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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1基本简介编辑本段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由群众集资采取预付医疗保险金的形式解决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问题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它既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中有特色的组成部分,解决农村居民疾病医疗与保健问题的主要依托,也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2009年8月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新闻发布中说,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此举是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民生工程。[1]2主要种类编辑本段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防保健合同等几种形式。1合作医疗的初级形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具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即农民每年交一定数额的合作医疗资金,集体与政府也可投入一部分,共同形成专项基金,农民就医时可按一定比例报销医药费。它在70年代曾一度覆盖了90%以上的农村。实践证明,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群众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好方法,也是促进我国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2经济保障的作用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双重性质,其中前者是作为基本保障,后者是作为一种补充。目前已提供的险种有企业医疗保险、家庭医疗保险、住院保险、门诊保险等,国家为了促进医疗保险的发展,特对其中的农民医疗保险、农民住院保险、疾病医疗统筹住院保险、居民附加住院保险等险种免征营业税。医疗保险实行的条件较高,其中社会医疗保险既要以较高的工业化程度和农业人口较高的收入水平即高收入水平的大规模参保人群为前提,又需要国家或地方法律强制、法定保险公司具有较高的基本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信誉等条件;而商业健康保险则排斥健康状况不良的人群参保。这些条件在我国绝大多数乡村地区尚不具备,因此不适合普遍推广。3统筹解决医疗费用有些地区实行的一种农民医疗保障体制是,农民每人每年交纳一元钱,乡镇财政和村公益金分别配1元,社会统筹与家庭账户相结合,也能有效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但这种自我储蓄式的社会保障,受益者首先必须是缴纳者。农民个人不缴纳,集体也就不给相应补贴;农民缴得越多,集体也就补贴得越多,客观上形成了富者既富又有保障,穷者越穷越没有保障,这种“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的结果,显然与社会保障济贫防贫的目的相悖。3报销比例编辑本段1门诊补偿:(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2住院补偿(1)报销范围: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3大病补偿(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万元。以下是不属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2]4发展历程编辑本段世界各国都越来越强调医疗保险制度对健康的促进作用,逐步将医疗保险从保大病,发展到兼顾小病,进而发展到保障健康,其管理体制也相应发生变化,把社会医疗保障从社会保障中分离出来,与健康管理职能加以合并。[3]巴西在1988年,把社会健康保险制度从社会保障制度分拆出来,与卫生部合并组成新的卫生部,全面负责卫生筹资和服务管理;日本2001年把厚生省和劳动省合并为厚生劳动省,统一管理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务;德国2002年把原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社会保障分支与原卫生部合并,组建成新的卫生和社会保障部。目前(截止2009年7月),世界上有70%的国家和地区,其医疗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同一个政府部门管理的。尤其在发达国家/地区中,这一占比更高,在经合组织和七国集团中,这一比例分别为83%和100%。只有19%的国家/地区由劳工或社保部门管理基本医疗保险。中国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过程中,由政府部门直接运作的弊端越来越突出。根据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政府投入能力有限、农村地区医疗消费文化多种多样的现状,单靠政府力量,简单模仿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农保保障模式,是难以满足广大农村地区对医疗保险需求的。而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运作、由政府举办的公众医疗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已有先例并逐渐形成趋势。5制度背景编辑本段1农业人口现状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左右,因此,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中国社会保障仅仅在城市开展是远远不够的。2城乡收入差别分析西方国家在建立社会农村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之初,工业化程度一般都已较高,由于农村医疗保险这些国家农民少,所以他们的保障对象主要是企业职工,并没有单独的农村医疗保险。我国与西方国情存在巨大差异,我国由于农民多,农业生产力落后,农村缺乏社会保障,这给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现代化造成农村医疗保险严重障碍。加上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经济呈现出极不均衡状态,农村医疗保险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差距较大。农村医疗保险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来分析,城镇居民收入始终高于农村居民,并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1978年至1985年7年间,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基本保持在410元左右。1985年以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明显拉大,并且呈现不断加剧的倾向。2000年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2元,是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587元的2.78倍,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高出农村居民2.8个百分点。到三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之比扩大到3.15倍,增幅差距也扩大到5.9个百分点。并且由于中国实行城市福利制度,城镇居民享受大量隐性补贴,如住房、医疗福利、财政价格补贴等,实际收入差距更加巨大。应该指出的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尤其是工农业产品价格差别的影响而造成的不合理结果。1983年到1986年,因工农业产品剪刀差而导致农业部门向工业部门转移,总额始终在270亿元到310亿元之间,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减去了农民的利益,是对农民的一种不公平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牺牲农民利益的基础上的。3农民医疗负担逐渐加重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在农村,“小病挨、大病拖、重病才往医院抬”的情况司空见惯,目前因病致困返贫现象严重,农村需住院而未住者达到41%;西部因病致贫者达300—500万。农村的贫困户中70%是因病导致的。