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丁-360
1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住宅商品化的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运而生,成为房地产业中的新兴子产业。 一、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从广义上理解,是指住宅小区的开发、租凭、销售及售后服务,包括房屋的保养、维修,小区的清洁、绿化及其公益性经营服务等的总称。某些物业管理公司还从事小区内的商业服务、搬家服务以及房屋装修、装饰等综合性经营活动。因此,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所包括的经营服务的范围极其广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从狭义上理解,则主要是指小区内房屋的维修,机电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为住户实施治安保卫、分送信报、传呼电话、打扫公共区卫生以及清扫垃圾等经营服务的总称。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应运而生,是房地产业发展和住宅商品化、住宅消费及其家务劳动社会化的必然趋势和结果 (一)住宅小区功能的多元化呼唤物业管理 随着房地产业的方兴未艾和人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居住水平的提高,住宅小区像雨后春笋般的拔地而起,功能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过去分散的、单一的传统功能结构向多元化、综合化和现代化功能结构的方向发展。例如,目前新建的小区大多建有商业与服务业网点、有文化教育设施,有医疗卫生保健的分支机构,还有若干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等。小区内的住宅建筑及其配套建设和设施组成一个完整的或功能互补的多功能小区。小区功能的多元化要求各类建筑和居住环境之间相互协调和有机耦合。因此,迫切需要一种专业性的经营管理实体,来协调和配置小区的多种功能,以更好的满足住户的各种消费需求。 (二)住宅小区房屋结构和设备的贯通性需要物业管理 虽然住宅小区内的房屋不全是住宅,其房屋可以是多功能的,甚至可以是商业、服务业等用房兼顾;其房屋不仅可以直接由个人占有使用,也可以由若干个单位分别使用。其房屋及其设施在价值形态上显然是能够分割的,但是,由于小区的房屋及其设备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房屋的结构总是相连而无法分割的;尤其是供电、供暖、高压水泵和上下水管道呈有机的整体系统,贯通到小区内的各个住户和用房单位,更是在实物上无法分割。如果采用各个住户和用房单位按价值形态上的分割实施“分治”的措施,是难以管好这些专业性强的“综合系统”的。所以,一种专门从事这种经营服务的实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就在这种急切的需要中诞生了三)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的多重化要求物业管理 由于住宅建设投资和营销渠道多,以及住宅商品化的推行,使小区内房屋的产权结构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即由过去单一的住宅所有制变为多重化的所有制。过去是一些房屋产权结构单一且多家占有使用的“大杂院”格局,现在是小区内房屋产权多重化且多家占有使用的更为复杂的“大杂楼”现象。目前,一个小区或一幢楼房常常在产权上分属国家、集体和个人等不同的所有者。即使有某一小区或某幢楼宇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的情况下,也有不同的具体产权占有形式。例如,房屋产权人可能分属中央和地方行政单位系统;在同一系统中,又可能分属不同的独立核算单位。由此,便产生了住宅整体性要求统一管理,与住户产权多重化要求分散管理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就是组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并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受产权人之委托,对各类产权的房屋实施统一的有效管理(四)住宅消费及家务劳动的社会化渴望物业管理 住宅小区是一个“小社会”。在这个小社会中,住户的消费不仅具有个人消费或家庭消费的特征,而且住户作为这个小社会中的成员,他的住宅消费也必须具有社会化的特征:他需要在小区中与他人沟通信息,需要另外的一些人为他提供各种服务,包括住房的室内装修、住户报信的分送、住户生活垃圾的清扫、公共绿化地带的维护、治安的防范等等。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的转换,家务劳动的社会化趋势已显露端倪,家庭保姆已进入了千家万户,各种上门向住户提供家务劳动,比如订送牛奶、早中晚餐,接送孩子上幼儿园和小学等等也日益普遍化。这些社会性的住宅消费及家务劳动需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来统一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五)物业管理是住宅生产和营销活动的延伸和拓展 住房被生产出来,通过交换进入消费领域之后,并没有完全结束其再生产过程。特别是住宅消费是一个很长的过程,在这一消费过程中,还需要若干的维修保养活动和售后服务,需要直接生产活动向住宅消费领域延伸,以更好的维护住房的使用价值,从而更好的满足住户的消费需求。鉴于住宅消费有很明显的个性,有的人喜欢房屋的大开间,有点则希望在一套住宅中有更多的可分割的“小天地”;有的人喜欢室内装修的暖色,有的人则偏好冷色;还有的人为了赶时髦,还要进行住宅的二次、三次甚至多次装修等等。为了满足住户的不同消费需求,但又不至于损害住宅的整体结构和公共设备系统,就需要有一个统一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来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来为住户提供这些生产性服务。另外,住宅小区的房屋中,不仅有卖的,而且有租凭的。这些住宅和房屋需要有一个经营实体来管理和运作。这些经营活动拓展了房地产发展商和经营商的业务,使这些房地产企业能借助于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与经营,派生了独立的住宅小区经营服务实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二、住宅小区目前尚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 从全国总的情况看,住宅小区目前尚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远远落后于住宅建设发展速度和人民居住的消费需求。目前,很多小区由于没有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没有为住户提供必要的社会化的经营服务,从而造成住宅小区的“诸侯割据”。一个小区或一幢楼房,往往人为地分为几家合管,管理力量、维修投资、租金标准等各自为政,造成管修标准和服务质量的差异以及住房邻里之间的矛盾;住户单位实施的室内二次装修,对楼宇造成损害,甚至出现了某些不安全的隐患,呈现出“一年新、二年旧、三年乱、四年滥”的局面。有的住宅小区绿化用地和公共活动场地被住户随意占用,住宅小区内没有实行统一的验收,房屋建设质量问题突出;有的小区没有完整的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造成后天物业管理和维修工作的困难等等。概括起来,我国住宅小区总的情况是:“旧的先天不足欠账多,新的后天物业管理没跟上”。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以下方面(一)物业管理没有超前设计,滞后于住房的消费使用 目前,在小区的投资建设与物业管理上存在明显的脱节现象,没有从住宅的生产,流通与消费的全过程来通盘设计和全方位运作。当住宅投入使用和消费的过程中出现明显的问题时,才不得不“头痛医痛、脚痛医脚”地搞一些单项的物业管理。结果往往是顾此失彼,或者是物业使用中的矛盾积压过多,难以理出 管理的头绪和切入点。而且,物业管理的滞后,还带来了住房消费观念方面的一些摩擦与冲突,从而为新型小区物业管理体制的构建带来后天的障碍与阻滞(二)物业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和重新构建 虽然我国的住宅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尚未形成规范运作的物业管理体制。例如,成都市近年来已竣工的住宅小区中,房屋及其他物业管理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三是产权单位自管的。在成都市,这三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模式大约各占三分之一。而且,其中个别小区的物业管理往往是局部或单一的,住宅小区内的土地使用、道路管网、绿化环卫、消防、治安、商业服务、文教体卫等分属各专业部门,政出多门,各行其政,互相掣肘。在小区中,有利的物业都插手管,无利可图的环节则互相“踢球”。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住宅小区,其治安防范的薄弱,已使住户缺乏安全感,并成为一大社会问题抱歉应字数有限,请先追问再采纳后我再把下文传给您。 
