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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级上册数学小论文怎么写?我来答热心网友2019-02-13今天,数学竞赛成绩揭晓了,平时总屈居二三名的我竞考了98分。我得到这个消息后,高兴地想:“哈哈,这下第一名非我莫属了!对了,把这个消息告诉妈妈,让她也高兴高兴!”于是,我怀着喜悦的心情,迈着轻快的步子来到了家,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了妈妈。妈妈起先夸奖了我几句,谁知突然语调一转,对我说:“你可别高兴得太早。据我所知,还有人比你考得更好!”听了妈妈的话,我不禁有点失落:毕竟第一的位置没了。但是我又忍不住反问了一句:“啊?是谁啊?他考了几分?”妈妈笑嘻嘻地说:“谁,我就不清楚了,我只知道他的年龄、成绩、名次相乘等于2574,自己慢慢去想吧!”我听了不以为然,不就是区区一道题目,难不倒我这个数学高材生!我边想边回到房间,思考起来:把2574分解质因数:2574=3×3×11×13×2。这2肯定是名次,那么就是第二名。如果是9岁,那么分数就是143了,不对。那就只能是年龄为13,分数为99啦!哈!算出来了,答案就是名次2,年龄13,分数99!我算出答案后,急忙告诉妈妈。妈妈高兴地搂着我说:“我的天天就是棒!”这下,我被搞得云里来雾里去的。弄了半天才明白,原来妈妈是骗我的,我确确实实考了第一名。刚才是妈妈想检验我的数学本领,给我出的难题呀。为了表彰我,妈妈决定做顿庆功宴。我可是好久没有打牙祭了。听了妈妈的话,我仿佛已经看见了香喷喷的烤鸭和香气四溢的红烧肉了。我高兴得在妈妈的脸上左亲右亲,连连欢呼:“感谢数学,妈妈万岁!!!!! 
利用除法来比较分数的大小 今天阳光明媚,我正在家中看《小学数学奥林匹克》忽然发现这样一道题:比较1111/111,11111/1111两个分数的大小。顿时,我来了兴趣,拿起笔在演草纸上“刷刷”地画了起来,不一会儿,便找到了一种解法。那就是把这两个假分数化成带分数,然后利用分数的规律,同分子 分数,分母越小,这个分数就越大。解出1111/111<11111/1111。解完之后,我高兴极了,自夸道:“看来,什么难题都难不倒我了。”正在织毛衣的妈妈听了我的话,看了看题目,大声笑道:“哟,我还以为有多难题来,不就是简单的比较分数大小吗?”听了妈妈的话,我立刻生气起来,说:“什么呀 ,这题就是难。”说完我又讽刺起妈妈来:“你多高啊,就这题对你来说还不是小菜啊!”妈妈笑了:“好了,好了,不跟你闹了,不过你要能用两种方法解这题,那就算高水平了。”我听了妈妈的话又看了看这道题,还不禁愣了一下“还有一种解法。”我惊讶地说道。“当然了”妈妈说道,“怎么样,不会做了吧,看来你还是低水平。”我扣了妈妈的话生气极了,为了证明我是高水平的人我又做了起来。终于经过我的一番努力,第二种方法出来了,那就是用除法来比较它们之间的大小。你看,一个数如果小于另一个数,那么这个数除以另一个数商一定是真分数,同理,一个数如果大于另一个数,那么这个数除以另一个数,商一定大于1。利用这个规律,我用1111/111÷11111/1111,由于这些数太大,所以不能直接相乘,于是我又把这个除法算式改了一下,假设有8个1,让你组成两个数,两个数乘积最大的是多少。不用说,一定是两个最接近的,所以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那么也就是1111/111>11111/1111。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在我们数学王国里也有许多有趣的事情。比如,在我现在的第九册的练习册中,有一题思考题是这样说的:“一辆客车从东城开向西城,每小时行45千米,行了5小时后停下,这时刚好离东西两城的中点18千米,东西两城相距多少千米?王星与小英在解上面这道题时,计算的方法与结果都不一样。王星算出的千米数比小英算出的千米数少,但是许老师却说两人的结果都对。这是为什么呢?你想出来了没有?你也列式算一下他们两人的计算结果。”其实,这道题我们可以很快速地做出一种方法,就是:45×5=5(千米),5+18=5(千米),5×2=261(千米),但仔细推敲看一下,就觉得不对劲。其实,在这里我们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就是“这时刚好离东西城的中点18千米”这个条件中所说的“离”字,没说是还没到中点,还是超过了中点。如果是没到中点离中点18千米的话,列式就是前面的那一种,如果是超过中点18千米的话,列式应该就是45×5=5(千米),5-18=5(千米),5×2=189(千米)。所以正确答案应该是:45×5=5(千米),5+18=5(千米),5×2=261(千米)和45×5=5(千米),5-18=5(千米),5×2=189(千米)。两个答案,也就是说王星的答案加上小英的答案才是全面的。 在日常学习中,往往有许多数学题目的答案是多个的,容易在练习或考试中被忽略,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审题,唤醒生活经验,仔细推敲,全面正确理解题意。否则就容易忽略了另外的答案,犯以偏概全的错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我院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级管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由院党委常务副书记、党委副书记、教务处处长及各系主任担任;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15人组成,主席由系主任担任,成员应当从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终审,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六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各系授予学士学位材料的审查,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按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毕业鉴定,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复核; (三)研究和处理本系学位授予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院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负责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复核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向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四)做好学位数据备案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送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有关资料。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 (二)在学期间,经确认有两次考试(考查)作弊行为的; (三)在学期间,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毕业论文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条 在学期间,经确认有一次考试(考查)作弊行为的,对学位授予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对学位授予受限的学生(所受处分已解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系学位评定分委会上陈述,经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及投票推荐,报教务处复审,提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学习总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60%以内(含)的。 (二)在受处分后有以下突出表现的(须附相应证明材料): 1、考取硕士研究生的(考取国外高校的,由外事办协助审查相关材料,国外高校应收录于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外国高校名单中); 2、参加公务员考试并进入面试资格的; 3、参加省级以上(含)各类竞赛并获得相应级别的奖项: (1)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含); (2)省部级特等奖或一等奖。 注:各类竞赛:列入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的竞赛项目,其中集体项目按主力队员计(前3名)。 4、以第一作者在普通公办本科高校学报或国内核心期刊发表与学生就读专业相关的论文一篇以上(含)的; 注:国内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CSCD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CSSCI核心期刊。 5、取得与学生就读专业相关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学生为第一专利人;或本校指导老师为第一专利人,学生为第二专利人),或以排名第一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发明奖的; 6、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顺利结题(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7、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一次以上(含)或二等奖学金二次以上(含)的; 8、获得院级以上(含)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的; 9、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立功等而受到县(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10、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一年内(以毕业证书上填写日期为准),若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第9款之规定,可申请补授学位; 11、其他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决定能授予学位的。 第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已作结业处理,后准予毕业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获准修习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允许学习年限内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者,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已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取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且辅修专业属跨学科门类。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审核及授予的程序如下: (一)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逐个审核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相关材料,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院教务处复核; (二)院教务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并上网公示; (四)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院教务处做好学位数据备案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送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以后,若发现有错授,或以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由各系学位分委员会予以复议,并报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可由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士学位评审,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10月14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在本细则施行之日前已发生学位受限的学生在一年内(2021年10月14日-2022年10月13日)申请学位授予的,仍按《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福大至诚教〔2020〕30号)执行。 第二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