自1985年以来,虽然农村居民收入也在不断增长,但增长幅度明显小于城镇居民。剔除物价因素,1985—1993年农村居民收入年均实际增长3.1%,而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实际增长4.5%,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速度为9%。1988年以后,农村居民实际收入增长基本处于停滞状态,1989—1993年农村居民收入年均实际增长仅为1.4%。但与此同时,农民医疗支出大幅上升。以安徽省为例,2000年前三季,农村人均医疗支出42.82元,与上年同期37.69元相比,上升了13.6%;其中医疗卫生保健人均支出19元,已接近上年人均全年支出20.2元。1990年人均全年压疗支出14.41元,1998年历史最高为52.11元,1999年为51.65元,10年间增长了2.52倍,而10年间农民纯收入增长也仅是2.52倍。4在保障体系之外的农民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有相当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系以外。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仍然非常低下,多数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偏低,承受能力弱,相对于城镇社会保险改革进度而言,农村社会保险仅局限于部分富裕地区试点阶段,家庭保障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以医疗保险为例,我国当前进行的医疗保险改革不同于发达国家,最大的原因就在于它不是全民医保,而只是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改革,目前是解决公费医疗负担过重问题,保障基本医疗服务。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曾在农村被广泛实践过,但几经周折,最终由于各种原因而解体。6制度构建编辑本段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要处理好普遍保障与分类实施之间的关系。普遍保障是指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包括所有农村社会成员及他们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社会保险的科学机理是大多数人群分摊少数人群的风险,覆盖面越大,每个保障对象遭遇风险的概率越小,补偿越稳定,这就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具有普遍性。分类实施是指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等方面,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有所侧重和区别。如前所述,我国农村幅员广大,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为农村实施统一的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保障设置了客观障碍,同时,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因而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不可搞“一刀切”。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具体操作1.建立新型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1)正确选择合作医疗形式。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有乡办乡管、村办乡管、乡村联办、村办村管四种形式。从实施效果来看,在乡镇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会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能进行更有效的监督管理,并可以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因此,以乡办乡管为好,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在县一级范围内开展。(2)建立科学合理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应认识到筹资合作是三者即农民、集体、政府的合作,而不仅仅是农民之间的合作。因此资金的筹集应采取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支持的办法。集体补助要根据当地集体经济状况而定,各级政府(主要是县乡二级)也应有适当的财政投入,作为合作医疗的启动、扶持资金,特别是对贫困地区合作医疗的建立应予以特别的关注。集体与政府的投入比例都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3)合理确定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比例过低达不到医疗保障的目的,过高会出现“有病无病都看病、大病小病多拿药”的现象,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因此报销比例应由各地合作医疗管理组织根据筹资数额与以往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确定。(4)强化管理与监督。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各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各级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要对资金筹集、报销比例与减免范围、财务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制度。要管好用好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专人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二要加强审计与监督。要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参加的监督组织,定期对合作医疗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严格审计,并向农民张榜公布。2.尝试开展农村医疗保险。(1)提供种类多样、档次不同的保险品种,满足不同职业和收入水平人群的保险需求,使社会保险体系覆盖大多数人。如家庭医疗保险、村庄统一投保的农民住院保险、门诊保险及其它商业保险。(2)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可将企业、城镇和农业人口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三大基金盈亏互补,从而分散风险,实现城乡融合一体的社会保护。严密设计保险规定及理赔制度等,促使农户主动缴纳保险金,发生医疗费时能及时得到给付。(3)有效的日常管理。通过分布均匀的公司分支机构,既对医患双方实行有效监督,又方便给付和结算;同时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数据管理,提高效率。3.实施医疗救助计划直接设立政府或非政府医疗救济基金来扶助贫困人群,可以对医疗保障的死角或力度不够的地方进行补充保障,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和程度,这与有些地区每年组织缴费动员“战役”投入的大量项目经费相比,也较经济可行,有助于建设有效运行的基本医疗保健,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7存在问题编辑本段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保障群众健康,稳定社会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历来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农村原有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1976年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基层合作医疗制度逐渐流于形式或自行解体。首先,资金来源有限,但支出具有明显的失控现象。其次,干部和村民享受医疗保健服务不平等,是合作医疗难以恢复的原因之一,但更重要的是收入机制的转变,彻底打击了合作医疗赖以存在的基金筹资基础。城乡之间医疗保健资源分配不均,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医术较高的医务人员多聚集在大医院,农村大多数人经常利用的卫生资源是村卫生室或个体乡村医生,然而村里的卫生人员多半没有参加过正规的培训,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村卫生室没有必要的消毒设备。农村人口居前三位的疾病分别是呼吸系统疾病、恶性肿瘤和脑血管疾病。