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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按照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政策,依法保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和转化体系。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知识产权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第五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实施转化,并予以支持。 单位和个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六条 本市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加强与京冀科技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产业园区和技术交易市场联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与京冀等市外创新主体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联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第二章 政府支持和保障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积极发挥各类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构建多层次、多渠道投资融资保障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第八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拟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管理、指导、协调、服务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九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教育、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改进和完善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第十条 本市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和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后补助等方式,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对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的; (二)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有明显效果的; (三)能够改造和替代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 (四)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五)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六)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七)专利技术及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首次实施转化的; (八)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系统。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库,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相关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完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专利信息数据检索、加工和分析,推动专利运用。 市财政部门应当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对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管理的统计工作。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信息提供帮助和支持。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推进全域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建设科技强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基础建设、基础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将第四条修改为:“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注重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实效性。”四、将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建立健全全领域行动、全地域覆盖、全媒体传播、全民参与共享的全域科普工作体系。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科普工作。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五、将第九条中的“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和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六、第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提升老年人、残疾人信息素养和健康素养,提高老年人、残疾人适应社会发展能力。”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科普工作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行科普讲座、专题报告、研讨会和科普作品展示会; “(二)举办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发布和示范活动; “(三)在中学、小学中开设科技活动课; “(四)在学校中开展科技发明、制作和自救逃生等技能训练,撰写科技论文,申请专利和组织科学考察等课外活动; “(五)组织开展科普兴工、科普惠农、科普益民等活动; “(六)组织科学技术培训和岗位技术培训,举办技术、技能竞赛; “(七)编写、制作、出版科普读物、科普影视和网络作品; “(八)设立科普电子屏、画廊、橱窗等,展示科普图文、视频、模型或者实物; “(九)参观科学技术场馆,阅读科普图书、报刊,使用科普信息网络,观看科普电影、录像,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的科普专题节目; “(十)开展科技活动周、社会科学普及周、科普日和科普竞赛等活动。”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科普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普及科学思想,培育理性思维,介绍科学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树立正确的科学价值观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的观念; “(二)宣传科学方法,介绍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现代科技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 “(三)介绍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前景、问题和对策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新成果; “(四)普及尊重自然、绿色低碳、科学生活、安全健康、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等知识和理念,提升辨识伪科学的能力,推动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科学生活方式; “(五)普及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知识和应用技能,提升公民数字素养; “(六)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十、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科普效果评价机制,实施监督检查,推动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向社会开展科普宣传,实行政策引导,将科普工作成效纳入科研成果评价指标。”十一、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六条第一款:“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全域科普日常工作,牵头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完善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推进科学素质建设。”十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普及卫生健康知识,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卫生健康方面的科普工作。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科学健身做好科普工作。”十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重大节能、循环经济、低碳发展示范工程,就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能源应用推广,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做好科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