比较宽松。如对上市公司的盈利无要求,只需有两年“活跃业务活动”记录,上市后的最低公众持股数不低于3000万港币或总股本的10%(二者取其高),但在市场透明度方面实行更全面、更详细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详细的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经营状况、投资状况、内部管理、技术与市场前景以及潜在的风险,并定期公布财务季度报表、中期报表和年终报表,及时披露影响股价波动的敏感资料,使投资者能够最充分地得到最真实的信息,防止少数人黑箱作业、操纵市场。由于香港创业板没有对上市企业作区域限制,这为我国内地中小高新企业海外融资开辟了新的渠道。国家应积极鼓励和培育国内中小高新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学习和借鉴香港风险板市场的经验,加快国内市场机制的建立,加快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最终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第二板市场。 关于二板市场运作模式,国际上通常有两种:非独立的附属市场模式和独立的市场模式。非独立的附属市场模式是二板市场作为主板市场的补充,与主板市场组合在一起共同运作,拥有共同的组织管理体系和交易体系,甚至采取相同的监管标准,所不同的是上市标准的差别,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独立市场模式,是指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各自独立运作,拥有独立的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并采用不同的上市标准,如美国的NASDAQ、日本的OTC交易市场等。国内对于市场运作模式同样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应选择非独立的市场模式,可以充分利用现有主板市场的组织体系和监管体系,避免资源浪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以美国NASDAQ市场为代表的独立市场模式是世界公认的二板市场的成功典范。NASDAQ市场无论在交易制度、组织管理方式、市场监管等方面都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学习借鉴素材。“要学就学最好的”,NASDAQ应成为我国二板市场的样板。本文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有二:一是我国目前的主板市场监管机制不完善、上市公司运作不规范,存在较多问题,而高新技术创新企业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将增大监管的难度,加大主板市场的风险,进而影响投资者的信心,不利于主板市场的规范和发展。二是由于二板市场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市场对投资者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即有能力对公司的业务情况以及所涉及风险作出透彻客观评价的投资者)。市场对投资者每笔交易额最低标准进行限定,限制散户投资者进入二板市场。我国沪深股市投资者中80%为中小散户,这与二板市场所要求的应以专业机构和富有的个人且具备投资技巧和主动承担风险的投资者不相符合。以现有的市场管理水平,一旦有人利用创新企业存在的高风险为题大肆炒做,很难保证市场运作“公平、公开、公正”,极易出现股价的巨幅波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而影响沪深股市的健康发展。所以,独立的市场运作模式应是我国二板市场的首选。 二板市场的设计牵涉面广,包括对潜在上市资源和投资者的市场调查,上市标准和上市费用的确定,市场法规和交易制度的设计,监管系统和机构的设置等。而设计目标中最重要的是既要保证市场有较好的流动性,又要防止过度投机,市场波动过大。因此,对二板市场的设立必须细心策划,统筹考虑。 
(一)大力 发展 公司型基金的重要意义 公司型基金,以美国的共同基金为代表,就 目前 的趋势而言,采用公司型基金已逐渐成为证券投资基金业的主潮流。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公司型基金的实践经验几乎是空白,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公司型基金基本未作规定,仅在第102条为日后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埋下伏笔契约型基金在组织制度上存在着明显缺陷,因此,90年代以后,英国、日本及其他实行契约型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纷纷加大设立公司型基金的力度,并采取各种措施引入公司型基金的某些机制来改造已有的契约型基金。从此,公司型基金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基金组织模式的主要发展趋势。 从组织体系上说,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最直接区别在于,在公司型基金中存在一个代表并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有形机构-基金公司,而在契约型基金中没有这个机构。正如上文所述,在契约型基金中,无论怎样安排财产委托关系,都无法最终克服其固有的弊病,即契约型基金以信托契约作为根本的 法律 依据,以无形方式存在,并非独立的法人,也无任何常设机构,是一个松散的组织,而且基金持有人过于分散,基金持有人相对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很难形成足够的制约作用。而与之恰恰相反,在公司型基金中,由广大分散投资者发起组成公司法人-基金公司,由该公司法人代表投资者利益。投资者购买的不再是基金单位而是基金股份,广大中小投资者也由分散于市场之中几近可以忽略的个体变为公司的股东,由统一的公司法人代替分散的中小投资者主张权利。所以,基金公司的存在使公司型基金的组织体系与契约型基金有了根本性区别,而公司型基金正是通过基金本身的公司化设置有效避免了契约型基金持有人、托管人对管理人监督控制不力的缺陷。另外,对于我国这个没有信托传统及发展土壤的大陆法国家来说24,公司型基金在法律关系上比契约型基金更加易于理解,结构上也稍微简洁些,而契约型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尚不甚清晰。综上所述,考虑到顺应世界上投资基金的发展潮流及其具有的强大优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立法亟待采取兼收并蓄的做法,在保留契约型基金的前提下对公司型基金形式做出规定,并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进一步解决我国目前甚为严重的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 问题 。 (二) 公司型基金的基本架构及其运作对于遏制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的优势 分析 1、公司型基金的基本架构及其运作 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是以投资公司的形态出现的,其基金实际操作涉及的当事人包括投资公司、投资人(股东)、保管银行、投资顾问公司、承销公司等。投资公司委托承销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销售基金,筹集的资金成为投资公司的法人资本,投资人相应成为投资公司的股东。投资公司主要负责投资方向的市场选择和行业选择分析,确定基金筹集、运用、分配等管理措施,负责投资顾问的选任等。投资公司设董事会负责基金的大政方针,投资顾问公司管理并具体操作,且投资公司与投资顾问是相互独立的,保管机构(银行)只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如发现基金运作有异常行为则发出必要的警示。如上所述,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基金持有人(美国为投资公司的股东及投资人)、基金公司(美国称为“投资公司”)、基金保管人(美国称为“保管银行”)、基金管理人(美国称为“投资顾问公司”)。 