患此类病多数会导致家庭收入下降,甚至陷入贫困,而这些疾病的发生原本可以通过保健知识的传播和普及而降低,但由于政府在农村的设施和预防工作投资不足,难以开展有效的宣传活动。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不稳定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家对合作医疗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合作医疗从国家政策变成了地方政策,这就使得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失去了国家政策的“强制性”威力,主动性大大下降,没有足够的动力推动合作医疗政策的实施。再者,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取消了强制性“合作医疗”项目,这一政策与国家扶持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相冲突,因而加大了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难度。农村医疗缺少保险立法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因此农村医疗迟迟不能走上正轨。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使得合作医疗的性质不能准确地确定下来,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也难以定位,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容易产生混乱。农村医疗保险立法必须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需要,如果不能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以强制为原则,必然会引起农民反感。8应对策略编辑本段政府的政策要向农村倾斜在2002年10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就提出了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到2010年在全国确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国家必须从财政上划拨资金,加强对农村医护人员的培训,重点支持乡镇两级卫生机构,利用有限的资源提高效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农民大病统筹工作改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不能低于30元/人,其中县财政补助10元,乡镇财政补助5元,农民筹资15元。真正让农民看得起病,看好病,使医疗服务真正做到便民、利民、取信于民,促进农村医疗工作的健康发展。以保障农民健康为根本宗旨,通过合作医疗制度共同筹集、合理分配和使用合作医疗基金,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减少因病致贫,达到保障和增进农民健康的目的。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机制首先,中国农民收入很低,农民个人负担社会医疗保险方面应尽量减少,最好控制在每人每年5元到10元之间。如果负担过高,农民就不会愿意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那么其社会保障的功能就会丧失。其次,政府投入的部分中,一部分由中央财政投入,另外一部分由地方财政投入,并且可以让一部分盈利很好的企业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如在云南省会泽县的合作医疗中,县政府所负担的7元中有5元是由会泽县小熊猫烟厂负担,这样既能使企业提高知名度,又能使农民减轻负担。防范医方和患方的道德风险应当在不断总结经验及科学计算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比较合理,并且相对稳定的报销比例来避免道德风险。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应当加以确定,以保证其相对稳定性。建立解决农村医疗人才缺乏的长效机制人才问题是制约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瓶颈,农民看病最讲究实惠,最大的愿望是就医方便,少花钱,治好病。然而,这种要求与现实条件下我们所能提供的服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关键是缺乏能够为农民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农村条件的限制,城乡差别的影响,靠分配、派遣的方式已不可能解决农村人才缺乏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试图吸引高素质卫生人才向农村流动,如“三定”政策,城市支援农村的政策,城市医生职称晋升前必须到农村服务半年或一年的政策,高等医学院毕业生到农村服务提前转正定级提高工资的政策等等。解决农村卫生人才问题必须靠政府组织、支持,并建立长效机制。 
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现状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始于2003年,截至2006年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40%的县(市、区),2007年试点范围推进到80%以上的县(市、区),已提前一年基本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自2003年开展以来,总体进展顺利,运行健康有序,取得了明显成效,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新”的特点明显,有效的实现了农村卫生管理体制的创新;二是保障力度不断加强,有效的缓解了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三是受益面不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优越性逐步显现;四是卫生投入不断增加,有效促进了市、乡(镇)两级医疗事业的发展。 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推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并在实践中加以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宣传不够深入。不少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思想认识上仍然存在疑虑、偏差。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农民参合意愿不强,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观上,农民健康投资观念、共济观念以及风险观念淡薄;同时,存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者不信任和对政策稳定性的怀疑。客观上,卫生院医疗卫生设施、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农民住院增长的卫生需求;农民的文化素质、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等各方面都对参合意愿有一定影响。在经济条件还不富裕的边远村,农民希望有新农合,但对医疗消费又存在着侥幸心理,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支出相比,看病花钱是次要的、随机的,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认识。此外,由于政府责任履行存在着在制度设计上缺乏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发展的思考,制度投入上,很大程度上只是在执行上级政府的命令和指示,没有较好地为明确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的远期发展目标,以及达到这些目标的工作措施和政策保障。使农民感受不到“参保究竟给我能带来多大好处”,从而削弱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吸引力。 (二)医疗补偿水平偏低。农民不愿看病、不敢看病现象仍然存在。从笔者调查的情况看,农民普遍反映报销的比例偏低,一般只能达到医疗总费用的20%左右,不能根本解决农民“因病致贫”的问题。造成报销比例偏低的主要因素有三:一是湖北省卫生厅制定的《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规定的可报销目录品种太单调、范围太小,不能满足临床治疗的需要,导致很大一部分用药不在报销范围,影响农民受益。二是县级以上医院实际使用的药品不在上述药品目录中的很多,致使不可报销的费用增加,从而降低报销比例。