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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将这一治国方略载入了宪法,紧接着,又提出了法治和德治双管齐下的治国理念,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科学理论。那么,法治和德治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只有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去深刻理解法治和德治的内在联系,才能充分认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才能真正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大作用。 第一,法治和德治具有同一性。社会主义的“法”和“德”都是人们共同生活行为准则、规范。他们所反映的都是社会正义,这个正义就是现代社会人们所追求的共同价值目标,尽管德所强调的是实质正义,即内容和目的,法所强调的是形式正义,即形式和手段,但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虽然人们还不能说法和德完全一致,但在价值追求上则日益趋向重合、一致,至少从宏观上或原则上讲,他们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与矛盾。 在人类社会里,人们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普遍心理所共同认同的准则、规范,这种准则、规范在被国家权力认可前是德的范畴,而一旦被国家权利认可,就成了法的范畴。所以区分法与德的重要标准,就是看这个准则、规范是否被国家赋予强制人们遵守的效力。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行为准则、规范将越来越多地赋予国家意志。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社会主义法律所确认保护的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道德准则、规范。我们党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质也体现了德治的方向。 第二,德治和法治具有互补性。我们应该清楚,任何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是”法治“,而法治的前题是立法。任何国家不管立法如何快速,甚至于“超前”,依然赶不上飞速发展的社会形势,也就是说任何时期的法律法规都不可能完全规范一定时期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项活动,这叫做立法“滞后”。这种立法的“滞后性”,决定了德治的完全必要。也就是说,人们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必须受人们普通认同的准则、规范,即德的约束。 此外,法也受社会历史阶段的限制,也反映在立法上。如人们普遍认为某些行为规范、准则应当上升为法,即人们渴望确认保持某些行为规范、准则,却得不到法的确认,即法不能赋予某些行为准则、规范以国家的强制力。从法理上讲,人人可以做法律不禁止的事,但从道德角度而言,骂人、乱扔垃圾、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婚外情都是违反人们普遍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规范,所以对这类问题,在“法”还不能治的情况下,就必须靠德来治。 再说,法作为调节人类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调整手段必须遵守形式规范。如顺手牵羊的盗窃行为,从德的角度而言是不道德的行为,从法的角度而言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他们的评判标准及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但从盗窃的个案而言,德可以从任何角度,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盗窃行为进行批判,但法则不能,法律必须注重证据,即须有充分证据证明盗窃行为存在,且达到能治罪的数额才能确认为犯罪,给予惩处,而且刑法在犯罪确认的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即在人民法院还未确认是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罪犯。所在,有些问题仅靠法治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仅靠法治手段根治陋习是不能完全奏效的,必须德治与法治并举。 第三,法治和德治具有差异性。从价值目标取向而言,德治和法治具有宏观上的一致性,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与普遍的道德规范必然具有并存在着差异性,不管是法还是德同样受到各阶层,各自利益的制衡,在某一阶段认为是符合道德准则,却不符合法律规范,另一阶段可能判定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却符合法律规范,这就产生了道德与法律的差异。如目前存在私营企业雇用工人做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私营企业主获取了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如果用道德规范来衡量,是不道德的行为。但从国家社会长远发展利益而言,只有允许存在诸如类似情况的一定“获取”,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充分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才能增强综合国力,然而,这种人们普遍认为不符合道德范畴的东西,法律却往往难以禁止,甚至从更好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目标出发,不仅不加以禁止,反而视其为合法收入加以保护。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虽然在一时符合传统道德,也接近于相当一些人的心里承受能力,但却与社会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甚至成了阻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桎梏,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平均主义从现代社会来看,也是不道德的。同样在人们普遍认为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准则,法律却不给予确认和保护。如小偷盗窃你家的东西,被你抓住后将其捆起来打一顿出出气,看起来似乎天经地义,但法律却是禁止的。又如未成年人由于家庭困难,要求在企业打工,老板考虑其生活着落,收下其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以养温饱,看似符合道德准则,但却明显的违反法律规范。 在这种差异前面,道德并不是简单地从属于法律,相反仍要高举起“道德”的大旗,从舆论上影响富有者的心理,尽可能减少获取,逐步缩小富有者与非富有者的收入差距,而最终消除差距。在此种情况下,法律所能担当的角色则是运用国家权力,通过税收的、经济的立法调节双方的收入差距,在这种背景下,立法的进度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道德的力量。可见,德和法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也需要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 第四,法治和德治又具有依赖性。从社会发展的观点来看,人类要共同生存和发展,必然要相互依存和合作,合作的基础是基本道德观念。如果人们没有基本的、起码的道德观念,那社会就会混乱不堪。但在道德的约束过程中,由于人的私欲杂念的产生,就迫使社会考虑将某些道德赋予强制实行的效力,在国家的参与下,有些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便以强制的面目出现,这就上升为法律,也就是说道德的实行依赖于法律。这还不够,人们许多行为准则,规范是不是符合道德,并不完全依赖于人们的一般理念,而在于法律是否赋予其正义的内涵,现实生活中,许多行为准则只有法律规定其符合道德才会符合道德规范。如杀人是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杀人都是违反道德和刑法的。法律规定某些杀人行为就符合道德的,如正当防卫杀死了人,死刑执行者的杀人等都是符合道德的。因此,道德的判定、道德的强制实行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法律。 而法也同样依赖于德,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同样离不开德。如在公正司法、执法、法律监督中需要的就是有正义感、责任心和有道德良知的执法者,一个执法者当他面临情与法,金钱与法的选择时,在其主观意志中起决定因素的往往是他的基本道德素质。在执法现实中,人们往往会发现,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执法者手中,有时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这除了执法者的法律水平不同对法律的理解上存在差异外,这就不排除道德因素了。作为执法者即便没有权钱交易的邪念,但法的适应并不是教条、僵化、死板的过程,因此同样需要道德的理念去追求正义价值的实现,只有正义的执法者,才能赋予法以正义的灵魂。 由此可见,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统治历史演变过来的文明古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真正意义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并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才能真正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当前,一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正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检察官作为行使国家检察权的群体,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者,深入进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唯如此,才能全面理解依法治国这个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才能努力实践执法为民这个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依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正确把握公平正义这个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和正义;才能勇于担负服务大局这个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才能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通过这一阶段的学习,我们有如下体会: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全面的公正观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克服“防民”思想,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我们还要努力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把民主监督、党组织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最重要的是保证各个监督系统的整体协调和依法进行,必须实现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健全监督法制。要树立权力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合、轻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司法专横主义。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人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互转化、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古代法治的根本缺陷在于,普通公民没有成为法治的主体,法治只是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工具,“依法治国”演变为“依法治民”,难以跳出人治的范畴。现代法治的优势和成功之处在于,国家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规定性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以平等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使普通公民成为法治的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必须把公民权利(个人自由的法律表达)作为构成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近二十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 今后,我们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在实际工作中,用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道德是由道与德两个并列的词组成。 道是道路、行径、方式。 德是行为的表现。 道与德组合到一起,意义上就发生了变化,就有了道德的新义。 道字变成动词。 德是由道决定的。有道产生的德,演化成了道德。 现在人们把道德的意思着重地表现在德字上。 意思就是,不论你以什么道,只要能产生好的德果,人们都是乐意的。 在学术方面,道就是道,德就是德,是不容混淆的。 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可以把道德做为一个德字的意思去应用。 在很多事情上,人们只究其结果不问过程。对方不论采取什么道,表现出来的德是直观的。 所以,大多情况下,道德就是德的意思。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 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结合中国国情,我国法律与道德的现状: 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孟子《离楼上》中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