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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字比较多,就把网址给你,去看看你觉得有没有用。 【_html】 ; 1、大部分项目在《投资协议书》中对收费公路经营者的养护责任未予以具体明确,仅简单约定经营者“依法承担养护责任”,有的甚至没有提及。在谈判过程中,投资者只考虑其收费权可能取得的收益,忽视其还必须承担的养护义务,造成在经营管理中对公路养护工作的忽视和不愿意投入。 2、由于政府出台的政策,收费公路经营者利益受损,可能导致经营者无力履行或不履行养护义务。如104国道瓯海段,由于政府要求搬迁收费站,导致收费额下降了70%,经营者陷入困境,无力履行养护义务。 3、政府变更规划,收费公路经营者利益受损,可能导致无力履行或不履行养护义务。 4、由于路网的迅速发展,收费公路收益远远低于公路建设初期的项目可行性评估中的分析,可能导致收费公路经营者无力履行养护义务。如杭金衢、杭新景高速公路开通前后,与它们平行的杭州市320国道上杨村桥收费点的月收费额度分别如下图,其收费额度在高速公路开通前后所发生的变化对比,显示了路网发展对普通收费公路项目的重大影响。 三、一个观念——关于收费经营权与公路养护义务分离。 笔者非常认同《关于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若干问题研究》作者林伊亘关于收费公路经营权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提出的观点:“公路收费权转让的价格与这种权利在一定年限里的获利能力密切相关,而与其所依附的公路有形资产的价值无关;与公路有形资产价值直接相关的,是投资者投资建设收费公路后所能获准的收费年限。” 作者甚至有这样一个念头:“如果投资者在现金上一时调不过寸头,依法合规地有偿转让一年的收费权,以盘活现金流量,这有何不可?这又与收费权所依附的公路有形资产的价值有何关联?” 在该文的启发下,我们想到,是否可以将收费公路经营比作一个旅馆,甲建设了旅馆的房屋,但不直接经营而是包给乙进行经营。在这种情形下,第一,租期通常不会太长,以回避租期长带来的客流量可能变化大的风险;第二,租金的测算是以旅馆的盈利能力为基础的,而不是旅馆建造的成本;(这两点与林伊亘先生的观点相符);第三,在房屋出租的情形中,修缮房屋的责任通常是由甲负责,其在收取的租金考虑了这部分成本。 由此想到收费公路的养护责任也完全可以和收费公路的经营相剥离。根据《公路法》等规定,收费公路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家统一组织养护,是合理合法,也是与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公路管理部门直接进行的理论依据是相通的。收费公路养护与经营的分离,可以发挥公路管理部门拥有强大的技术力量的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使不具备养护技术和管理力量的经营者可以专注于收费公路的经营。 四、加强普通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的目标和对策 加强普通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其目标是:加强检查、督促、指导,使各项养护工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各项养护市场行为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如养护工程的招投标、验收,养护从业单位资质,养护工程有关资料报送等等。通过规范、高效、有序的养护工作,保持良好的道路状况、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向公众提供舒适、畅通、安全的道路通行条件。 要实现上述目标,针对目前普通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的难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对策: (一)逐步推行收费公路养护与经营分离的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公路实行“统一委托养护”的模式,建立稳定的普通收费公路养护投入保障机制。 具体思路是:对于新增收费公路项目,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即明确一定比例为养护基金,每年按照实际收费额提取,缴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部门或成立的中立组织统一组织养护。原有收费公路项目,可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缴纳收费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养护基金,委托统一组织养护。政府可对养护基金给予一定的补助和支持。 对原有收费公路项目不愿意委托统一组织养护的,要出台相应政策,明确每年的大中修基金计提方式,并加强大中修基金使用的审计,确保养护投入的专款专用。政府不再给予奖励或补助。 (二)完善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配套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养护质量标准、处罚机制等。 1、 明确收费公路监管的具体内容 和标准、要求,建立完善收费公路养护检查制度。对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要求包括定量的标准和定性的要求两部分,定量方面主要是针对路况水平,明确科学的路况检测手段,制订定量化的养护质量标准,重点考核路面状况指数、行驶质量指数、抗滑性能指数等主要指标;定性方面主要是指养护生产的机械化、专业化、科学化及养护生产和管理行为的规范化。 2、建立养护状况与收费标准甚至处罚措施之间的关联,定期组织对收费公路路况的量化评价,对路况良好的路段,可按照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对达到养护基本要求的但路况欠佳的,按照实际路况核定相应的收费折扣(可采取不同的比例如80%、90%);对达不到养护基本要求的路段,视程度责令整改、罚款、责令停止收费、实行强制养护等处罚措施。 3、建立健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明确收费公路监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要求,建立完善处罚机制,使各项制度均有明确可操作。 (三)建立对由于政府责任受到损失的收费公路经营者的补偿机制,使损失受到合理的分担。 对由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受到损失的情况,制订明确的补偿原则,由相应的机构对所受的损失进行评估,确认数额,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政府进行补偿,并以协议形式明确补偿的内容和方式。建议补偿以道路养护费用的形式由政府分年直接投入道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保持良好的路况。 (四)逐步通过政府赎买或“统一收费、统一还贷和分红、统一养护、统一路产路权管理、统设站点”的五统一管理等各种方式减少直至取消普通公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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