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印象
2004年陈景良教授任院长,王眀锁教授任党总支书记。现有教职工55人,其中教授6人,副教授11人,讲师与助教32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者28人。学院多年来始终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实践与创新齐举”的办学理论,教学成绩突出。学院师生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等大型法学刊物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出版专著及教材30余部,承担国家及省科研项目26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社联规划项目7项、省教委项目12项、省社科重点课题1项、省教育厅项目2项、校内科研基金项目3项,其中,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近20项。 学院现下设一系(法学专业)、研究中心(诉讼法研究中心)、一实验室(刑侦实验室),七大教研室(民法民诉、刑法刑诉、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商法、经济法)成人教育办公室和三维律师事务所。其中诉讼法学为省级重点学科,民商法学为河南大学重点学科。 另设图书资料中心,藏有专业类书籍20000余册,订阅法学研究类、法规类、实践类专业期刊46种,国家级、省级综合性社科期刊和重点大学人文社科学报38种,报纸20余种,电子阅览室即将建成。本科教育方面,学院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于1999年将曾设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经济法专业、法学专业合并为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上,学院设置了思想道德修养、大学体育、大学英语等12门公共必修课;大学语文、普通逻辑学等12门限制选修课;中国司法制度、犯罪心理学等24门任意选修课。专业必修课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商法概论、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国际诉讼法、国际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共15门基础的法律学科。在研究生教育方面,学院拥有诉讼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法律史学和法律硕士5个硕士点,其中法律史设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律制度2个研究方向;诉讼法学专业设中国民事诉讼法、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3个研究方向;民商法学专业设中国民法、中国商法、比较民商法、知识产权法4个研究方向;刑法学专业以中国刑法研究方向。在生源范围上,学院文理兼收,招收公费生、自费生、委培生,并于1998年开办研究生进修课,招收在职人员学习;于2001年招收法学专业专升本学生。建院以来,共为社会培养了1600余名优秀毕业生,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广泛好评。 
不好。全国现有的法学院已经很多,法学教育本身有滥化之势,每年招收的学生数以万计,即使如同笔者所在的学校虽然是211、985但找到工作的人数仍只在60%
参考资料:《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厦门大学为京外仅有的四强法学院之一,环境优美、博导儒雅、和蔼可亲、基本上都是学界有名望的大师级人物。建议大家积极申请到厦门大学深造。 厦门大学实为南方之强,江南金融和财会几乎被厦门大学垄断,强人辈出。国际经济法方更是实力超群,10年内不会有太强的竞争对手。