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爱Leslie
浅议基层一级人事制度改革 近年来,随着各项中心工作的重心下移,基层工作内容和任务也日益繁重和复杂,这大大增加了基层干部的工作量。为了促进基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针对目前基层人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笔者从工作的实际出发,在干部管理、人事制度改革领域进行了探索。目的,通过用人机制方面的改革,打破了传统用人上的干部、工人身份限制,力争用人上的能上能下,激活基层干部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中层干部应有的支撑作用,有力地推动基层各项工作的开展,为全镇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积累有益的经验。 一、基层人员队伍的现状和现行人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选人用人上存在的“能进不能出”、“只出不进”和“能上不能下”,制约了基层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基层干部职工还带有一定程度的“铁饭碗”和“吃大锅饭”的陈旧观念,使得广大职工工作一无动力,二无压力,三无活力。所以,目前全镇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发挥,更多地需要领导的管理艺术,或者靠个人的自觉性和责任心,而缺乏一种来自机制上的激发力量。 二缺乏科学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工资分配制度依身份而定,而不是绩效。首先,干部队伍呈现出复杂性,从开支来源渠道看,有中央转移支付的,有县级以上财政负担的,还有乡镇一级自身开支的;从编制划分看,有在编的和不在编人员之分,有在编不在岗的和不在编而在岗的人员之分;从身份来看,有工人身份的,占6%,也有干部身份的,占4%,干部身份中又有公务员、行政人员、事业人员及招聘人员之分,端着“铁饭碗”的公务员仅占干部的4%,招聘人员占93%,在编不在岗(被上级借用或因病修养)的占4%;从人员来源来看,有从事业单位调行政任职身份不变的,也有“三支一扶”的,也有学生毕业选聘来的。他们的工资薪酬,皆依身份而定,而不是以绩效为标准。这些都是时下干部职工中非常敏感问题。其次,由于编制、身份不同,套用的工资标准不一,出现了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因此干部职工也就存在出工不出力的现状。再次,基层一级缺乏有效的考核,或者考核不能反映准确的实际情况,或者不能把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加上领导的主观随意性、印象性使得考核流于形式等等,这些都大大挫伤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中层岗位的缺失,不仅使年轻人缺乏必要的发展空间,也同样不利于基层各项工作的开展。现在的基层,既缺乏科学合理的外部薪酬形式,又缺乏必要的晋升空间。由于没有中层岗位的设置,使得年轻人失去成长的阶梯,难以激发起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满足来自工作的自我实现的需要。中层岗位的缺失,同样也加大了基层主要领导的工作负担,不利于工作尤其是重点工作的开展。基层各副职领导的工作量也不断增多,常常是身兼数职,拘泥于一般事务性的工作,既影响了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又拿不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一些创造性的工作。比较突出的一个例子就是党政办主任身兼多职,事必躬亲,且事无巨细,由于工作重、分管事务多,工作上常感力不从心,工作抓不出特色,这些都要求健全中层岗位并要发挥其支撑作用。 二、重视开发培训工作通过竞聘或者民主推荐上任的中层干部,说明他们在此过程中具备了一定的比较优势,但是,这并不足以说明他们理所当然地就能够胜任本职岗位,这就使得培训工作很有必要。通过对中层或其他一般职工的培训,不仅可以使他们获得或改进与工作相关的知识、技能、动机、态度和行为,还可以通过培训并配合绩效考核手段,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才梯次队伍。但是,对于培训,上级对此重视不够,因为它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而且干部普遍对此积极性也不够高,往往使得培训流于形式。因此,随着人事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实施,这就对干部职工的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为了提高培训的效果,应当对培训需求分析进行充分的准备,以选择合理有效的培训项目和培训方法,培训结束后,还应当对培训效果进行必要的评估。 三、完善契约内容聘任制度背后的基础是“聘任契约”,既然有契约存在,就不能忽略契约中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构建,因为权利与义务是任何契约的最基本内容。因此,权力、义务内容构建的完善程度,直接决定着契约在将来履行的过程和效果。权力、义务内容完善、健全,就便于契约履行,履行的过程就顺畅,更容易得到预期的效果,否则可能会产生相反的后果。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加强聘后管理,才能保证聘用制度的实际效果。基层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聘任契约,也不例外。现阶段中层干部聘任,存在着契约内容不能够明确的情况,也没有其他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补充契约。这种契约约定不明的情况可能会造成权力、义务的失衡,因为中层作为本单位领导层的被领导者和普通工作人员的领导者,约定不明尤其是领导层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中层对普通工作人员应履行的义务约定不明,造成的结果很可能是权责不明,影响工作的效能。因此,在人事改革后续建设工作中,应当补充聘任契约内容从而补充完善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细化作为领导者的义务,明确在整体与具体工作中的权力与责任。 四、应突破政策性障碍从我镇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用人机制改革上,都应坚持用人上的一视同仁,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限制。但是,这种做法又缺乏相应的政策依据。根据有关人事政策和规定,禁止“以工代干”以及逆向调动(即工人身份向干部身份调动、差额或自收自支向全额身份的调动、事业向行政的调动)。 乡镇一级对于中层干部的人选是拥有决定权,但须经过组织人事部门的备案后任命手续才告结束,且对于一个中层干部的考察任用程序并不少于一个科级干部的考察任用程序,程序之复杂,可想而知。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从清除制约人才成长和作用发挥的障碍入手,冲出旧体制机制的束缚,为人才提供广阔的舞台和空间。改革就意味着发生新的利益配置活动并相应地产生新的利益分配格局。当然,无论是公务员的津贴补贴的规范或是事业单位的二轮岗位补贴以及未来事业单位施行的绩效工资,基层一级干部只减不增,还是中层选拔的模式等,都不会对社会稳定与和谐带来多大的负面影响,而只需把握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改革的主要性质之一就是它较现有政策、规定具有超前性,当然,也存在着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相吻合的情形,因此要进行与所建立起的制度相配套政策、规定的修改、制定工作,彻底解决通过改革建立的先进、有效的做法与政策、规定相矛盾的问题,以保证改革预期效果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