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鱼_r
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以及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2006年,在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减少2000余万人的情况下,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依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其增幅超过了17%,总收入达到2452亿元,创下了历史水平新高。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将增长的原因归结为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和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但无论如何,这部分税收负担实实在在地落在了仅占工薪阶层26%的所谓中高收入人群的头上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由此,该为哪些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缴多少,以及如何保证在依法纳税的同时维护好纳税人自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合理利用国家税收减免税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切实减轻中高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保障这类收入人群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扩大需求,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条件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需要。 大胆投资 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它要求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要用好用足税收筹划这一节税工具,必须深入了解和分析具体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体现对纳税人的支持、鼓励和照顾,国家对纳税人因特定行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具体包含免税、减税、税项扣除和税收抵免等四个方面,其中与广大工薪阶层纳税人密切相关的条款大致有: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领取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合理理财 减轻工薪层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应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为目标。其主要方法有: 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由于税率分级和优惠分等都存在临界点,因此,每当临界点被突破,随所适用的税率相应提高或税收优惠的相应减少,都会使应缴纳的税款增加。因此,分拆应税所得,使其尽量靠近税前扣除额或税率分级临界点可以起到节税的目的。这类收入主要包括一次性获得的全年奖金或劳务报酬所得等。例如,年终奖金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纳税。计税时该奖金以除以12个月得到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这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与作为“一次性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相比适用的税率会更低,可直接减少应纳税款。对于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在计税时也可以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计税所用的税率比按实际发放的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适用的税率要低,也能减少应纳税款。 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福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住房补贴、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此外,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 20%的比例税率,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选择用工关系,通过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转化,也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 增加税收减免额。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特别是合理增加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起到降低适用税率、节约税收支出的作用。住房公积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乘以规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由于根据上年度数据计算得到的公积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减,不受本年度的工资增长的影响,但工资增长部分少计的公积金允许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补缴,那么如果年末收入较多时,可以通过此项公积金补缴,增加年末该月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抵扣金额,实现降低税款。此外,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还在不增加单位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但应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需依法纳税。 利用捐赠抵减避税。为了鼓励高收入者对公益、教育事业做贡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在个人捐赠时,只要其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实际上是允许纳税人将自己对外捐赠的一部分改为由税收来负担。该条款的立法宗旨很明确,就是要引导纳税人的捐赠方向,将其引入公益、救济性质,从而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对于个人来说,则可以通过公益、救济性捐赠将一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达到抵免一部分税收的目的。 【希望可以符合你的要求哦】 