2、公司型基金对于遏制我国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的优势分析 如上所述,公司型基金相对于契约型基金具有明显的优势,最根本的优势就在于公司型基金中存在一个代表并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有形机构-基金公司,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形成最为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具体而言: 其一,基金公司是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中的核心,有利于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公司型基金设有独立的基金公司董事会,基金公司董事会是广大股东利益的代表者,具有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能够对基金管理人是否尽职进行有效的评价和监督,特别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对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起了重大作用。基金的各项具体运作事务主要由基金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完成: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日常行政管理主要通过信托机制委托给投资管理人,基金资产的保管和财务监督主要通过信托关系委托给商业银行等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的销售委托给证券承销商,基金证券的日常买卖及申购与赎回委托给过户代理人,等等。所有这些业务委托,均由基金公司董事会与各方实体签订契约。 其二,公司型基金各方当事人间的关系有利于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管。首先,基金公司只设立一个董事会,其中董事会中绝大多数成员都是独立董事,且投资基金的营运与管理中心是基金公司的董事会,而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顾问公司仅处于辅助地位。基金公司将其经营管理的职责分离给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公司,由其进行与经营运作有关的业务。基金公司作为基金的营运及管理中心,在法律上是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代表者,众多的独立董事则承担了具体的守护股东(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职责。基金公司可以直接约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一旦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侵害基金持有人及基金公司的利益,基金公司可随时予以更换。其次,基金公司又通过基金托管人约束基金管理人的运作行为,而且,托管人由基金公司董事会任免,不再受到基金管理人的控制,从而保证了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上述这种公司型的基金结构十分有利于对已处于辅助地位的基金管理人予以有效的监管,这与我国的契约型基金结构中的基金管理人的超强势地位引发的无力监管状况形成鲜明的对照。 其三,公司型基金产权清晰有利于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管。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他们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通过投票权发表意见,并以股息方式获取收益,发挥以手投票和以脚投票的协同效应。而且,投资者可以对基金公司的经营运作产生 影响 ,并且在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侵害其股东权益时,当基金公司怠于追究时,投资者可以绕过基金公司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四,公司型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委托方式有利于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首先,从基金设立来看,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发起人负责发起设立基金,销售基金证券,募集基金资金,在基金资金募集成功以后,组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议决《基金章程》等重要文件,选举基金董事会成员,设立基金公司。作为基金基础文件的基金章程及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董事会成员均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此无发言权。其次,从基金资金的委托来看,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设立后,基金公司代表全体基金持有人通过竞争性的筛选机制,主要是竞投标方式来分别选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公司分别与中标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基金契约书”和“基金托管契约书”。因此,在基金资金的委托过程中,基金公司占据主导地位,而基金公司是基金持有人的代表,这就意味着基金持有人占据主导地位。但在我国的契约型基金中,基金发起设立的种种事务往往属于与基金管理公司混同或对基金管理公司具有控股地位的发起人的事务,或者直接就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事务,而且基金资金的委托过程也几乎仅仅只是表面文章,既无竞争性的筛选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又在其中占据了绝对的支配地位,根本无法起到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作用。 其五,公司型基金的运行机制有利于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管。在基金资产正式投入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书”和“基金托管契约书”的规定,定期向基金公司提交基金资产报告、运作建议报告以及其他资料;而基金公司的董事会也应定期召开例会,审查这些报告,并将审查通过的报告向基金持有人公开披露。不难发现,在基金的整个运行过程中,基金持有人的代表即基金公司一直占据基金的中心位置,各项基金运作行为均围绕基金公司的要求而展开。 综上所述,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相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尤其是在我国目前契约型基金结构不清、基金管理人滥用管理权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的现实情况下,更是如此。所以,笔者建议我国的基金立法应当顺应 历史 潮流,尽快引入公司型基金的规定,以有效治理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新设基金,应尽量选择公司型的组织体系。而当条件成熟时逐步将现有的契约型基金调整为公司型基金。25 另外,笔者认为,合伙型的证券投资基金在符合一定的制度条件后也应当为我国立法所允许。该种形式有利于同样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作为合伙人之一,和广大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该种组织形式的构建尚需进一步深入探讨。
呵呵,楼主搜一下这个《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道德风险”防范与医治——兼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材料应该够你用了如果搜不到全文,可以在后面加上 “filetpye:pdf”
论文的标题,你的论点,应该是清晰的,新颖的,不同的。如果它适合,它不值得,成千上万的话,使它的工作,有什么用的重复自己?新的想法,不同的观点,会吸引读者。然后问题来了”真的是这样吗? ”?他想听听你的论点,看看是否有道理。因此,你的任务是“为自己说话”——就好像你必须想出这个条件或那个理由,演绎的过程和逻辑,因果的线索,来提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做一篇论文就像做一个几何证明问题,写作的过程,努力应该放在”因为 所以 ”的论点上。通过你的研究和陈述,证据清晰地展示出来,无懈可击的推理,这就是论文的本质和方式。论文应该是一个陈述,一个证明,而不是一个感情的表达或事件的描述。我看到的大多数文章都是对经验、经历或情况综合的总结——这些东西不能说是不好的,也不一定是没有价值的,但如果这是一个“论文”研究,我不认为它可以与在学术论坛或学校撰写论文或为论文辩护相提并论,至少不是明确的。至少可以说,理论的高度不够,学术成分不重要,但至少论证的意识必须大大加强,才能接近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