浅谈物业管理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 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 、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出现,在物业产权人(又称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的受托管理人 (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管理部门也面临如何对物业管 理业进行行业管理的新问题,因物业管理发生的纠纷随之出现,并呈现纠纷数量上升、新类 型案件多的特点。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暂行办法》这两份部门规章外,我国尚无统一的或专门调整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使物 业管理纠 纷案件存在适用法律难等问题。本文试就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管见。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 物业管理纠纷是随着房地产开发商加强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而出现的, 该类纠纷因其独特性而与一般的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诉讼标的额较大。 1990年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后,全国各地的房地产业异军突起,海南的房地产更是超 常规发展,形成了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新建住宅小区和作为商用写字楼的大厦(以下简称 为住宅小区和商厦),各类住宅小区、商厦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做法 不尽一致,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缺乏约束各方的合同、公约或法律规范,使业主与物业管 理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渐生,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向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投诉 大量增加,在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不完全能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法院起诉。以海口市 新华区法院为例,该院于1995年开始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5件,至1996年上升为20件,这两 年来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有增无减。诉讼标的额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且多是新类型的案件。 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业管理 纠纷,已从刚开始受理时物业管理公司追索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涉及民事诉讼、行政 诉讼的各类型纠纷。主要有:(1)物业管理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 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数量较多;(2)业主或使用人要求 物业管理者承担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3)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 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4)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委托管 理纠纷;(5)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 务损失的纠纷;(6)业主或管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7)业主诉房产 管理部门行政侵权纠纷。这些类型的纠纷,涉及到民法关系中合同之债(包括服务管理关系 、代理关系、承包关系)、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以及行政诉讼中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如海口市顺发新村小区的部分业主因认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选票未过半数 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成立管委会属违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为业主的利益 ,而提起行政侵权诉讼。这是该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 物业管理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该类案件的主体,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使用人或小区管 委会,也有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 、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产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 司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由于物业管理纠纷案属新类型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无现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只能依据民法通 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依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进行处理,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 详尽或明确,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 确定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应以物业管理纠纷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依《行政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物业管理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当事人一般 都在物业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把物业所在地作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诉法院 也未分清物业管理纠纷的不同类型而予以受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 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等产生的合同纠纷,应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注意审查何处为被告住所地、何处为合同履行地。业主作为被告的, 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 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 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 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 ,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 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