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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2006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意见》的通知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院学生科 发布时间:2006-6-6 阅读:204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在参考2005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届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根据我校现有本科专业,可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二、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及基本条件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的原则。凡获得贵州大学毕业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2、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教学环节)成绩良好,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具有健康体魄,能胜任所从事本专业的工作。4、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355分以上(或三级考试成绩合格,2005年6月以前为50分以上)。5、外语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60分以上。三、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者。2、由于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以及其它原因受记过以上处分者。3、无故不履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4、非本届毕业生(休学者或经学校同意推迟毕业者除外)。5、考试舞弊者。四、可适当放宽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情况(一)因外语条件限制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1、各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各科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或在本专业综合排名75%以内,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计算平均成绩时,重修、补考科目一律以60分计算)。2、毕业前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省部级以上学术竞赛获奖者,或科研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或国家专利获得者,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正刊)上正式发表论文或作品者。3、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响应祖国号召应征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毕业生。4、表演类专业毕业生,参加省(部)、市级以上比赛,获省(部)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者;或在院内外成功举办经院表演类专业水平评定委员会审定的个人或多人(3人以内)音乐会者;或在对外公演剧目中担任主要角色或重要角色(限第1、2号角色)。5、造型类专业毕业生,其作品入选省(部)级以上专业作品展览或入选市级专业作品展览并获三等奖以上者;或对外成功举办经院造型类专业水平评定委员会审定的习作个展或联展者(3人以内)。(二)因受记过以上处分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受处分后,改过表现突出(有专题材料说明其确实具有突出表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适当放宽受处分的限制,授予学士学位。1、达到本细则第二条中的正常授予条件,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者。2、达到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条件,且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者。(三)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应有考研成绩和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四)外语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了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八级考试(含日本国日语能力一级测试)者。五、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学院根据本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对应届毕业生逐个进行审核,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提出本院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初步名单并公示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六、其他1、毕业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在学制年限内申请推迟毕业,经学院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后,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可按该生毕业当年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申请学士学位。2、毕业时因外语受限,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外语达到条件,可向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如符合本人毕业时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本细则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贵 州 大 学 2006年5月16日

贵州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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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danli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说明《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贵大学位【2013】12号)于2013年12月30正式下发。为方便各学院更好地理解细则内容,统一规范操作,现就部分内容说明如下:第三条第一款 “学业成绩、排名前80%”,是指所有课程的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第三条第二款 主修专业核心课程的学分绩点(GPA)不低于5,是指所有核心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5。第三条第六款 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训练、专业技能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请学院参照“贵州大学2012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2、3、5、6、7项规定执行。根据省招生考试院关于CET四、六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和要求,考生实行就近报考的原则,不得跨校报考,必须在本校报考的规定,全国大学英语(CET)四、六级考试和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的核定由教务处考务科负责;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证书的核定由贵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管理中心负责;托福(TOEFL)考试达到70分或雅思(IELTS)考试达到0分及以上成绩的核定由外国语学院负责;全国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二级以上及通过全国程序员水平以上考试的成绩和证书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基础教学部负责。取得CET四、六级证书是指考试成绩为426分及以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也可以到崇文楼101机房贵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社会考试培训中心办公室咨询。办公室电话:08751-8829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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