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艾爱麦迪
全文实在是太多了,在这里,给大家分享几个比较重要的条例: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社会的公民,我们是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比如当我们遇到了人身侵犯的时候,比如我们跟别人发生了一些不好的事情,然后协商没有结果的时候,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会按照我们的提交申请,然后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去审判具体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会徇私,会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个人,当然了,我们为了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可以找代表律师来帮助自己处理案件的,因为是我们找的律师,所以要进行付费,具体付费的方式,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案件,来跟律师进行协商或者是沟通,因为专业的事情,需要专业的人员来做,所以我们找到了律师,就应该相信他们的能力。 
1、公安局在刑事拘留当天告知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案件移送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李洋经证人本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这些都是对的,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三十七条、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王海当即表示聘请自己的挚友李洋做为自己的辩护人,县公安局予以准许。这是不对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公安局在刑事拘留时准许委托辩护人是不对的。法院为王海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这是不对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指定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王海委托了辩护人,不能指定辩护人。2、 案件移送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李洋经证人本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作为辩护律师,是对的。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开庭审判前,王海要求李洋为其做无罪辩护,李洋认为自己没有这个能力,并决定不再担任王海的辩护人。这是不对的,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头一案件,所盗数目还不构成严重犯罪,况且对方认识违法行为并有悔过行为退还钱款,可以民事案件处理赔偿损失,训诫处理就可以。第二个也一样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数目钱款构成严重犯罪,应按民事案件赔偿损失。刑事案件必须有律师出庭辩护,没有律师出庭本身就违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