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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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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zhi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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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mhappy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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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如下:1、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有交叉性,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相辅相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条款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点和连接点;2、经济法与民商法适用许多相同的法律制度,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基本准则,对于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同样适用。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民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法》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论文题目

171 评论(9)

jesieanna

回答 您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我们可以先从定义上理解经济法: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民法:具体表现为今年的《民法典》,且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同时废止因此联系在于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且保障合法权益,这是因为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区别在于一个主要针对经济方面 一个主要针对民事纠纷希望可以帮到您
172 评论(9)

lixiaoyinyu

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它们在调整对象方面的交叉,源于以下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由于二法都处在市场关系之中,而某种市场关系的形成又往往呈现错综复杂的情况,这就必然导致二者在调整对象上的部分重叠与交叉,调整对象的交叉又需要民法和经济法从不同角度,在不同层面上共同去维系社会关系的存在;二是由于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单靠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是难以形成的。因此,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性,决定了二者存在的互补性。民法是从市民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它以人本主义为出发点,其理念是自由主义,民法的价值理念之一是对抗国家力量的侵犯,而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其立法宗旨,即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消除极端个体权利本位对整体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以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124 评论(8)

liuyalu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二者都是以特定的市场经济关系作为规范对象,二者适用许多相同的法律制度。例如: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对于确认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对于认识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民法责任制度直接为经济法所适用。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调整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而协调经济运行和调控经济关系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调整手段不同。民法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和手段调整经济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则具有综合性。民法是最典型的私法,经济法则是以公为主、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和兼容的法。主体不同。一是主体范围不同,民法主体只限于法人和公民,国家仅在特殊情况下为其主体,经济法主体除法人和公民外,还包括国家、法人内部机构等;二是主体法律地位不同,民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则不一定都是平等的。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经济法百度百科-民法
250 评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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