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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07:29:44
基本规定 绿色施工评价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为对象进行评价。 绿色施工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目标管理。 2、根据绿色施工要求进行图纸会审和深化设计。 3、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应有专门的绿色施工章节,绿色施工目标明确,内容应涵盖“四节一环保”要求。 4、工程技术交底应包含绿色施工内容。 5、采用符合绿色施工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机具进行施工。 6、建立绿色施工培训制度,并有实施记录。 7、根据检查情况,制定持续改进措施。 8、采集和保存过程管理资料、见证资料和自检评价记录等绿色施工资料。 9、在评价过程中,应采集反映绿色施工水平的典型图片或影像资料。
有以下两种:一、《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2014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注:《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标准编号:GB/T 50905-2014标准名称: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英文名称:Code for Green Construction of Building出版单位: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单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计划编号:建标[2010]43号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发布日期:2014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14年10月1日出版日期:2014年6月《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102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对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现状进行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为11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评价框架体系、环境保护评价指标、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评价指标、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评价指标、节能与能源利用评价指标、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组织和程序。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绿色建筑旧标准定义: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2019版绿色建筑新标准定义: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绿色施工是指使用可再循环及高强建材、型钢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等进行优化设计。节约建材的同时,降低施工噪音,保护环境,万都时代。
《民法典》对建筑企业有哪些影响?建企如何应对变局、开拓新局?-工保网1、建筑施工活动必须有利于保护环境《民法典》第9条规定:通过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义务,体现了生态有价、损害担责的现代环境价值观。第326条规定:把遵守环保要求和用途管制作为合法行使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边界范围和前提条件。第509第3款规定:把“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合同正当履行所需承担的基本义务,有助于“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全面约束,严厉追责,第1232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第1235条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人规定了多项费用,极大加重了恶意违法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提高违法成本的明显导向。随着绿色节能施工理念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不断深入,对施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绿色节能施工过程中,做好绿色施工组织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整体施工组织规划,做好绿色建筑施工优化。同时需要企业对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同时应充分的重视企业的经济、技术创新和推广,从而更好的推动建筑行业发展,使绿色节能施工得以在建筑工程中全面普及,确保建筑行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局面。2、坚守“依法发包、承包、分包”《民法典》重申了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的相关规定,包括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这些规定与原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依法发包、承包、分包是建筑业企业必须坚守的管理底线。3、必须确保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是相当重要的。即使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或者修复后的工程质量合格,法律仍会保护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请求权。保证工程质量合格,是施工企业的首要任务。4、保证相邻建筑物及人群不受影响《民法典》第295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强调了对相邻权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处罚,对提供施工便利、不得妨碍通风采光日照、确保相邻建筑物安全等提出了具体条例,对于施工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和处理施工侵权纠纷能力有了更高层次的要求。5、解除施工合同应保证守约方正当权益《民法典》第806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已完成的质量合格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793条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等其他可以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解除施工合同对发承包双方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做到慎重稳妥、依法依约,否则违约解除一方将承担重大不利后果。鉴于此,施工企业必须认真研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避免出现类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