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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邀请函(或称offer letter、录用信、录取通知等)的法律性质,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但法律理论界倾向于将其比照统一《合同法》中的“要约”文件处理。并且,这种观点也已得到目前已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或判决的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参照统一《合同法》对要约的规定,对于入职邀请函需要明确以下几点:1、入职邀请函到达候选人后便已生效,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2、企业不按要约中写明的条件与受要约方签合同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受要约方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3、理论上,如果企业想要撤回入职邀请函,必须在邀请函到达候选人之前,将撤回通知送达候选人。但由于入职邀请函比撤回通知先发出,这一点在实际上很难做到,做到了也很难证明,因此,在实践中,入职邀请函发出后便已生效,对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撤回。所以,在实践中,入职邀请函发出之后,就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企业就应当与候选人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拒绝录用。否则,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需要赔偿候选人的实际损失。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42条。 
发出入职邀请函以后,有拒绝录用你,这个情况是没有什么法律后果的!就相当于面试成功了,你不去上班了,没有法律后果!
发了offer后因为第一学历拒绝录用你,你应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因为员工收到Offer后拒绝录用,公司应承担责任。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录用通知书并不是劳动合同,仅仅是用人单位单方向劳动者发出的聘用意向。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录用通知书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对用人单位而言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录用通知书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录用通知书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为杜绝上述问题的发生,HR在发放录用通知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录用通知属于“要约”,发放应十分谨慎。除非已经明确决定录用此员工,才能下发通知。在下放通知时,一定要载明不予录用的情形,比如,必须全数提交录用通知中载明的员工个人资料,否则用人单位将不予录用。(2)录用通知一定要载明有效期,即应聘者应予承诺的期限。如果应聘者在录用通知载明的期限前未报到,录用通知失效,用人单位可另找新人。录用通知中写明情况,则该要约不可撤销,单位只能等待对方决定。因此如果单位不能确保通知发出后不会有任何变化,就不要设置以上内容。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如果候选人主张,企业可能会被判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候选人的实际损失。入职邀请函(或称offer、录用信、录取通知等)的法律性质,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但法律理论界倾向于将其比照统一《合同法》中的“要约”文件处理。并且,这种观点也已得到目前已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或判决的支持。理论上,如果企业想要撤回入职邀请函,必须在邀请函到达候选人之前,将撤回通知送达候选人。但由于入职邀请函比撤回通知先发出,这一点在实际上很难做到,做到了也很难证明,因此,在实践中,入职邀请函发出后便已生效,对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撤回。所以,在实践中,入职邀请函发出之后,就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企业就应当与候选人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拒绝录用。否则,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需要赔偿候选人的实际损失。扩展资料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