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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排放过量,导至全球温度升高过度开采破坏生态,导致沙土化土地速度加快 
环保意识的增强对海难救助制度的影响 论文随着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威胁日趋严重化,海洋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球的关注,世界各国已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护海洋环境,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海上油污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的一种,其中的一种主要污染源是船舶的意外事故和经常性的排污操作所造成的海上污染损害。因此,当这类意外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避免海洋污染损害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实际上也就对海难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对有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及时进行救助,如何鼓励救助人积极进行救助,如何明确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而这些又是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所不能完全解决的。因此,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海难救助制度中的一些原则、规则须不断地发展以更好地调整这些法律关系。从海难救助制度发展的轨迹来看,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现代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呈现出如下特点和趋势:一、自愿原则具有相对性自愿是指救助人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并非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根据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假如是基于法律或合同之义务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则不是自愿的,不能形成海难救助制度中的海难救助关系,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各种劳务、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或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基于法定的职责。但是,随着海上航行风险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之后,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中的自愿原则发生了明显变化,沿岸国为保护其沿岸海洋环境,往往会在出现可能对海洋环境构成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积极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若仍然严格适用传统的自愿原则,则救助人没有救助报酬请求权,这不利于鼓励救助人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进行救助作业,也不符合海事立法的宗旨。二、请求救助报酬突破了“无效果,无报酬”的限制按照传统习惯,救助行为必须有效果,这是救助报酬请求权成立的一个前提。如果救助行为没有获得效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不存在因救助财产而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即不发生救助报酬请求权以及保证该权利实现的附属权利,如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这也就是《1910年救助公约》所确立的有名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1980年以前的“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中一直沿用了这一原则,我国《海商法》第179条中也同样引入了这一原则。但是,很明显随着海上风险的不断变化,“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不适应海上救助新形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救助具有污染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时,这一原则很不利于救助作业的实施。为了鼓励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积极进行救助,以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保护海洋环境。《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规定:如一船或其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但根据第13条所获得的报酬少于按本条可得的特别补偿,他有权按本条规定从该船的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特别补偿①。这也就是有名的“特别补偿”条款。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对此也有规定,该条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的1980年版中,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著名的“安全网条款”(safety-net clause)。根据该条款,救助人对载有油类的遇险船舶进行救助时,即使没有取得成功或救助人由于受阻未能完成救助工作,只要救助人、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没有过失,救助人也可得到救助费用和不超过该费用15%的补偿,从而有限地扩大了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使用范围。但是,安全网条款仅使用对油轮或部分装载货油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对其他有可能损害海洋环境的危险品的救助尚不适用。吸收《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法精神,我国《海商法》第182条第2款还规定: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由此可知,在对构成海洋环境污染威胁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不再受传统“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约束,而实行无效果亦有报酬的特殊原则。不过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救助人不能有过失,《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第5款规定:“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对此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第5款也有同样的规定。可以预见,如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是否必须支付特别补偿发生争议时,救助人是否有过失将是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救助人应证明其本身不存在过失,否则将丧失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三、救助对象的范围逐渐扩大随着海事法的发展,作为海难救助标的的范围不断扩大②。传统海商法上的海上救助主要是指对船舶以及货物的救助,《1910年救助公约》中规定的救助标的也仅限于船舶、船上货物及运费,但随着航运及其他海上活动的发展,遭受海难急需救助的财产形式不断增加,海事法中所规定的救助对象明显不够。为了保障海上安全和保护海上财产,有必要将一些新的海上财产列入海难救助的范畴,如海上石油勘探设备、浮船坞、浮筒等。为了适应海上财产多样化的趋势,《1989年救助公约》扩大了救助标的的范围,将救助标的的范围扩大到船舶和其他非永久性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上的任何财产,而且还指出本公约所指的“船舶”不仅包括海船,还包括内河船,甚至沉船、弃船。我国《海商法》基本采纳了《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场,其中的第173条规定:“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值得特别提及的是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成为《1989年救助公约》所特有的内容,该公约第1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并将其定义为由污染、沾污、火灾、爆炸或类似的重大事故,对人身健康,对沿海、内水或其毗连区域中的海洋生物、海洋资源所造成的重大的有形损害。 