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问答网 论文发表 期刊发表 期刊问答
  • 回答数

    5

  • 浏览数

    337

navyeast
首页 > 期刊问答网 > 期刊问答 > 保险案例分析论文4000字

5个回答 默认排序1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grape_220a

已采纳
如果在办理批改的时候,张华如实告知了房屋性质变化,那么保险公司是不能拒赔的。保险公司只能以“未告知房屋性质变化”来拒赔。所以就要看当时的具体操作:有没有在变更申请及批单上明确房屋性质变化。毕竟你口头告知了房屋使用性质变化,保险公司可以不承认啊,你也没证据。

保险案例分析论文4000字

103 评论(11)

flybeetle

看来这是高手啊。据我所知:保险公司在赔偿张某后就取得了残车的所有权,因此保险公司才有权力处理残车;但是案例中提到保险公司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汽车,如果此时保险公司放弃打捞的话,张某去打捞是合法的,但是保险公司没有明确表明已经放弃的时候,特别是已经获得赔偿的当事人是无权处理的,因此而出现纠纷也是常理。不知道我理解正确与否啊?
141 评论(10)

304050

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之前务必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所以订立合同的双方都有承担责任的义务,相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作为投保人的个体是弱势,因此要格外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理清合同是为订约当事人利益服务的还是为第三人利益服务的。
293 评论(9)

jaslori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主张不正确。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对于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我国《保险法》第52条作了列举规定,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保险法所规定的关系,在法律上视为有保险利益。赵为公公投保时有保险利益是无疑的,后来虽然离了婚,但赵是指定受益人C的母亲,这种血缘关系并不因婚姻变更而终止,所以仍然存在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与财产保险有些不同,国际上习惯是要求在订约时必须有保险利益,而事故发生时万一保险利益已不存在,也不影响要保人的保险权益。因为人身保险中有储蓄的因素,投保人最后所得,是他自己交纳保险费的积累,所以合同订立之后,即使保险利益灭失,也不应影响要保人的权益。人身险因保期长,最长的达二三十年,在这么长的保险期限内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是难免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只要要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等义务,保险合同就有效。赵为公公投保后,尽管中途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但她能继续按月交纳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身故,从未间断,所以这份保单是有效的。因此,赵某有权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
119 评论(8)

心向月光

则,观众就会知道球是可以踢进去的。足够简单,足够包容。因此,她很容清这半年功夫的工钱已是不少,二来
316 评论(13)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