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安排等进行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节税”(TAX XAVINGS)的税收利益的行为可以说很早以前就存在,但是“税收筹划”为社会关注和被法律认可,从时间上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最为典型的是30年代英国一则判例。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 诉温斯大公”一案,对当事人依据法律达到少缴税款作了法律上的认可,他说:“任何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认同,这是第一次对税收筹划作了法律上认可。之后,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接引这一原则精神。此后,不少税务专家和学者对税收筹划有关理论的研究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近30多年来,其在许多国家中的发展更是蓬蓬勃勃。正如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会计学》中谈到的那样:“美国联邦所得税变得如此复杂,这使为企业提供详尽的税收筹划成了一种谋生的职业。现在几乎所有公司都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研究企业主要经营决策上的税收影响,为合法地少纳税制定计划。” 同时,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文章、刊物,书籍也应运而生,新作不断,这进一步推动了税收筹划研究向纵深发展。例如以提供税收信息驰名于世的一家公司(The Bu-reau)在出书以外,还定期出版两本知名度很高的国际税收专业杂志。一本叫做《税收管理国际论坛》,另一本就是《税收筹划国际评论》。这两本杂志中有相当多的篇幅讲的就是税收筹划。比如1993年6月刊载的一篇专著,便是关于国际不动产专题税收筹划问题的,涉及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英国、美国等13个国家。还有一家很有名气的伍德赫得•费尔勒国际出版公司(在纽约、伦敦、多伦多、悉尼、东京等地设有机构)于1989年出版过题名为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Tax Planning for Muitinational Compar-ies)的一本专著。书中提出的论点及税收筹划的技术在一些跨国公司中颇有影响。 有的专著不以“税收筹划”为名,比如霍瓦斯公司出版的《国际税收(1997)》,全书共有894页,讲的全是税收的国际筹划。书中旁征博引了包括我国在内的38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料。 西方国家对税收筹划几乎家喻户晓(tax Planning)(也称节税tax saving),而在我国,税收筹划在改革开放初期还是鲜为人知的,只是近几年才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了解和实践。正如改革开放初期,关于避税的讨论一样,人们对税收筹划很敏感,尤其是政府部门及新闻、出版单位,对于节税方面的文章、著作,由于担心其负面影响(如减少政府收人等),曾一度几乎被打入“冷宫”,直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节税才有了真正的认识。采取节税措施,减轻税收负担的活动,一方面会导致政府税收收入的直接减少,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发现税收制度与政策的缺陷与漏洞,从而可以促进完善税制、堵塞漏洞、加强征管;同时,人们了逐步认识到,税收筹划,不仅符合国家税收立法意图,而且还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的必然结果和具体表现,是维护纳税人自身合法权益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在我国税收筹划的短暂的发展历史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税收筹划与偷税分离阶段。在这一阶段,人们逐渐认识到,纳税人可以不必采取偷税等违法手段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即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到合法规避税收负担。在这一时期,人们还没有对税收筹划与避税进行细致区分,很多时候把二者混为一谈。从这一时期的有关文章、书籍可以略见一斑,如《企业纳 税技巧与避税大全》等众多书籍中都把避税内容视同税收筹划向纳税人兜售,而且大多数是从国外有关避税书籍中转抄过来的,对纳税人来说还很难有直接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这一时期从政府主导媒体到纳税人还很难对税收筹划进行广泛认可,甚至更多的是抵触;第二阶段,税收筹划与避税相分离阶段。在这一阶段,人们逐渐认识到,税收筹划与避税并不是一回事,有的学者开始把税收筹划与避税进行细致区分,把避税划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凡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又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而达到节税为正当避税。正当避税即为税收筹划。而凡是不符合国家立法意图,而是钻税收法律、法规的空子,称为不正当避税。国家通过完善税法、堵塞漏洞以及制订反避税措施来加以防范。因此,这一时期人们开始对税收筹划有了进一步认识,但仍然停留在概念阶段,还没有在实务上进行突破,这一阶段,很难找到一本系统阐述税收筹划理论及实务操作的专著。第三阶段税收筹划系统化阶段。这一阶段,《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阶段,有的专家、学者对税收筹划进行系统论述,从税收筹划的历史延革到税收筹划的比较;从税收筹划概念,到税收筹划与避税区别;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到税收筹划的实务操作都有了较为系统的研究,而且从政府角度特别从税务代理角度了陆续提到了税收筹划的内容。 纵观税收筹划产生与发展历史,我们不难看出影响税收筹划发展原因不外乎有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内在需求。任何时代,从纳税人角度来看,降低税收负担都符合纳税人内在需求,甚至很多纳税人不惜违法以偷税手段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因此,纳税人的内在需求是推动税收筹划得以发展的原动力;二是税收筹划空间。税收筹划的结果是节税,是任何纳税人所追求的,但税收筹划过程是相当复杂的,它依赖于税收筹划空间,并不是所有税种、所有项目都有税收筹划的空间。因此,人们对税收筹划空间的认识和税收筹划技术把握就成为影响税收筹划的第二个因素;三是社会对税收筹划的法律认可程度。当社会对税收筹划的法律认可抱有偏见时,就会阻碍税收筹划的历史进程,相反,社会对税收筹划高度认可时,税收筹划的发展步伐就会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