需要指出的是公约并没有把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直接作为救助的标的,但它是确定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的基础,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可以视为海难救助的间接标的。因此,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是可以获得救助补偿请求权的,也有人因此把对环境的救助称为海难救助的第四种救助标的,并称其为:“第四海事财产”。由此可以预见,新的世纪对环境的救助将越来越来受到立法者及相关人士的关注。四、鼓励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尤其是国际社会受Amoco Cadiz事件及其判决的影响,对船舶造成海洋环境危害的法律问题加强了研究。1978年3月16日Amoco公司的Cadiz号超级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距法国西北部布列塔尼(Brittany)海岸约25km的海上遭遇风暴触礁并很快断裂,使所载3万吨石油全部泄入海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避免悲剧的重演,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提出了特别补偿这一概念,对救助方在进行时为保护海洋环境所作的努力和受到的损耗进行补偿,以鼓励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对救助人来说,救助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是有特殊困难的,相对于一般救助而言,进行该类救助对救助人的技术要求更高,为促使救助人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在确定救助报酬时就不能仅仅考虑救助人在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时所花的成本,还要使救助人获得一定的利润,以便救助人不断更新救助设备,培训救助作业人员等等,从而更好地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包括救助人在内的有关各方所应尽的义务,《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8条第1款规定:“救助人对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它财产的所有人负有下列义务:“(a)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作业; (b)在履行(a)项所规定的义务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第8条第2款(b)规定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他财产所有人和船长对救助人负有 在进行此种合作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义务。为了突出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鼓励,有必要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行为给予补偿,这也就出现了前面所提及的“特别补偿”制度。这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同时我国《海商法》的第185条还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份额。此外《1989年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都将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作为确定救助报酬的考虑因素,使得在确定救助人的救助款项时不仅要考虑传统因素,还得考虑环境因素。这些都从不同方面突出了对救助方对海洋环境进行救助的鼓励。当然,“特别补偿”并不是营利性业务的酬金,它是一种费用,具有补偿性,旨在鼓励救助对具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海事法中的各项制度是不断地发展着的,把环保的一些理念融入海事法律的发展之中,协调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关系,是新世纪海事法发展的一种趋势。海事法将同其它有关法律一起为环境保护、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近年来,随着地区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项 重要举措,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在环境科学中,一般认为环境是指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 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称。在人类几百万年的历 史进程中,环境对开创人类文明和进步发挥着巨大作用。大气、水 源、土地、草原、都是让人类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而森林、矿藏 等资源又为人类的不断发展提供物质,创造出地球上高度的人类文 明。但是,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也对自己的自下生存 环境产生了一系列环境问题。为此,我作了调查。 在街街道随机抽取20人作为调查对象: 一、请问你注意保护环境吗? 回答会的有8人,占40%。回答不会的有3人、占15%。 回答有时会,有时不会的有9人,占45%。看来,大家还是对环境问 题不太重是啊。 二、你会主动义务帮助保护环境吗(如清除“牛皮藓 ”、回收废电池、清除白色污染等)? 回答会的只有2人,都是老人、占10%。回答老师布置 了就去,不布置就不去的有5人,占25%,都是小学生。还有一些回 答不会去的有13人,占65%。大家都是把这些工作当作别人的事情, 不太关心。 三、平时,看报纸,新闻会不会对环境方面的新闻引 起重视? 大多数回答说不会,、只关注一些娱乐或别的方面的 ,占55%。回答会的只有1位,占5%。回答有时候会看一看,但是不 太回去引起重视,只觉得这个事情与我们无关的有8人,占40%。 点评:看来,人们对于环境问题人染是无动于衷,不 太回去关心。 地球上共同的环境问题是: 1。臭氧层被破坏。臭氧层占平流层总量的十万分之一,虽然含量极 低,却能吸收紫外线的功能,但是由于人类破坏,臭氧层迅速耗减 ,被极度破坏。如南极的臭氧层空洞。1994年,南极上空的臭氧层 被破坏的面积达2400万平方公里。南极上空的臭氧层是在20亿年里 形成的,可是在上个世纪里就被破坏了60%。欧洲和北美洲上空的臭 氧层平均减少了10%——15%,西伯利亚上空甚至减少了35%,因此科 学家警告说地球上粘粞醪惚黄苹档某潭仍侗纫话闳讼胂蟮囊�现?得多。 2。淡水资源危机。地球地面虽然2/3为水覆盖,但是97%为无法饮用 的海水,只有不到3%为淡水,但其中2%封存于极地冰川之中。在仅 有的1%淡水中,25%为工业用水,70%为农业用水,只有5%可供饮用 和其它生活用途。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缺水,其中28个国 家被列为严重缺水的国家和地区。据统计我国北方缺水区总面积达 58万平方公里,我国500多个城市中有300多座城市缺水,每年缺水 量达58亿立方米。由于人类的破坏使得地球水资源有限,不少大河 如美国的科罗拉多河,中国的黄河都已雄风不再,昔日“奔流到海 不复回”的壮丽景象已成为历史的记忆了。 3。土地荒漠化。当前世界荒漠化现象仍在加剧。全球现有12亿多人 受到荒漠化的直接威胁,其中有1。35亿人在短期内有失去土地的危 险。到1996年为止,全球荒漠化的土地已达到3600万平方公里,占 到整个地球陆地面积的1/4,相当于俄罗斯、加拿大、中国和美国国 土面积的总和,全球爱荒漠化影响的国家有100多个,荒漠化以每年 5——7万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大,相当于爱尔兰的面积。对于受荒漠 化威胁的人们来说,荒漠化意味着他们将失去最基本的生存基础— —有生产能力的土地的消失。 后记:人们将面临的危机有很多,如果人类一如既往地破坏环境, 那么人类将会灭绝,地球也将会成为宇宙中一个遥远的历史。 【我们身边造成污染的污染物是:建筑废料,塑料袋,动物的死尸,粪 便,一次性饭盒,木块和果皮】 污染物对环境来说有很大的危害,例如动物的死尸会影响环境的卫生 ,而且还会滋生细菌公厕排出的粪便不仅对水有污染,并且还影响市 容排洪渠道是疏通下大雨积聚的水,如果排洪渠道堵塞的话,那水就 会越积越多,甚至会水浸 上面介绍的污染物对动物,植物也有极大的危害 例如:臭气对植物光合作用有很大的影响…… 污染物对环境和生物造成的近期的危害:使空气变得臭气熏天,而且 使排洪水进一步的污染 远期的危害:使人身体的免疫力不断下降,对人肺部有很大的影响,严 重时还会死亡 结论 看了这么多,你是不是对目前的环境有些忧虑呢?对,环境与我们 的生活密切相关,保护环境卫生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不随地吐 痰;不乱扔垃圾;拒绝使用一次性木筷;废弃电池和塑料袋要处理 好;多植树造林,不践踏草坪;不污染水源。保护环境,我们责无 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