三是受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转诊率较高,区外治疗起付线高,报销比例低,加之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超范围用药过多、超标准收费等等原因,区外转诊患者的实际报销比例较低。 (三)医疗行为不够规范。从调查情况看,具体表现为“降低标准收入院、扩大范围做检查、不按梯次乱用药、诱导需求乱用药”。参合农民发生的药品费用在获得合作医疗报销后,有的药品还是高于药店零售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农民抱怨“药费太贵”是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满意的主要原因之一”。多数农民认为参加新农合后住院报销那点钱就被医院赚去了。 (四)乡村卫生院医疗条件较差。 乡村卫生院条件差,难以承担起在新型合作医疗中的重要作用。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是农村的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乡镇卫生院是新型合作医疗中的一级医院。参保农民必须首先到乡镇卫生院就诊,然后才能逐级转诊到上级医院。但近年来国家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主要用于大城市医院的建设和医疗设备投资,对农村卫生院的投资很少。多数县乡两级财政较困难,乡镇的卫生款往往不能足额到位。乡镇卫生院资金不足,设施、设备条件极其简陋,人员素质不高,医技人员严重缺乏,诊疗技术严重落后。80%的乡镇医院没有检验、急救和交通工具,医疗设备就是听诊器、血压计和温度计,连一些基本的工作都无法开展。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削弱了群众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导致部分农民对现有医疗条件不满意,对医护人员缺乏信任感。在医疗服务体系上,医疗队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疗水平有待改进,需要引起卫生主管部门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思考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积极性。要通过宣传,提高广大农民自我预防保健意识,加大对自身健康的关注和投入,增强“互助共济”的协作精神。使农民认识到,参加合作医疗是他们所必需的一种预期卫生消费,能够为自身疾病风险提供保障,从而实现群众的广泛参与和对这一制度的支持。 (二)完善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居民的补偿水平和受益面。一是要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将政府资助资金实行制度化,对个人或家庭的缴费采取一定的强制。二是提高筹资水平。目前的新农合医疗补偿水平低,而补偿水平低的根本原因是筹资水平低。为提高水平,必须相应提高筹资水平。三是合理补偿医疗费用。医疗补偿应本着“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住院费用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既要防止因报销标准收的过紧造成资金沉淀,妨碍农民受益,又要防止因放得太松发生透支现象。 (三)加大农村卫生资源投入,提高对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一是要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金的投入;二是要加大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的投入。特别要加大对在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起承上启下纽带作用的乡镇卫生院的投入。加大对乡镇医院的投入,应该建立公共卫生经费分级承担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到农村医疗事业的比例。其二,加大对农村卫生服务的教育投入,提高卫生质量。政府应建立农村医务人员的医疗准人制度,加强对农村医疗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服务的质量。可以在医学院校设置专门针对农村医务人员的专业,培养适应农村的专业人才;对贫困地区卫生人员的教育培训,政府应该进行财政支持;采取措施鼓励医学院毕业生到农村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在岗培训制度,注重提高他们的医疗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四)规范卫生行为,加强对定点卫生机构的管理。导致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的原因众多,但不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当属首要因素。为此,要认真贯彻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针对“合理诊断、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和合理收费”问题,建立并推行切实有效的费用控制制度、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制度、专家考核评议制度和定期医疗卫生信息发布等制度,致力源头治理,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快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制建设。当前,国家应尽快出台农村合作医疗保健方面的法规,以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以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规定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保险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保健站医生的选拔方法及职责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农村合作医疗法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适合本地特点的实施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互助共济的前提下,为广大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偿,防止因病致贫、因贫致病,对于保护劳动力,提高农业生产力具有积极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的性质。因此,要把它纳人社会保障体系,建立面向农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使之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从而保障和促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 摘要] 黑龙江省自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因此,必须针对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以全面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完善; 对策 [中图分类号] R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7)06-0036-02 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到20l0年基本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在黑龙江省,为使中央决定落到实处,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继续执行并完善“大数法则”等五大方针。 要依据大数法则、保大兼小、预防为主、质量效益和以民为本五个方针,不断改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大数法则”方针,积极引导动员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实行“保大兼小”方针,在坚持大病统筹的前提下,兼顾小病。既要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大病住院医疗费进行补贴,还要补助农民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诊时的门诊费;实行“预防为主”方针,让广大农民了解、掌握健康知识,做到有病早治,无病早防;实行“质量效益”方针,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在本县范围内就医,有充分选择医院的权利,在同级医疗机构就医,补贴比例要相同;实行“以民为本”的方针,处处为农民着想。 (二)坚持实行“两公开”与实施“一证通”制度。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两公开”,即:常用药品价格、诊疗项目及价格、报销范围及补偿比例公开;住院期间费用公开,告知每天发生的医药费。县(市、区)域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垫付制,即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的住院费用实施初步审核,按照补偿方案直接支付农民应得的补偿费用,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补偿的情况进行统一审核和报销。同时,全省县域内要取消县和乡镇之间参合患者看病的界限,实施“一证通”,让参合农民自主选择服务好、价格低、距离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应转诊而不予转诊或拖延转诊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提高农民参合率。 一是科学制定补偿方案,按照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资金筹集额度,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既要控制基金风险,又要防止基金沉淀过多,切实让参合农民得到实惠。二是全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形成相应制约机制,确保定点医院对新农合经费的保障。强调合理用药,限制大型设备检查费用,特别要控制过度医疗,要简化补偿手续,方便参合农民。开通试点县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患者就医转诊的绿色通道,对参合农民实现医药费用部分减免政策,特别是对试点县的特困群体实行大幅度的减免政策,使农民真正感到参合能够给他们带来利益。三是制定保障合作医疗基金的相关政策,将医疗救助体系建设纳入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加强与红十字会、民政、残联、慈善会等机构和组织的关系,利用好相关部门的医疗救助资金,作为新农合基金的补充,提高参合农民特别是贫困人群的受益水平。 (四)逐步建立稳定的合作医疗筹资体制。 黑龙江省要从实际出发,鼓励有条件的市和县按照国家确定财政补助标准,自筹资金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探索合理、多样、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切实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为使合作医疗资金筹集科学化、合理化,应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量,同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通过确定适宜的补偿比例,测算人均基金筹资标准;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要坚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支持、集体扶持、个人投入为主”的筹资体制。在政府引导支持方面,黑龙江省要建立初级卫生保健专项资金,确立一定的额度,其中拿出大部分作为引导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年度下拨。在集体扶持方面,要在村提留公益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合作医疗;在乡镇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鼓励增加对合作医疗经费的支持水平,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将乡村医生的报酬纳入集体经济分配范畴。个人对健康投入的经费,黑龙江省一些地方在动员群众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纯农户采取上门收费的办法或与农业部门协调采取在签订合作医疗合同的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统一由乡经管站代办;乡村企业职工由地税部门在职工工资福利中扣除,个体工商业者由工商部门协助收缴。 (五)要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 对未经患者同意违规使用《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本药物目录》以外药品,以及诱导参合农民过度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受到3次通报批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严重套取或变相套取合作医疗基金,以及为患者提供过度医疗且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3年内不能再次申请成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加强和规范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系。 一是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长效机制。城市医生晋升主治或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县或乡医疗机构累计服务满1年。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在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分期分批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服务期限可以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或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服务的时间。 二是加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 三是要把合作医疗工作与农村卫生改革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区、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的建设。 四是完善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和诊疗规范,实行县乡双向转诊制度,严格控制医疗收费标准,医疗机构要转变观念、转变作风,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端正医德医风,深入到农民家庭开展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千方百计为农民节约合作医疗经费,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五是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价、仪器检查价格的统一管理,不应发生同一药品、同样的仪器检查在不同的医院差价太大,尽量达到农民接受程度。严格管理制药企业的药品生产,相同的配方、药理性质,不同的药品名称和生产厂家药价相差不能太悬殊,切实保护农民寻医问药的利益。 (七)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步伐。 一方面,要逐步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合作医疗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管理,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2004年,一种专门用于合作医疗信息化的联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已在林口县进行试点,该县30万农民信息都已录入系统。通过两年多来不断改进和完善,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实现了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电子化运行。要充分利用中央财政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为全省33个试点县、乡两级机构装备计算机等硬件设备,协调省级财政落实软件资金,力争全省33个试点县全部实现计算机网络化运行,有效解决大部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另一方面,在进一步加大信息化发展步伐的同时,继续探索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大平台的可行性,促进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